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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催逼东方明珠转型的一把利剑

 2003-01-31 05:2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去年12月24日,香港为基本法23条立法的咨询期结束。因此不但香港在12月15日有6万人反对立法的示威,海外华人从12月14日开始,也有反对立法的签名运动和各种支持香港市民反对立法的活动,声势遍及美洲、亚洲、欧洲、大洋洲。

 要明白这场运动的意义,让我们先看基本法第23条的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是1990年4月通过的,当时“六四”过去还不到一年,北京指控香港是西方国家颠覆中国的基地,所以强行增加这苛刻的条款。

因为当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受中共一手操控,市民反对无效,只能期望日后中共的“进步”而减低这个条款的杀伤力。

在1997年北京收回香港主权以后,以陈方安生为首的香港公务员队伍一直将立法事推迟,引起北京的不满,并且一再催促,成为前年陈方安生被迫退休的原因之一,可能也是董建华连任第二届特首而答应北京的条件之一。

 因此去年6月25日主管香港事务的副总理钱其琛接受香港无线电视的访问时,再次提出香港必须落实基本法,例如为23条立法。因此董建华在去年7月1日连任特首后,抛弃基本法所肯定的香港公务员制度,另外订了一个“高官问责制”,从公务员之外的香港各界人士中拉一批亲信组织政府班子,紧接着在9月24日发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

 北京之所以急急的要解决这件事情,主要是他们“朝不保夕”的心态,担心再一次的民主浪潮可能把他们卷走,特别是法轮功在海外的影响越来越大,使江泽民如坐针毡,而香港可能就成为再一次的颠覆基地,因此连营造为台湾接受“一国两制”的垂范作用也降到次要地位了。

 此外,据北京官员透露,还因为他们认为现在香港的经济一塌糊涂,失业率很高,市民只关心他们的饭碗,对政治完全失去了兴趣,因此可以减少反对立法的噪音。

咨询过程的问题

●一、这个九七年以后香港最重要的立法大事,竟只有三个月的咨询期,今年7月1日实施。表明他们要匆匆过关的心态。而赌波(球)合法化的问题,前年6月22日就发出咨询文件,到现在还没有立法实行,难道它比23条重要?

 二、咨询没有先发白纸文件而直接是蓝纸文件,表明不管民意如何,立法“势在必行”,而因为减少咨询程序,就可以为当局具体制定条文留下很大的自行其是的空间,也就是“人治”的空间。

 三、咨询开始一个月,人们还没有来得及消化,意见还没有充份提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就透露他们已经在制定立法的指导文件。可见这是一个形式主义的假咨询。

 四、咨询开始不久,不论是董建华还是叶刘淑仪,一方面一再声称支持立法比反对立法者多,以示要一意孤行;另外又一再表示立法虽然严苛,执法却会宽松,根本缺乏法治观念,难道这种个人的保证会比法律重要?

 五、官员们在推销过程中大放厥词,要酒楼侍应、出租车司机不必关心立法事,把希特勒上台等同民主,要害怕23条立法的香港人放弃做香港人等等,暴露出他们敌视民主和蔑视民众的心态。这种态度怎幺可能是真正的咨询?

 六、对出借场地给反对为23条立法举办活动的机构及其负责人,警察用电话或来访进行频繁的骚扰。亲共议员指责反对立法的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是“老年痴呆症”和“病态圣徒”;还以清理市政为名撤掉反对23条的宣传板。

 七、1984年签署的中英有关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是一份国际文件,交联合国备案。现在中共违背这个文件精神,当然要受国际谴责和监督;但是特区政府官员暗示要求国际监督是“叛国”,是“唱衰香港”,北京也表示这是中国内政,与其它国家无关。

 八、对六万人的示威抗议,董建华同中联办(原香港新华社)很快做出反应,声称不会影响立法的进行。到咨询期一结束,港府立即表示反对立法者是少数,当民意“冇到”。

立法内容的严重问题

●咨询文件根据23条的五个内容提出,也就是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叛乱罪、颠覆罪、窃取国家机密。另外有关“外国政治性组织”、“域外效力”、知情不报,以及警权扩大等等,都引发很大的争议。

 原来光从媒体报导,还不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一直到拿到整本文件,才真正感到震惊,因为几乎处处都埋有地雷等着人们去踩。

由于内容太多,这里只能举出一些例子出来:

 一、有太多暧昧和含义不清的字眼和词句,例如以下有关“煽动叛乱”的一段:

 “并规定干犯下列行为,即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刊物是煽动刊物的情况下--(一)处理该刊物,而没有合理辩解;或(二)管有该刊物,而没有合理辩解,即属犯罪。”

 什幺叫“干犯”?什幺又叫“处理”和“管有”刊物?

 香港八间大学的图书馆长立刻表示他们的忧虑,因为他们都在“管有”和“处理”刊物,但是他们没有能力去区别哪些是“煽动刊物”。

时事评论员也表达同样的忧虑,因为他们家里都有各种资料,当然包括“煽动刊物”;还有人认为第一个被取缔的应该是“毛泽东选集”,因为很多煽动暴力和叛乱的文章,在一本《毛泽东早期文献》中,毛泽东就主张中国应该分裂成27个国家。

 二、将中国法律中可以“无限上纲”的罪名强加到香港,例如,“煽动叛乱罪”中还有:

 “纯粹发表意见,或就意见或作为作出报导或评论,均不会列为刑事罪行;除非这些意见、某报道或评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严重非法手段达到某指定目的。”

 中共的“反革命煽动罪”判了多少人的徒刑,乃至枪毙,现在这个法律也要延伸到香港。任何言论都可能被无限上纲到“煽动”,而“威胁”和“严重非法手段”更是当政者可以任意解释的罪名。

 “叛国罪”中则有:“任何助长敌方势力或削弱自己国家抵御敌人能力的行为,均属协助公敌行为。”而敌方不只是战争中的敌方,还包括“公开的敌对状态”。例如北约的美国飞弹打中中国驻贝尔格勒大使馆,海南军机相撞,以及中共经常指责美国为“外国敌对势力”,中美处于“公开敌对状态”时,如果有香港人声称“中国打不过美国”,就可能是“助长敌方势力或削弱自己国家抵御敌人能力的行为”,香港人只能噤声。

 “叛国罪”里还有:“旨在(一)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二)以武力强制手段强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或(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四)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的战争。

 这里的“强制力”指的是什幺?含糊不清,而“恐吓或威吓”也可以将某些言论作海阔天空的解释,例如“结束一党专政”,“江泽民必须下台”也可以算是“恐吓”。

 此外批注里说明,“这处‘战争’并不限于国际法所指的真正‘战争’,还包括任何可预见的骚乱。”而“在本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我国政府’一词,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它在宪法下确立的国家机构这个整体概念。”因此如果对北京或香港特区政府,乃至政府属下机构某些政策、措施的不满出来抗议而引发骚乱,只要被扣上同“外国”有关,就是叛国罪行,可判终身监禁!

 在“窃取国家机密”中,是将现行法例中的“官方机密”改为“国家机密”,显然是把帽子加大、分量加重了。而订立新的罪名中,将一列受保护的资料,新增加了有关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文件,如若“作出未经授权和具损害性的披露,即属犯罪”。

 这是高悬在香港媒体头上的一把剑,随时可以作为收拾媒体之用,必然使香港媒体出现更多的“自我审查”。

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立法通过,有八成新闻从业员认为会影响新闻自由和信息流通,有一成表示会改行,三成四考虑辞职。可见影响之大。

 三、“外国政治性组织”方面的荒谬和恶性发展。

 原来英国政府唯恐国共两党在香港斗争而扰乱香港的社会秩序,所以禁止他们在香港公开活动。但是特区政府却将政治性组织的含义扩张到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等等。此外,还有两个恶性的发展:

 第一,英国人把中国大陆和台湾列为“外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特区政府沿用英国人的称呼把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政治性组织称之为“外国政治性组织”,莫非香港是独立国家?

 第二,基本法23条只提到禁止香港同外国政治性组织之间有联系,完全没有提到同中国内部的关系,但是特区政府的咨询文件规定在香港可能被禁制的组织中,包括“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这点很明显的是针对法轮功。

 中英联合声明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如今,中共和特区政府用为23条立法来颠覆香港的司法独立了。问题是法轮功可以因此判罪,那幺同中国国内有联系的民运组织,同中国国内地下教会有联系的香港宗教组织,不也可能被禁制吗?

 四、“域外效力”伸到海外。

 在上述罪名中,还有“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范围”的规定,例如分裂国家罪,“应适用于所有自愿在香港特区的人,而其域外效力则适用于所有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的行为”。理由是这些香港人享有香港特区保护,因而也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应有“回报义务”。

 如果我们再看“分裂国家”的行为包括:

 “(一)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份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或“(二)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份行使主权”。

 那幺即使移居海外的香港人同情和支持台湾拒绝中共的“一国两制”,拒绝中共的统一,都有“域外效力”的罪名。中美关系粽哦(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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