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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莉藜: 反奥运的中国奥委会

 2008-08-22 22: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北京奥运会自8月8日开幕至今,造假舞弊丑闻不断。已经坐实的计有:开幕式PS焰火大脚印、林妙可假唱、汉族儿童假扮其它民族、朗朗假弹钢琴,体操女选手虚报年龄等等。其实,作为奥运东道主的中国爆出这样的丑闻说怪也不怪。如果对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惯例,连名义上组织了这场奥运会的中国奥委会都是个非驴非马,不伦不类的怪胎。

执政党掌控下"非政府"组织

为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防止奥林匹克运动为不良政府、政党或其它势力操控,《奥林匹克宪章》多处对国家奥委会(NOC)的地位以及同政府的关系进行了规约。《宪章》开宗明义指出:"体育运动的组织与管理必须由独立的体育机构来执行。"(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所谓独立,就是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宗教等势力的干预,不能成为其它违反奥林匹克精神的势力的工具。《宪章》的第四章又详细界定了国家奥委会和政府以及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为完成使命,国家奥委会可以和政府部门合作,同它们保持和谐的关系。但是,如果政府部门的活动有违《奥林匹克宪章》,国家奥委会决不可涉入。"(《宪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国家奥委会必须保持自治,抵御任何压力,包括但不仅仅限于阻碍它们遵从《奥林匹克宪章》的政治、法律、宗教或经济压力。"(《宪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据此,文明国家依照《奥林匹克宪章》,让奥林匹克运动植根民众,以期促进人们体质、意志和心智的平衡、综合发展,这是完全符合奥运精神的。在西方民主国家里,国家奥委会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来自社会,服务民众,既不受行政指令的干扰,又不受意识形态的沾染。而中国的奥委会,包括其前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自成立之日起就是政府的附庸,在国际上长期充当着推行政权意志的开路先锋。恰恰半个世纪前的八月,就是这个今天主办了北京奥运会的中国奥委会(时称全国体总)因和中华民国争名分在政府的指使下和国际奥委会反目成仇,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单方面退出国际奥会和国际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举重、角力等八个国际运动组织,结果遭到国际体坛除名。

让人称奇的是,中国奥委会及其前身明明是政府组织却长期挂出非政府的名头。看来,中共今天玩得得心应手的"与国际接轨"的游戏,其实已经操练了几十年了。中国奥委会在全国体总时期和国家体委一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体总打的是群众组织的牌子,体委(90年代末改称国家体育总局)却有党委、党组坐镇。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国奥委会从全国体总分离出来,但仍煞有介事地自称群众组织。《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称:"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了在文字上撇清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隶属关系,《章程》第一章第五条交待:"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只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这样的措辞无非是为了骗骗国际奥委会的"老外"吧。不知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中国奥委会主任这样的人事安排,中国奥委会是如何向国际奥委会解释的?

中国奥委会这样一个非驴非马的怪物,说穿了不过是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和政府控制下的"非政府组织"。 指望这样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一款)"恐怕只能是痴人说梦。

反人权的"奥运精神"

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指出:"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奥运精神要求人们本着友谊、团结和公平的精神相互了解,每个人都有进行体育运动的可能,而不应对任何人存有歧视。"这项原则表明,每个个体都有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遭到打压。

对照《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国际奥委会规定的这项原则中国奥委会根本没有提及。在实践上这条原则也从来没有得到贯彻。中国奥委会坚决执行共产党政府的精英体育政策,一方面,把有限的体育资源用于有可能赢得奖牌的运动员身上,剥夺了广大民众进行体育运动的人权;另一方面,对那些候选的精英运动员进行非人道训练,剥夺了他们快乐的童年,选择自己心仪的事业的权利,甚至女性运动员做母亲的权利。大批的运动员被挤上摘金夺银的独木桥上,拿自己的前途和幸福作赌注。一将功成万骨朽,少数成功者的背后是多数失意者的泪水、迷惘和绝望。

精英体育和举国体制是影响中国国民体质的大毒瘤。始作俑者当然是中共政府,但是,中国奥委会有名无实,自甘贯彻与执行中共反人权的"奥运精神",也应该面对现实,深刻自省。

反奥运的"奥运会"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奥委会有专权在它们各自的国家选择、指定有资格申办奥运会的城市。"1992年和1999年,中国奥委会先后"审议并批准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2000年和2008年奥运会的申请。第二次申最终请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北京承办奥运会首先是要经过中国奥委会审议、批准的。北京的自然、人文、社会环境是否适合举办奥运会,中国奥委会比国际奥委会更清楚,但它竟然营私舞弊,为了政治主子的需要,不惜欺瞒自己业务上的顶头上司。

为了与权力共舞,中国奥委会甘愿仰独裁者的鼻息在操办北京奥运会过程中屡屡违反《奥林匹克宪章》,使北京奥运会成为一场反奥运的"奥运会"。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仅举一二: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尊重公正公平原则和非暴力原则,并身体力行。"(《宪章》第五章第四十一条)但中国球类竞技队常常以"国家利益"借口让队员让球或打假球,公然践踏公平公正原则。张宁对谢杏芳的比赛中,谢杏芳明显露出让球痕迹,成全羽毛球蝉联冠军的奥运纪录。中国羽毛球队总教练李永波亲口证实,中国羽毛球队曾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曾出现"让球事件",称国人为"假打"自豪。再过几年之后,张宁事件会不会成为又一次自豪的笑谈?

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指出:"基于种族、宗教、政治、或其它原因对任何国家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相悖。" 但是北京奥运会却以各种阴暗和公开的理由对奥运参与者进行歧视。以容貌为理由歧视参与开幕式的小演员,以夺金牌为理由强令运动员低水平发挥,丢卒保车,都是这方面的表现。

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参与,淡化金牌意识;强调运动员个人和运动团体的水平,淡化国家界限。《宪章》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指出:"奥运会是运动员个人或运动员组成的团体之间的竞赛,而不是国家之间的竞赛。"为此,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详细规定:"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不得以国家单位进行全球奖项排名。"而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却公然违背这些规定,在北京奥组委版权所有的官方网站上,列出排行榜网页,以金牌大国自居,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为这个泥塑木雕般的腐朽制度贴金。

北京奥运会很快就要曲终人散,但中国奥委会对《奥林匹克宪章》的践踏和对中国人心智与体质的荼毒,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会继续下去。有鉴于此,我们解剖这个自命为中国奥运权威的权力怪胎,当不是多此一举。

注:《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条款均依照该宪章2007年英文版译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来自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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