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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適用「六四」研討會的參加人(圖)

原標題:劉荻:我為什麼要申請國家賠償

 2019-06-04 07:4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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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適用「六四」研討會的參加人
(眾覽中國)

【看中國2019年6月4日訊】今年是2019年,也是1989年的六四事件三十週年。五年前的2014年,也就是六四事件二十五週年前夕,我參加了徐友漁、郝建等人組織的六四二十五週年紀念研討會。之後我、徐友漁、郝建、浦志強和胡石根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我、徐友漁、郝建和胡石根被關押一個月後獲釋。2015年12月22日,浦志強因為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7年6月,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就2014年5月6日至6月5日本人被刑事拘留一事做出賠償。北京市公安局答覆稱該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本人向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申請。2018年5月,本人向海淀公安分局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該申請書於5月24日被海淀公安分局簽收。迄今為止尚未收到回覆。本人又向北京市公安局遞交《復議申請書》,該申請書於2018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簽收。迄今為止尚未收到回覆。

我申請國家賠償的理由有兩個方面:

第一,六四研討會不構成犯罪,尤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六四研討會顯然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辱罵、恐嚇他人」無關。研討會是在郝建教授家召開的,因此與「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無關。與會人員後來在網路上發布的有關研討會的消息是真實的,因此與「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無關。由此可見,六四研討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五個人中,只有浦志強被以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判刑,而浦志強被定罪的理由是他發表的若干條微博。本人認為浦志強並不構成犯罪。然而浦志強發表微博「尋釁滋事」一案在六四研討會之前就已立案,浦志強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中也沒有提到過六四研討會一事。因此,無論浦志強構成犯罪與否,都與本人和六四研討會的其他參加者沒有關係,把本人和六四研討會的其他參加者作為浦志強的「同案」拘留,沒有任何理由。公安機關從未就「六四研討會」一事立案,因此刑事拘留本人和六四研討會的其他參加者完全是非法行為。

因此本人有理由為此要求國家賠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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