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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富豪為何「行善難」 (圖)

 2010-09-09 23:1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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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的中國行意在勸募,畢竟他們在美國的公益倡導獲得了極大成功,那麼中國之行是否會如願呢?中國富豪們對此表現出複雜心態,折射出這一階層目前「行善難」的困境。原因則隱藏在稀奇古怪的非正式和正式的制度背後。

非制度的道德約束

讓我們先從江蘇黃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陳光標先生的回應說起。陳光標是第一個高調響應蓋茨和巴菲特的中國企業家。在寫給蓋茨和巴菲特的公開信中,他說:「在我離開這個世界的時候,將不是捐出一半財富,而是裸捐——向慈善機構捐出自己的全部財產」。陳光標認為「如果在巨富中死去則是可恥的」。根據公開媒體的信息,陳光標目前的身價大概是50億之巨。這意味著他將捐出50億。

通常而言,這是再好不過的事情了——沒人強迫,自願捐贈,並且是一筆相當大的款項。但這條消息在中國立即遭到質疑:「陳光標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為什麼不把錢留給家人?」

中國是個長期以來缺乏信仰的國度,在文革打斷了文化傳統之後,道德水準也在以驚人的速度下滑。普遍的道德敗壞造成了普遍的不信任,不論是對公權力還是對私人行為。任何一項引人注目的言行,首先被討論的是做出言行的這個人的動機和道德水平。

陳光標有關「裸捐」的表態,與他此前的言行具有很強的一致性。回顧他的捐款和行善史,基本可以確定他捐款意向的真實性。實際上,陳光標被稱為「中國首善」,說明他的道德水準得到了一定的公認。但即便如此,這位多次大額捐款的企業家還是不能完全避免動機上的質疑,也表明瞭這種隱性的道德上的約束——也就是道格拉斯·諾思所說的「非正式制度」的約束——是多麼根深蒂固。這種道德成見將會制約試圖進入公益慈善領域的富人。

但事實上,在公益慈善領域,一塊錢就是一塊錢,並不會因為這一塊錢來自企業家、政府官員、民間工作者、學生、還是海外基金會,而會顯得有所不同。一塊錢所代表的購買力在給定的時間是一樣的,因此並不存在「高尚的一塊錢」還是「卑鄙的一塊錢」。應該避免陷入佔據道德制高點的誤區。從捐款和行善的效果上來衡量才是更加專業的做法。

行善的制度約束

那麼對動機的非議,是否已經讓中國富豪害怕捐款了呢?答案並非完全如此。從福耀玻璃的曹德旺、新華都的陳發樹、到黃埔再生的陳光標,至少這幾位中國富豪都希望捐贈自己的高額資產,用於公益慈善,形式是用當下的資產(包括股權和有價證券等)成立自己的公益基金會、或者捐贈給其他的慈善組織。

另外不乏有富豪匿名行善。這些富人之所以低調,一來固然有個人喜好的原因,二來卻是因為外部壓力。眾所周知,各種形式的中國富豪榜往往為上榜的富豪們帶來困惑和煩惱,比如來自政府儘管部門更嚴格、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以及地方上各種形式的「要求捐贈」 。

事實上,阿拉善生態協會這類慈善組織的存在,已經清晰傳遞了一個信號,即中國富豪樂於奉獻,並且願意行善。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何以大眾普遍的認知卻是中國富豪不願行善呢?為什麼與美國的富豪們相比,中國富豪擁有的財富巨大,但在公益慈善領域的投入卻很少?既然不是意願問題,那麼到底是什麼阻礙了中國富豪行善?這牽涉到中國的行善「門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對設立公益基金會有規定,需要具備下列條件: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簡而言之就是要「有目的」「有人員」「有場所」「有資金」,稱之為「四有」。這條件對於富豪而言其實不難滿足,但關鍵的要害在於最後一個規定—— 「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實際上就是存入銀行的現金。中國的富豪雖然有錢,但也不一定會認同將所有原始基金做成到帳現金這種極為不經濟、低效的做法。由於這一條規定,曹德旺、陳發樹和陳光標們試圖用「股權和有價證券等」的行善之路被堵。

難道陳光標們不會變通,例如先換一部分為到帳現金,然後再捐贈其他的股權和有價證券麼?答案是,民政部沒有處理接受股權捐贈或有價證券捐贈的先例,因此尚在研究之中。而這個研究過程從曹德旺試圖捐股票開始,至今已過去兩年依舊沒有結果。民政部救災司原司長王振耀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民政部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將會盡快給曹德旺一個明確答覆。時至今日,王振耀已經去職,不知道此「研究」是否也人走茶涼。

實際上,即便中國富人願意狠狠心,將所有股權、股票折現,成立基金會,恐怕也並非易事。理由是,所有基金會需要有「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才能設立。問題是到哪裡去找「業務主管單位」呢?這個被民間稱之為「找婆家」的難度甚至超過了資金方面的限制。而作為登記機關的民政部的想法恐怕是,出於 「管理」方便的考慮,最好保持現有的規模不要動,不增加新的基金會,就不會增加管理上的成本。

這種考慮的結果是,民政部往往要求業務主管單位歸口管理業務相近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基金會在內。我之前在FT中文網寫過《民間善款「收歸國有」之虞》一文。正是這種計畫管理思維導致了在青海玉樹地震之後,要求民間善款「歸政府」管理的做法。

這也就是說,不僅非正式(道德)制度對富人行善有約束,連正式制度中同樣存在著對富人行善的限制,不僅在金錢上,也在業務主管單位上。其實不僅是對富人行善有約束,對所有人行善都有約束。國家之所以壟斷做好事的權利,恐怕是擔心民間公益和慈善可能會競爭局部地區的「民心」。但是,現有禁止民間行善的做法可能更加不得「民心」。

公益慈善的獨特之處是,這是一個「窮人愛富人」的領域。約束富人就是變相侵害窮人,因此限制民間行善是極其不明智的政策。而借「富人行善難」之機,推動立法層面的改革,促進公益慈善的發展,才是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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