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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催逼東方明珠轉型的一把利劍

 2003-01-31 05:2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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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4日,香港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期結束。因此不但香港在12月15日有6萬人反對立法的示威,海外華人從12月14日開始,也有反對立法的簽名運動和各種支持香港市民反對立法的活動,聲勢遍及美洲、亞洲、歐洲、大洋洲。

 要明白這場運動的意義,讓我們先看基本法第23條的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是1990年4月通過的,當時「六四」過去還不到一年,北京指控香港是西方國家顛覆中國的基地,所以強行增加這苛刻的條款。

因為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受中共一手操控,市民反對無效,只能期望日後中共的「進步」而減低這個條款的殺傷力。

在1997年北京收回香港主權以後,以陳方安生為首的香港公務員隊伍一直將立法事推遲,引起北京的不滿,並且一再催促,成為前年陳方安生被迫退休的原因之一,可能也是董建華連任第二屆特首而答應北京的條件之一。

 因此去年6月25日主管香港事務的副總理錢其琛接受香港無線電視的訪問時,再次提出香港必須落實基本法,例如為23條立法。因此董建華在去年7月1日連任特首後,拋棄基本法所肯定的香港公務員制度,另外訂了一個「高官問責制」,從公務員之外的香港各界人士中拉一批親信組織政府班子,緊接著在9月24日發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

 北京之所以急急的要解決這件事情,主要是他們「朝不保夕」的心態,擔心再一次的民主浪潮可能把他們捲走,特別是法輪功在海外的影響越來越大,使江澤民如坐針氈,而香港可能就成為再一次的顛覆基地,因此連營造為臺灣接受「一國兩制」的垂範作用也降到次要地位了。

 此外,據北京官員透露,還因為他們認為現在香港的經濟一塌糊塗,失業率很高,市民只關心他們的飯碗,對政治完全失去了興趣,因此可以減少反對立法的噪音。

諮詢過程的問題

●一、這個九七年以後香港最重要的立法大事,竟只有三個月的諮詢期,今年7月1日實施。表明他們要匆匆過關的心態。而賭波(球)合法化的問題,前年6月22日就發出諮詢文件,到現在還沒有立法實行,難道它比23條重要?

 二、諮詢沒有先發白紙文件而直接是藍紙文件,表明不管民意如何,立法「勢在必行」,而因為減少諮詢程序,就可以為當局具體制定條文留下很大的自行其是的空間,也就是「人治」的空間。

 三、諮詢開始一個月,人們還沒有來得及消化,意見還沒有充分提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透露他們已經在制定立法的指導文件。可見這是一個形式主義的假諮詢。

 四、諮詢開始不久,不論是董建華還是葉劉淑儀,一方面一再聲稱支持立法比反對立法者多,以示要一意孤行;另外又一再表示立法雖然嚴苛,執法卻會寬鬆,根本缺乏法治觀念,難道這種個人的保證會比法律重要?

 五、官員們在推銷過程中大放厥詞,要酒樓侍應、出租車司機不必關心立法事,把希特勒上臺等同民主,要害怕23條立法的香港人放棄做香港人等等,暴露出他們敵視民主和蔑視民眾的心態。這種態度怎幺可能是真正的諮詢?

 六、對出借場地給反對為23條立法舉辦活動的機構及其負責人,警察用電話或來訪進行頻繁的騷擾。親共議員指責反對立法的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是「老年痴呆症」和「病態聖徒」;還以清理市政為名撤掉反對23條的宣傳板。

 七、1984年簽署的中英有關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是一份國際文件,交聯合國備案。現在中共違背這個文件精神,當然要受國際譴責和監督;但是特區政府官員暗示要求國際監督是「叛國」,是「唱衰香港」,北京也表示這是中國內政,與其它國家無關。

 八、對六萬人的示威抗議,董建華同中聯辦(原香港新華社)很快做出反應,聲稱不會影響立法的進行。到諮詢期一結束,港府立即表示反對立法者是少數,當民意「冇到」。

立法內容的嚴重問題

●諮詢文件根據23條的五個內容提出,也就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竊取國家機密。另外有關「外國政治性組織」、「域外效力」、知情不報,以及警權擴大等等,都引發很大的爭議。

 原來光從媒體報導,還不瞭解問題的嚴重性,一直到拿到整本文件,才真正感到震驚,因為幾乎處處都埋有地雷等著人們去踩。

由於內容太多,這裡只能舉出一些例子出來:

 一、有太多曖昧和含義不清的字眼和詞句,例如以下有關「煽動叛亂」的一段:

 「並規定干犯下列行為,即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刊物是煽動刊物的情況下--(一)處理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或(二)管有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即屬犯罪。」

 什幺叫「干犯」?什幺又叫「處理」和「管有」刊物?

 香港八間大學的圖書館長立刻表示他們的憂慮,因為他們都在「管有」和「處理」刊物,但是他們沒有能力去區別哪些是「煽動刊物」。

時事評論員也表達同樣的憂慮,因為他們家裡都有各種資料,當然包括「煽動刊物」;還有人認為第一個被取締的應該是「毛澤東選集」,因為很多煽動暴力和叛亂的文章,在一本《毛澤東早期文獻》中,毛澤東就主張中國應該分裂成27個國家。

 二、將中國法律中可以「無限上綱」的罪名強加到香港,例如,「煽動叛亂罪」中還有:

 「純粹發表意見,或就意見或作為作出報導或評論,均不會列為刑事罪行;除非這些意見、某報導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達到某指定目的。」

 中共的「反革命煽動罪」判了多少人的徒刑,乃至槍斃,現在這個法律也要延伸到香港。任何言論都可能被無限上綱到「煽動」,而「威脅」和「嚴重非法手段」更是當政者可以任意解釋的罪名。

 「叛國罪」中則有:「任何助長敵方勢力或削弱自己國家抵禦敵人能力的行為,均屬協助公敵行為。」而敵方不只是戰爭中的敵方,還包括「公開的敵對狀態」。例如北約的美國飛彈打中中國駐貝爾格勒大使館,海南軍機相撞,以及中共經常指責美國為「外國敵對勢力」,中美處於「公開敵對狀態」時,如果有香港人聲稱「中國打不過美國」,就可能是「助長敵方勢力或削弱自己國家抵禦敵人能力的行為」,香港人只能噤聲。

 「叛國罪」裡還有:「旨在(一)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二)以武力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或(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四)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的戰爭。

 這裡的「強制力」指的是什幺?含糊不清,而「恐嚇或威嚇」也可以將某些言論作海闊天空的解釋,例如「結束一黨專政」,「江澤民必須下臺」也可以算是「恐嚇」。

 此外批注裡說明,「這處『戰爭』並不限於國際法所指的真正『戰爭』,還包括任何可預見的騷亂。」而「在本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我國政府』一詞,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它在憲法下確立的國家機構這個整體概念。」因此如果對北京或香港特區政府,乃至政府屬下機構某些政策、措施的不滿出來抗議而引發騷亂,只要被扣上同「外國」有關,就是叛國罪行,可判終身監禁!

 在「竊取國家機密」中,是將現行法例中的「官方機密」改為「國家機密」,顯然是把帽子加大、份量加重了。而訂立新的罪名中,將一列受保護的資料,新增加了有關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文件,如若「作出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

 這是高懸在香港媒體頭上的一把劍,隨時可以作為收拾媒體之用,必然使香港媒體出現更多的「自我審查」。

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如果立法通過,有八成新聞從業員認為會影響新聞自由和信息流通,有一成表示會改行,三成四考慮辭職。可見影響之大。

 三、「外國政治性組織」方面的荒謬和惡性發展。

 原來英國政府唯恐國共兩黨在香港鬥爭而擾亂香港的社會秩序,所以禁止他們在香港公開活動。但是特區政府卻將政治性組織的含義擴張到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等等。此外,還有兩個惡性的發展:

 第一,英國人把中國大陸和臺灣列為「外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特區政府沿用英國人的稱呼把中國大陸和臺灣的政治性組織稱之為「外國政治性組織」,莫非香港是獨立國家?

 第二,基本法23條只提到禁止香港同外國政治性組織之間有聯繫,完全沒有提到同中國內部的關係,但是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規定在香港可能被禁制的組織中,包括「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這點很明顯的是針對法輪功。

 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基本法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如今,中共和特區政府用為23條立法來顛覆香港的司法獨立了。問題是法輪功可以因此判罪,那幺同中國國內有聯繫的民運組織,同中國國內地下教會有聯繫的香港宗教組織,不也可能被禁制嗎?

 四、「域外效力」伸到海外。

 在上述罪名中,還有「域外效力」和「域外適用範圍」的規定,例如分裂國家罪,「應適用於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而其域外效力則適用於所有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的行為」。理由是這些香港人享有香港特區保護,因而也享有國家保護,因此應有「回報義務」。

 如果我們再看「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

 「(一)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二)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

 那幺即使移居海外的香港人同情和支持臺灣拒絕中共的「一國兩制」,拒絕中共的統一,都有「域外效力」的罪名。中美關係粽哦(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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