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藥家鑫在法庭受審
一、藥家鑫是否構成自首
據專案組介紹,警方通過比對郭杜車禍現場痕跡鑑定和「10·20」殺人案現場遺留的被撞電動車,認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輛肇事車和殺人案現場車輛相符,而雪佛蘭科魯茲車主有重大作案嫌疑。據此於2010年10月22日將犯罪嫌疑人藥家鑫抓獲,藥家鑫起初沒有供述自己撞傷人持刀殺人的犯罪事實。直到10月23日,當其父母再次帶他到專案組後,經進一步審查,藥家鑫這才交待了自己於10月20日晚將受害人張萌撞倒後又殺害的犯罪事實。
我國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本案中藥家鑫於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獲,同時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實,應該構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絕非公訴人所稱的自首。如果該案在修正案生效後宣判,根據從舊兼從輕的追溯原則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二、藥家鑫是否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我國刑法第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殺人的,首先應考慮死刑,若有其他情節再考慮其他法定刑。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份子。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份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相關學理解釋,酌定情節又分為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以及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等,據此分析如下:
1、藥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記住車牌號為由殺害被害人,屬於為掩蓋罪責、逃避懲罰殺人滅口的行為,故此犯罪動機惡劣。
2、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後,又喪心病狂地連刺數刀,致其左前胸受銳器穿透傷致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極其殘忍。
3、藥家鑫在撞人後沒有絲毫悔改意圖反而殺人滅口,在殺人後又實施了交通肇事的行為,可見其品行惡劣,人身危險性大,應該從重處罰。
4、該案犯罪地點在在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馬路東道沿邊,屬於公共場所,在一定區域嚴重影響群眾安全,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極大。
綜上所述,藥家鑫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只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才符合法律設定故意殺人罪的本意,至於其坦白的情節在如此惡性的案件中實無適用之餘地。
三、藥家鑫是否構成「激情殺人」
在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不曾出現「激情殺人」可以從輕的規定,所以「激情殺人」嚴格來說不是正式的司法用語。相關學理解釋中對激情殺人作如下描述: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成立的關鍵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嚴重過錯,本案中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故不成立激情殺人。
四、藥家鑫如果被判處死緩的法律後果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頒布並即將生效,根據新刑法藥家鑫最少需27年後方可出獄;但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藥家鑫的行為適用舊刑法,即藥家鑫最少在14年後即可出獄。根據我所瞭解的中國司法實踐,藥家鑫在9年後就能以「精神分裂症、躁狂憂鬱症、同期性精神病」等疾病為由而獲得保外就醫。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藥家鑫以疾病比較嚴重甚至有生命危險為理由,在死緩的兩年後就能獲得保外就醫。我為什麼強調對藥家鑫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因為如果不對藥家鑫處以極刑就不足以與他的罪責相適應。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 關鍵字搜索:
- 這才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