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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電:聯合國對中國人權雙重標準

作者:吳英編譯  2008-12-14 07:5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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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的當天,華盛頓時報登載自由專欄作家費德(Don Feder)的評論文章,以反諷的語氣質疑聯合國維護人權的功能。

文章說,在全球慶祝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屆滿六十週年的今天,人們應謹記促成一九四八年四十八國在巴黎集會,並宣誓捍衛人權普世價值的宣言,當時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群體滅絕及其它殘暴惡行帶來深痛教訓。

然而高貴的世界人權宣言,卻被部分聯合國會員國犯下的違反人權惡行抹黑,其中尤以中共政權最為嚴重。

人權宣言在前言即明白揭示:「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並且確認:「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之權利。」

人權宣言亦宣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任何人,所有人應免於殘忍或有辱人格的懲罰,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有權獲得公平審訊的「獨立和公正的法庭」,以及享有良心、言論、宗教等自由,以及抗議的權利。

此外,對於人民與政府的關係,宣言明示:「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

該評論報導以聯合國處理中共與臺灣的方式,彰顯世界各國忽視人權宣言的問題。臺灣在歷經二十年的政治改革,已成為亞洲地區最自由的國家之一。臺灣的人民與其他民主成熟國家的人民同樣享有言論與宗教自由、獨立司法的公平審判權利、和平抗議的權利以及不受恣意逮捕的自由。

在臺灣海峽對岸的中國人民就沒有如此幸運了。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情況下,法院是被控制的,而且中國人民無法享有抗議的自由、免於恣意逮捕的權利、以及宗教自由。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廣場六四血腥鎮壓事件、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施以的殘暴懲罰體制、以及家庭教會運動的被打壓等等,是證明中共殘暴及違反人權罪行的鐵證。此外,中共的惡行還包括限制網際網路自由、販賣死刑犯的器官、活摘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等等。

評論文章說,諷刺的是,中共政權還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並且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擁有一席,而民主臺灣卻遭到聯合國的排斥。臺灣雖然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聯合國卻在一九七一年驅逐臺灣,接納中共。多年來,臺灣並未停止試圖重新加入聯合國的努力,但卻困難重重。

雖然人權宣言並未明確包括人民參與國際組織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不言而喻的。在臺灣二千三百萬人民被拒絕享有這個天賦的權利時,人權宣言六十週年慶祝活動只是一場虛假的遊戲而已。(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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