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黨掌控下"非政府"組織
為了弘揚奧林匹克精神,防止奧林匹克運動為不良政府、政黨或其它勢力操控,《奧林匹克憲章》多處對國家奧委會(NOC)的地位以及同政府的關係進行了規約。《憲章》開宗明義指出:"體育運動的組織與管理必須由獨立的體育機構來執行。"(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第四條)。所謂獨立,就是不受任何政治、經濟、宗教等勢力的干預,不能成為其它違反奧林匹克精神的勢力的工具。《憲章》的第四章又詳細界定了國家奧委會和政府以及其它非政府組織的關係。
"為完成使命,國家奧委會可以和政府部門合作,同它們保持和諧的關係。但是,如果政府部門的活動有違《奧林匹克憲章》,國家奧委會決不可涉入。"(《憲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五款)
"國家奧委會必須保持自治,抵禦任何壓力,包括但不僅僅限於阻礙它們遵從《奧林匹克憲章》的政治、法律、宗教或經濟壓力。"(《憲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六款)
據此,文明國家依照《奧林匹克憲章》,讓奧林匹克運動植根民眾,以期促進人們體質、意志和心智的平衡、綜合發展,這是完全符合奧運精神的。在西方民主國家裡,國家奧委會是真正的非政府組織,來自社會,服務民眾,既不受行政指令的干擾,又不受意識形態的沾染。而中國的奧委會,包括其前身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自成立之日起就是政府的附庸,在國際上長期充當著推行政權意志的開路先鋒。恰恰半個世紀前的八月,就是這個今天主辦了北京奧運會的中國奧委會(時稱全國體總)因和中華民國爭名分在政府的指使下和國際奧委會反目成仇,宣布與國際奧委會斷絕關係,單方面退出國際奧會和國際田徑、游泳、足球、籃球、舉重、角力等八個國際運動組織,結果遭到國際體壇除名。
讓人稱奇的是,中國奧委會及其前身明明是政府組織卻長期挂出非政府的名頭。看來,中共今天玩得得心應手的"與國際接軌"的遊戲,其實已經操練了幾十年了。中國奧委會在全國體總時期和國家體委一直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體總打的是群眾組織的牌子,體委(90年代末改稱國家體育總局)卻有黨委、黨組坐鎮。上個世紀80年代初,中國奧委會從全國體總分離出來,但仍煞有介事地自稱群眾組織。《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稱:"中國奧委會是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任務的全國群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為了在文字上撇清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隸屬關係,《章程》第一章第五條交待:"中國奧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只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這樣的措辭無非是為了騙騙國際奧委會的"老外"吧。不知國家體育總局局長、黨組書記兼中國奧委會主任這樣的人事安排,中國奧委會是如何向國際奧委會解釋的?
中國奧委會這樣一個非驢非馬的怪物,說穿了不過是黨委領導下的"群眾組織"和政府控制下的"非政府組織"。 指望這樣一個名不正言不順的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得到遵守(《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第七條第一款)"恐怕只能是痴人說夢。
反人權的"奧運精神"
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第四條指出:"體育運動是一項人權。奧運精神要求人們本著友誼、團結和公平的精神相互瞭解,每個人都有進行體育運動的可能,而不應對任何人存有歧視。"這項原則表明,每個個體都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遭到打壓。
對照《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國際奧委會規定的這項原則中國奧委會根本沒有提及。在實踐上這條原則也從來沒有得到貫徹。中國奧委會堅決執行共產黨政府的精英體育政策,一方面,把有限的體育資源用於有可能贏得獎牌的運動員身上,剝奪了廣大民眾進行體育運動的人權;另一方面,對那些候選的精英運動員進行非人道訓練,剝奪了他們快樂的童年,選擇自己心儀的事業的權利,甚至女性運動員做母親的權利。大批的運動員被擠上摘金奪銀的獨木橋上,拿自己的前途和幸福作賭注。一將功成萬骨朽,少數成功者的背後是多數失意者的淚水、迷惘和絕望。
精英體育和舉國體制是影響中國國民體質的大毒瘤。始作俑者當然是中共政府,但是,中國奧委會有名無實,自甘貫徹與執行中共反人權的"奧運精神",也應該面對現實,深刻自省。
反奧運的"奧運會"
按照《奧林匹克憲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國家奧委會有專權在它們各自的國家選擇、指定有資格申辦奧運會的城市。"1992年和1999年,中國奧委會先後"審議並批准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舉辦2000年和2008年奧運會的申請。第二次申最終請得到國際奧委會批准。不管實際情況如何,北京承辦奧運會首先是要經過中國奧委會審議、批准的。北京的自然、人文、社會環境是否適合舉辦奧運會,中國奧委會比國際奧委會更清楚,但它竟然營私舞弊,為了政治主子的需要,不惜欺瞞自己業務上的頂頭上司。
為了與權力共舞,中國奧委會甘願仰獨裁者的鼻息在操辦北京奧運會過程中屢屢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使北京奧運會成為一場反奧運的"奧運會"。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僅舉一二: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必須"尊重公正公平原則和非暴力原則,並身體力行。"(《憲章》第五章第四十一條)但中國球類競技隊常常以"國家利益"藉口讓隊員讓球或打假球,公然踐踏公平公正原則。張寧對謝杏芳的比賽中,謝杏芳明顯露出讓球痕跡,成全羽毛球蟬聯冠軍的奧運記錄。中國羽毛球隊總教練李永波親口證實,中國羽毛球隊曾在2000年悉尼奧運會曾出現"讓球事件",稱國人為"假打"自豪。再過幾年之後,張寧事件會不會成為又一次自豪的笑談?
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第五條指出:"基於種族、宗教、政治、或其它原因對任何國家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歧視都與奧林匹克運動的精神相悖。" 但是北京奧運會卻以各種陰暗和公開的理由對奧運參與者進行歧視。以容貌為理由歧視參與開幕式的小演員,以奪金牌為理由強令運動員低水平發揮,丟卒保車,都是這方面的表現。
奧林匹克精神強調參與,淡化金牌意識;強調運動員個人和運動團體的水平,淡化國家界限。《憲章》第一章第六條第一款指出:"奧運會是運動員個人或運動員組成的團體之間的競賽,而不是國家之間的競賽。"為此,第五章第五十八條詳細規定:"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不得以國家單位進行全球獎項排名。"而北京奧運會組委會卻公然違背這些規定,在北京奧組委版權所有的官方網站上,列出排行榜網頁,以金牌大國自居,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並為這個泥塑木雕般的腐朽制度貼金。
北京奧運會很快就要曲終人散,但中國奧委會對《奧林匹克憲章》的踐踏和對中國人心智與體質的荼毒,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還會繼續下去。有鑒於此,我們解剖這個自命為中國奧運權威的權力怪胎,當不是多此一舉。
註:《奧林匹克憲章》的有關條款均依照該憲章2007年英文版譯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有關條款來自中國奧委會官方網站。
──《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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