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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言论表达被剥夺工作权的公民建议书

 2009-02-17 11:2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签署人授权维权网对外发布 发布时间:2009-2-16 22:12:04

我们注意到,在21世纪的中国,能够主动思考社会现实问题、并敢于表达的普通公民仍然非常稀缺;我们注意到,这些公民都受到来自社会的强大压力,他们之中的一些人被以各种名义受到所在单位的歧视和压制,有的被强行调离原工作岗位,有的被强行剥夺赖以生存的工作权,对此,我们深表关注!

在此,我们将因言论表达而受到单位处罚、被剥夺或被变相剥夺正常工作权的部分公民名单列出:

1、初亮

初亮:浙江教育学院中文系教师,中共党员。

事由:1999年在党员支部会上,批评学校的一些不良风气。

2000年,成为学校唯一停职待岗的教师。

2001年7月,学校指使人员将其打伤,反遭诬陷。

2003年12月19日,校方发出辞退书,理由有三条:(1)2000年2月以来,拒不接受教学任务;(2)殴打学校主要负责人致伤;(3)2003年10月16日,通知去图书馆上班,拒不接受,旷工超过15天。

初亮先生失去正常工作权已超过十年.

2、卢雪松

卢雪松:吉林艺术学院教师。

事由:2005年5月,因在课堂上讲授《寻找林昭的灵魂》的教材,被认定有错误的"思想倾向性"。

2005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

同时,被吉林艺术学院停课。失去正常工作权已超过三年。

3、左晓环

左晓环:四川乐山师范学院教师

事由: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

2006年8月1日,被四川乐山师范学院开除。失去工作权已超过两年。

4、焦国标

焦国标: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

事由:2004年3月,发表一篇批评中宣部的文章。

2004年9月,被学校停课,并不准带研究生。2005年3月,焦国标先生应邀访美之际,被校方以"自动离职"之名开除。失去工作权已超过四年。

5、张耀杰

张耀杰: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独立学者。

事由:关注社会民生,并与单位领导就单位内部事务发生分歧。2006年11月11日-2006年12月12日,在个人休假期间出国考察。2007年7月24日,被中国艺术研究院以"以休探亲假和年假的名义请假,却不经说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国考察,违反聘任制的有关规定。"的名义解聘。失去工作权已超过一年。

6、陆建

陆建:广西桂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事由:自2002年起至2008年连年在学校职工大会上反映学校无故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

2008年2月29日,被学校辞退。失去工作权近一年。

7、杨师群

杨师群:华东政法学院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事由:2008年11月,在讲授《古代汉语》课程时有批评政府行为的言论。

2008年11月24日,接受校领导谈话,杨师群先生在其博客中称"上面"已立案侦查。

目前,对杨师群先生的处理结果尚未公布,我们将持续关注。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鉴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公民各项权利不因政治见解而受到歧视。第23条规定公民"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鉴于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起国之一。

鉴于中国政府已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法理性文献,我们认为:对于这些因言论表达被单位强行剥夺或以其它名义被变相剥夺工作权的公民,这些单位的处理决定既违背国际法精神,也违背本国法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恢复其工作权,公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注:以上是我们收集到的部分因言论表达被剥夺工作权的公民名单。如果您因为言论表达被剥夺工作权,请将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登录至:[email protected],您将受到社会持续关注!


联名签署人:

杜 光(著名政治学家)
张祖桦(著名宪政学家)
唐吉田(北京 律师)
郝劲松(北京 学者)
金光鸿(北京 律师)
赵国良(湖南 民主人士)
陆思同(湖南 公民)
马天成(北京 维权工作者)
郭旭举(北京 学者)
田奇庄(河北 作家)
程 海(北京 律师)
杨慧文(北京 律师)
轩辕孙(北京 学者)
王小磊(北京 教师)
张 敏(湖北 民主人士)
沈盼成(北京 社会工作者)
孙岩力(陕西 教师)
陈佩文(湖北 公民)
李海洋(湖南 诗人)
郑淮生(北京 学者)
谢燕益(北京 律师)
马 萧(北京 作家)
屈海航(西安 公民)
王四有(北京 工程师)
丁 鹏(北京 律师)
黄 婷(北京 律师)
吴 海(北京 职业经理)


签名规则:

1.本次公民行动向社会开放。
2.请用真名或常用笔名签名。
3.签名格式:姓名、当前所在省份、地区和职业。如:刘XX(湖北 公民)
4:签名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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