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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言論表達被剝奪工作權的公民建議書

 2009-02-17 11:2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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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授權維權網對外發布 發布時間:2009-2-16 22:12:04

我們注意到,在21世紀的中國,能夠主動思考社會現實問題、並敢於表達的普通公民仍然非常稀缺;我們注意到,這些公民都受到來自社會的強大壓力,他們之中的一些人被以各種名義受到所在單位的歧視和壓制,有的被強行調離原工作崗位,有的被強行剝奪賴以生存的工作權,對此,我們深表關注!

在此,我們將因言論表達而受到單位處罰、被剝奪或被變相剝奪正常工作權的部分公民名單列出:

1、初亮

初亮:浙江教育學院中文系教師,中共黨員。

事由:1999年在黨員支部會上,批評學校的一些不良風氣。

2000年,成為學校唯一停職待崗的教師。

2001年7月,學校指使人員將其打傷,反遭誣陷。

2003年12月19日,校方發出辭退書,理由有三條:(1)2000年2月以來,拒不接受教學任務;(2)毆打學校主要負責人致傷;(3)2003年10月16日,通知去圖書館上班,拒不接受,曠工超過15天。

初亮先生失去正常工作權已超過十年.

2、盧雪松

盧雪松:吉林藝術學院教師。

事由:2005年5月,因在課堂上講授《尋找林昭的靈魂》的教材,被認定有錯誤的"思想傾向性"。

2005年8月,被"勞動教養一年"(所外執行)。

同時,被吉林藝術學院停課。失去正常工作權已超過三年。

3、左曉環

左曉環:四川樂山師範學院教師

事由: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

2006年8月1日,被四川樂山師範學院開除。失去工作權已超過兩年。

4、焦國標

焦國標: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新聞學博士。

事由:2004年3月,發表一篇批評中宣部的文章。

2004年9月,被學校停課,並不准帶研究生。2005年3月,焦國標先生應邀訪美之際,被校方以"自動離職"之名開除。失去工作權已超過四年。

5、張耀傑

張耀傑: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獨立學者。

事由:關注社會民生,並與單位領導就單位內部事務發生分歧。2006年11月11日-2006年12月12日,在個人休假期間出國考察。2007年7月24日,被中國藝術研究院以"以休探親假和年假的名義請假,卻不經說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國考察,違反聘任制的有關規定。"的名義解聘。失去工作權已超過一年。

6、陸建

陸建:廣西桂林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教師

事由:自2002年起至2008年連年在學校職工大會上反映學校無故拖欠教師工資等問題。

2008年2月29日,被學校辭退。失去工作權近一年。

7、楊師群

楊師群:華東政法學院人文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

事由:2008年11月,在講授《古代漢語》課程時有批評政府行為的言論。

2008年11月24日,接受校領導談話,楊師群先生在其博客中稱"上面"已立案偵查。

目前,對楊師群先生的處理結果尚未公布,我們將持續關注。



鑒於《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鑒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公民各項權利不因政治見解而受到歧視。第23條規定公民"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第24條規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鑒於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發起國之一。

鑒於中國政府已簽署並批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法理性文獻,我們認為:對於這些因言論表達被單位強行剝奪或以其它名義被變相剝奪工作權的公民,這些單位的處理決定既違背國際法精神,也違背本國法律規定,所在單位應當恢復其工作權,公民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註:以上是我們收集到的部分因言論表達被剝奪工作權的公民名單。如果您因為言論表達被剝奪工作權,請將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登錄至:[email protected],您將受到社會持續關注!


聯名簽署人:

杜 光(著名政治學家)
張祖樺(著名憲政學家)
唐吉田(北京 律師)
郝勁松(北京 學者)
金光鴻(北京 律師)
趙國良(湖南 民主人士)
陸思同(湖南 公民)
馬天成(北京 維權工作者)
郭旭舉(北京 學者)
田奇莊(河北 作家)
程 海(北京 律師)
楊慧文(北京 律師)
軒轅孫(北京 學者)
王小磊(北京 教師)
張 敏(湖北 民主人士)
瀋盼成(北京 社會工作者)
孫岩力(陝西 教師)
陳佩文(湖北 公民)
李海洋(湖南 詩人)
鄭淮生(北京 學者)
謝燕益(北京 律師)
馬 蕭(北京 作家)
屈海航(西安 公民)
王四有(北京 工程師)
丁 鵬(北京 律師)
黃 婷(北京 律師)
吳 海(北京 職業經理)


簽名規則:

1.本次公民行動向社會開放。
2.請用真名或常用筆名簽名。
3.簽名格式:姓名、當前所在省份、地區和職業。如:劉XX(湖北 公民)
4:簽名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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