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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拆遷——一個駭人聽聞的真實故事(死裡逃生薦稿)

作者:郭宇寬  2005-02-22 14: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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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必須承認儘管我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並有一定辨別能力的成年公民,但在對於城市拆遷的實際情況,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的認識和大多數沒有親身經歷拆遷的人一樣都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我看到的各種喉舌媒體大量報導都是類似這樣的標題,比如「為了城市形象200 余個『釘子戶』被拔」;「海淀法院力拔『釘子戶』」;「城管中隊狠拔『釘子戶』」,「抱車輪撒潑不靈了,城管巡警聯合拔除『釘子戶』」。在我的印象中拆遷是政府為了美化城市形象造福百姓而辦的大好事,一些刁民為了達到勒索政府的目地,置公共利益於不顧,無論政府怎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都冥頑不化,並提出非份要求,所以「釘子戶」是「潑皮戶」的同義詞。

  後來一些報導逐漸讓我產生了疑惑,一些「釘子戶」千里迢迢到北京來上訪,而北京的「釘子戶」在寒冷的季節跳金水橋,南京的「釘子戶」甚至自焚。他們為了「無理取鬧」要付出如此沈重的代價,他們到底心中有怎樣的冤屈?各種媒體的報導中就算他們都當作是壞人,也應該給他們一個講話的機會,媒體上都是官方的消息,我很想聽聽這些「釘子戶」是怎麼想的,他們到底有什麼「無理要求」?但當時我仍然比較天真,畢竟報導也比較少,只是把這樣的事例當作個別情況。甚至我以為這些公民是由於缺乏法律意識才採取這樣的極端行為的,因為我天真地覺得他們如果懂法的話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總是有講道理的地方的吧,何必用這種傷害自己的極端方式呢?

  後來一次偶然的機會我通過楊東平先生認識了一直不懈為釘子戶說話的高智晟律師,還有為保護京城四合院而奔走的華新民女士。再後來見到了駱淇椿、趙志誠、蘇海波等被拆遷戶,陸續走訪了幾十戶被拆遷安置到郊外的居民,請教了張思之、賀衛方等法學專家,見到了成摞的足以說服任何有基本判斷力的人的證據材料,各種證據相互印證起來。一個肆無忌憚的傷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駭人聽聞的腐敗全景圖才在我面前逐步清晰的浮現出來,對於全國普遍的拆遷熱潮我不敢妄加評論,但至少對於發生在首善之都北京的拆遷行為,我是有發言權的。

  前不久在報紙上才看到一篇這樣的報導:「十月二十九日電:深夜時分,當睡夢中的王先生一家被堵住嘴巴、蒙上眼睛、捆住手腳時還以為遇到了「劫匪」,不料睜開眼睛時卻發現自己的家已成了廢墟。今天,北京警方宣布逮捕兩起被海外媒體稱為『黑幫』拆遷事件的嫌疑人,這也是警方近年來第一次嚴懲此類違法者。」其實這樣的案件在這些年來在北京非常普遍,筆者的調查前幾年大多數拒絕搬遷的「釘子戶」都有類似的經歷,半夜遭到威脅甚至入室毆打,他們把這些人稱作「棒子隊」,打完還留下話「不搬,過幾天還來。」不過以前這種非常容易破的案件,從來沒有破過。而強制拆遷非常通行的做法,也是在半夜突擊進行,讓被拆遷戶措手不及,那篇報導中義正詞嚴指向個別黑惡勢力,其實他們只是被僱用的狗腿子,真正危害社會的力量,是指使他們的無良房地產開發公司,特別是這些房地產開發商的背後的「背景」。

  記者下面文章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就是調查中得來,有確鑿證據的「背景」。還有大量更為駭人聽聞的事件,由於各種原因,只是當事人的見證,沒有留下有力的物證,也沒有條件像審計部門一樣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所以沒有在這篇文章中涉及。

  被偷換的土地使用權概念

  由於片面的宣傳,當前對於土地權益問題,很多人都有一個含糊的錯誤概念。既然我國城市土地所有權統統歸國有,那麼在國家的土地上,說白了你是個房客,你佔的位置好是國家對你的照顧,有一天國家需要讓你搬走你有什麼好討價還價的。這聽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沒有搞清楚的問題,就是什麼是土地使用權的概念?以往在宣傳上它們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權混為一談,好像在社會主義國家什麼都是國家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其實兩者有很大區別。比如在過去買房子,交了錢會得到兩張紙,一張是房契,一張是地契,也就是說自古一個人買房子付出的是兩筆錢,一筆是買房子的錢,一筆是買你蓋房子連院子的這塊地的錢。今天這塊地名義上所有權是國家的,可使用權仍然歸你所有,而且這個使用權是有價值的。比如在北京同樣品質的房子三環以內價格可能是一平米一萬二,而五環以外可能是兩千五,那麼對與買一萬二一平米的房子的消費者付出這麼多錢,就應該明白比起五環外同樣的房子我多花九千多獲得的是什麼?這就是你在二環以內獲得一塊土地分攤到你頭上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在82年《憲法》中其實說明瞭城市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體現了我國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現實,也就是說在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佔有、處分、收益的權力,這項權力可以進入市場,否則就難於解釋為什麼可以舉行「土地使用權拍賣」,這說明土地所有權雖然是國有的,但土地使用權卻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樣是一種財產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也就是擁有一種受《憲法》保護的合法財產權。

  在北京市拆遷涉及的房屋有兩種,一種是一批剛解放被政府沒收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豪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層領導的住宅、政府部門辦公用房,這些房子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拆遷的。一些相對比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經被趕走了,就被收歸房地局管理,安排各單位一些幹部職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納房租。第二種一些普通居民的房屋,他們和國民黨沒有太多關係,所以不在被鎮壓之列,他們的房屋往往是祖傳的,不是特別大,但有些很精緻,這些房產包括宅基地產權解放後仍然歸私人所有,並可被他的後人繼承。1990 年國家土地局在《關於城市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等問題的復函》中再次明確指出「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以後,公民對原屬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應當自然享有使用權。」而且在房地產熱以前這一使用權事實上也受到法律機關的保護。所以在拆遷時按照法律,對於第一種居民需要支付拆遷安置費,而對於第二種居民,也就是「私房戶」還另外需要支付房屋拆遷補償和土地使用權補償,這一類居民在拆遷中涉及的大約在三分之一以上。

  可是在1995 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長簽發的第434號文件中寫道:「82年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城市建設需要時國家有權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結論是:我局認為,在城市建設拆遷私有房屋時,只能對正式房屋及附屬物予以補償,對於私有房屋所佔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予以補償。」甚至在答覆北京市人大代表吳青提出的質詢時,露骨地寫道「私房主只擁有房屋所有權。」(再把房屋定義為「危房」居民的財產就幾乎是一錢不值了),根本不承認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權。難道這樣的局級幹部是糊塗麼?非也!從各地政府舉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會」上,就可以看出各級政府並非不懂這個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權全是國家的,他們拍賣給誰呢?)可長時間以來一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員卻裝作不懂這個道理,肆意將國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偷換概念,用「土地國有」的概念來掩蓋「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歸私人所有」的事實,以「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概念來偷換「國有土地上的私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並在輿論上混淆視聽,以幾十年前的「革命邏輯」來對待今天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甚至公然在市委機關報《北京日報》、《北京晚報》上宣傳「土地公有化是無償的,強制性的,無論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錢購得的私有土地,土地公有化後全部收歸公有,當時人民政府將城市私有土地收歸國有的何止千萬!任何人當時無權,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歸公有時給予補償。」而被拆遷人獲得的少得可憐的補償,卻被冠以「外遷獎勵費」之名,似乎是行政機關的恩賜。一個幹部對手持《憲法》的群眾說「《憲法》是說了要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憲法》還說公民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現在黨有困難,要你們做出點兒犧牲,你們能不理解支持?」

  這樣赤裸裸的搶劫行為甚至在北京晚報的「市長學法」的通欄標題下一篇文章中被稱作「這種沒收公民土地財產的做法是由國家性質所決定的。」不過與我黨執政初期劫富濟貧的行為相反,這次是劫貧濟富。連小孩子都懂得的等價、公平、誠信的道理,在首都一些行政幹部、法官眼裡竟如同無物。另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在拆遷領域有這樣一種政策,「副部長級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黨派中的高層人士、外籍公民、在臺灣原國民黨高層人士)的房地產,在拆遷過程中土地使用權需依法評估、補償。」換而言之無權無勢的普通中國公民不能享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特殊公民」的合法權益才受到保護。

  北京法制狀況--《細則》大於《條例》,《條例》大於憲法

  在各種報導中北京市都是「依法拆遷」,「依法強制執行」,按理說這是無懈可擊的,那麼他們依的是什麼法呢?

  筆者專門請教了一些專家,並查閱了一些資料,確信他們依的肯定不是《憲法》,《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說「違憲」似乎抽象了一些,那麼在強制拆遷中,動用政府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產以不能接受的時間、價格賣給開發商,這種赤裸裸的強迫交易,更有甚者,強行闖入私宅,將私宅所有權人的財產棄於市後強行拆毀,到底是什麼性質的行為呢?

  比如在《民法通則》第75 條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而《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對強迫交易屬犯罪之舉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構成此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買賣與否、買賣時間、價款、買受及賣予對象這些買賣關係的基本確立因素都是被強迫接受的。也就是說那些強制拆遷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觸犯了刑法。

  這些法律文本,書店裡都有賣。於是被拆遷的公民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手舉《憲法》等手冊到有關單位去上訪,下面是公民駱淇椿和西城區強制拆遷指揮部負責人西城區建委主任許燕生之間,在有眾多旁證的情況下一段精彩的對話:

  「駱:作出強制拆遷決定這種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麼?被強制公民有什麼權利?

  許:就是強制拆房,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你們不服可以告。

  駱:強制拆遷為什麼不告訴公民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許:不服可以告。

  駱:強制拆遷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公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那些法律?

  許:你們沒違法,但我們只執行《條例》和《細則》。

  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經實施一年零九個月了,決定為什麼不依據該法和《憲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還有江主席95年1月1日簽署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許:我們只執行《條例》和《細則》。

  駱:人民政府應該依法行政,首先是憲法及上位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和居住權不受侵害。既然公民沒有違法,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沒有依法變更,就受《憲法》和有關法律保護。。。。。西城區人民政府為什麼可以凌駕法律之上,作出違法決定,不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和居住權,反而支持房地產開發商的違法行為和房地局的違法裁定?

  許:我們只執行《條例》和《細則》。

  駱: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首先是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西城區政府憑什麼只依據行政法規《條例》和地方性規章《實施細則》行政,是誰決定的?

  許:決定是政府集體討論的。

  駱:……你們的決定為什麼不說明公民是以什麼「不正當理由」拒絕拆遷?作決定之前為什麼不找公民調察,聽公民陳述申辯?為什麼不看公民的訴狀,依法判定開發商、房地局、公民誰在違法後依法作出決定?

  許:這是政府集體討論的,不服可以告。

  駱:既然沒有按照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據,又承認公民沒有違法,而且你們的公告連《條例》也違背了,區長沒有簽字,這種決定應該撤銷,不能執行!

  許:這是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不服可以告。(以上錄自《北京市萬人訴訟材料》)

  這就是多年以來在北京遍地開花的「依法強制拆遷」。

  關於拆遷的第二十二條軍規

  前面提到的《條例》和《細則》恐怕會讓很多人,摸不著頭腦,到底是什麼,威力能如此之大?有一本美國作家約瑟夫? 海勒的小說叫做《第二十二條軍規》,講的是一個設計了邏輯圈套讓你鑽的規則陷阱。《條例》和《細則》便把這種思想發揮到了極至,特別是《細則》和由此衍生出的《辦法》,以此來「依法」對付被拆遷居民,可以讓老百姓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在北京的拆遷行為房地產開發商只要依照這幾個法,便可無往不利。

  《條例》是指《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其中有兩條對房地產開發商非常有利,《條例》第14 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的房屋是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15 條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14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細則》實際是指1991 年26號文《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陳希同被捕以後,他的很多地方政策都被廢除了,唯獨這個《細則》以「維護政策連貫性」的名義保留了下來,而且變本加厲地執行。還有在此之後還出臺了和《細則》高度統一的98年16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仔細解讀和比對北京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會發現一些微妙的不引人注目但卻至關重要的差別:1991年26號文《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和98年16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不約而同的刪去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第八條至為重要的內容「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中在劃撥用地條目中關於劃撥範圍有明確的表述,在第四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而在北京市的《細則》和《辦法》中篡改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換句話說只要北京市政府批准了,法律法規不允許劃撥的土地他們也可以劃撥,幾個字的改動,整個法規都走了樣,為非法劃撥土地大開方便之門,可謂一字千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指導性文件,中有以下內容,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畫,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範圍和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屬於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縣建設工程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複審同意後,方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透過這些看似周密的法律表述,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唯獨與拆遷行為息息相關的被拆遷人的訴求被掩蓋了!這裡有一個看似順理成章的拆遷許可證取得邏輯:開發商申請,政府批准,於是取得。但是這部所謂徵求了市政府內部行政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教授等意見的法規,恰恰把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忘記了」:處置的是誰的財產?或者再直白一點:拆的是誰的房子?應該跟誰商量?這種邏輯就如同我看上了別人家裡一件寶貝,我不是和主人商量,而是找政府,讓政府把這塊寶貝搶來送給我,或者讓政府出面把這件寶貝以低廉的價格強制性賣給我,天底下有這樣的道理麼?

  《辦法》還在第十五條規定:「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還有第十六條:「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這裡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對被拆遷人權利的漠視,簡直已經升級為排斥、褫奪,職能部門已經公然將其立場轉換到強勢的開發商一方。任何一個現代民主政府的任何一種行政立法行為,都應該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北京市出臺的地方法規,在一番似乎很嚴謹的表述後面,留給廣大被拆遷人的,只是接受的權利!被拆遷人的話語權、知情權以及舉行聽證的權力,統統被專政機關剝奪了!

  這些關於由政府裁決及強制執行的規定除了嚴重違反《憲法》及《立法法》外,以行政裁決的形式強制干預民事主體之間合同訂立的規定,明顯的構成了與《合同法》及《民法通則》這些上位法、基本法律的衝突,本屬無效的行政法規,但在北京卻暢通無阻,並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用。

  「危改」黑幕

  在北京房地產開發界最時髦的詞語就是「危改」,聽起來這似乎是一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好事,是一項「公益事業」。對於居民來說政府把你的危房給改了,再把你「合理安置」到新房,你應該感恩戴德才對,如果你還不領情那不是太不識抬舉了麼?

  真實的「危改」是怎樣的呢?看一個例子吧,有這樣一處四合院,如果你像我一樣見過照片(在華新民女士手裡有很多被拆掉的四合院的照片),一定會感嘆,多漂亮的房子呀!乾淨漂亮的灰瓦房,透著古樸的氣息,寬敞的院落,種植著樹木花草,養著金魚,住在這樣的環境裡多麼愜意呀!就是這樣一個四合院接到通知書,該四合院已納入「危改」項目,必須限期拆除。這是一份非常典型的拆遷判決書,95年《北京市西城區城市房屋拆遷裁決書》上記者看到這樣的內容:「牛八寶胡同16號內,一家三戶,北房四間,西房五間,東方六間,私宅建築面積199.3平米(連同院子佔地約四百平米),該房屋已經西城區房地產管理局房屋估價所作價,補償金額共計31218元(這個價格在當時算是比較高的了)。」(裡面的居民當然不服,於是接下來,在一份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遷決定》中指示「建設單位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對三戶居民進行合理安置。但三戶居民仍未自動履行裁決。--為保證建設工期的按期完成,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三戶居民與本決定送達之日二日內,從西城區牛八寶胡同16號院內全部搬出。--如逾期仍不搬遷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搬遷」。最後這裡的居民在光天化日下被公安和防暴警察拖出屋外,這座漂亮的四合院被用鏟車移為平地。而該四合院所在區位,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市場價值,每平米至少兩萬元,也就是說該處一家三戶居民連同院落共約400平米,獲得了三萬元補償,而失去的卻是價值約 900萬的財產權。對開發商和政府部門而言,「危改」這樣的公益事業利潤比販毒還要高。

  根據《國家建設用地徵用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區無收益的空地和國家建設使用的荒山、荒地才可以無償劃撥,可在北京、上海發生的情況是,眾多居民安家居住的地區,被以「危改」的名義無償劃撥給開發商。有人甚至說,開發商在北京只要不拆故宮哪裡都可以立項危改,他們和政府唱了一出有聲有色的雙簧,一面舉著「安危解困」,「美化首都」的招牌,獲得大量區位優良的土地,一面還享受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措施。被圈入危改的房屋,一概趕走屋主,不管多麼漂亮的四合院,說你是危房,再好的房子也是危房,北京市房地局拆遷處處長黃順清,曾對上訪公民作如下解釋:「在市區搞建設就要拆舊房子,統稱危舊房改造,至於拆了舊房以後蓋什麼房子是政府的事,與你們無關。」所以記者親見很多有悠久歷史和文物價值的四合院被強行推倒,在其上建設高檔小區、寫字樓,然後高價上市銷售。在銷售價格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所在區位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這部分巨額利潤,由政府以「美化首都」的名義對地產商請客,由所在地居民來買單。

  對此高智晟律師認為:「任何非為有涉國防、外交等重大國家利益目的,任何組織及個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及任何程序強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危改及房地產開發之需均未在任何基本法律中可作為強制拆遷的例外加以規定,亦即遍查中國既有基本法律,均無危改及房地產開發之需即可強制拆毀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任何認識能力低下的立法當局也不會惘顧文明社會公認的既有邏輯基礎制定此類法律。」

  而據不完全統計,90 年代,北京市出於對人民的關心,在市區黃金位置就這樣「危改」了共146大片居民區,拆遷數萬居民,據說體現了政府對人民的關心。可是有一些非常奇怪的現象,比如在平安大道邊寸土寸金地段著名的南池子,裡面集中有很多非常漂亮的四合院,《南方週末》曾經關注過,也被列入危改,很多居民提出如果你硬要說我的房子是「危房」那也沒有辦法,但是能不能由我們自己來「危改」,政府有什麼要求我們都按著作還不行麼?答覆:不行,這是統一規劃,必須由政府統一安排。也就是說你必須接受政府對你的關心,你自己關心自己,那是不行的。現在的南池子,老居民大都被趕到郊外了,由區政府在這片黃金地段辦起了高檔會所。

  更有趣的是對於郊區和城鄉接合部一些土地價值不高的非黃金地段,比城內的四合院破敗得多的房屋,甚至確實搖搖欲墜的危房,卻從來沒有人去關心「危改」,這樣的司馬昭之心實在昭然若揭。

  「合理安置」的故事

  目前在喉舌媒體上有很多報導,謳歌熱愛拆遷的區政府,不僅美化了首都市容,而且讓危房居民得到合理安置,人均住房面積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所以你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開發商和政府都把你們「合理安置」了,你們還上訪這不是無理取鬧麼?

  在中共西城區委的內部刊物《西城信息》上記者看到這樣的內容「區委書記辦公會就私房拆遷引起的集體上訪問題聽取了有關部門匯報,……李炳華同志強調…… 對少數藉機煽動群眾鬧事的人,要曉之以法、曉之以理,要給予批評教育,並由政法、公安、街道及有關單位配合掌握情況。有關部門要找他們談話,提出警告……」看上去政府對你們這樣仁至義盡了,這些人還上訪,分明是別有用心嘛。

  讓我們來看一看北京的「合理安置」到底指得是什麼?前面提到那個漂亮的四合院,主人被強制安置到豐臺區一處住宅,筆者採訪時從市區前往該處乘車需兩個多小時,自己的房子沒了,所謂的安置房是一個在集體土地上建的無銷售許可證的房屋,每月還需自己交納房租。你千萬不要把這樣的「合理安置」當作特殊情況。

  《房地產管理法》第60 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必須與原房地產權利人辦理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才能獲得《土地使用證》,然後才能辦理《拆遷許可證》,而在北京市為代表的地區,市房地局在被拆遷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變更,開發商只要獲得政府頒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就可以接著獲得政府頒發的《拆遷許可證》,就可以發出「告被拆遷居民一封信」、「私房拆遷通知書」、「裁決書」、「強制執行書」、「拘留決定書」,命令尚被蒙在鼓裡的居民於15日內搬遷否則強制執行,被拆遷人被要求必須執行開發商單方面制定的補償、安置辦法,沒有商量的餘地,被拆遷人接到的裁決書所謂「合理安置」就是一律被從市區黃金地段的住宅被強制拉到大興、韓莊子、和順義農場、五孔橋一類至少五環以外的地區,大人工作、孩子上學的困難不說,住農家房,還要交房租,這就是北京市各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所謂的「合理安置」,而居民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被一文不值地送給了開發商,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裁決」,居民必須接受這樣的城下之盟,否則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可以以妨礙公務的名義逮捕。一份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九八年發出的裁決書是這樣的:「本裁決送達三日內,被申請人一家搬至申請人北京市西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為其安置的石景山楊莊中區居住,同時將西城區鑰匙胡同所住房屋騰空交給申請人,並將院內所蓋自建房自行拆除。」

  資金流向哪裡

  在解放之初毛澤東曾和梁漱溟先生之間圍繞「大仁政」和「小仁政」有過一場爭論,最後壓倒性的意見是,為了國家的長遠發展可以犧牲一部分公民的眼前利益。因此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當前一些地區的拆遷政策雖然沒有保護被拆遷者的利益,但卻是國家經濟發展大局的需要,國家也有難處,如果不這樣作,怎麼美化城市,迎接奧運呀?

  這裡有三個層次的問題:第一併非把一些居民有悠久歷史的老房子給拆了,建一些惡俗的豪華建築就是美化城市。第二,姑且就算這樣真的能美化城市,也沒有權力把一些人欣賞的美麗城市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失去家園的痛苦之上,否則我們會難於理解,在紐約這樣世界最繁華的都市也仍然保留有貧民區。第三,其實按照北京的拆遷政策,國家並沒有節省建設支出成本,除了培育腐敗與資金外逃,無助於經濟發展的大局。

  拿拆遷安置費來說,筆者手中有一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複印件,這份合同原先是秘密的,後來由於甲方為了向拆遷戶徵收房租,才落入被拆遷居民手中。仔細解讀分外蹊蹺,合同中甲方是北京燕龍聯合企業集團總公司,乙方是北京市西城區平安裡大街拓寬道路工程建設辦公室。乙方購買昌平縣回龍觀鎮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綜合住宅小區9號樓和13號樓的部分房屋,作為拆遷安置房。每建築平方米價格分別為2600元和2820元兩種,共72 套,總共金額一千五百八十多萬元。非常不可思議的是在合同第二款中規定「甲方享有產權」,為什麼乙方明明花錢購買了甲方的房屋,而房屋的產權卻仍然歸甲方呢?天底下有這麼傻的事情麼?說穿了,這只能解釋為一個雙方合謀的洗錢合同!就這樣變了一個魔術,類似這樣數十萬失去私房的居民目前住在郊外集體所有土地上的違章建築中,而且每月還有人上門催討房租,此時喊天天不應,喊地地不靈。而列入國家預算的巨額拆遷補償費不知去向,對外宣稱被拆遷居民早已被「合理安置」。

  比如1999年8月28日的《北京晚報》在宣傳危改政績、百姓得到實惠時說漏了嘴,講菜市口大街工程拆遷安置費13億元,是國家按投資計畫支付的。一時群眾大嘩,菜市口的居民分明拿到的是少得可憐得「外遷獎勵費」,至今不清楚這筆錢很大一部分到哪裡去了?

  北京市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是一家在「危改」方面比較有名的公司。這樣的公司往往拿到劃撥土地以後自己並不急於投資建設,而是轉手招商,在一份房展會散發的招商引資手冊中,記者看到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對於綜合商住辦公項目,有這樣有趣的招商基本要求:「1外商投資必須是合資或合作形式,不能獨資。2,外商投資必須佔25%以上。3,土地開發工作必須委託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進行(換句話說拆遷安置費必須交給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

  根據《人民日報》99 年8月24日的報導,在北京市各種拆遷中目前至少有三項巨額資金流失,落入了開發公司和貪官的口袋:第一,應當交給國家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因立項「危改」被無償「劃撥」給開發商了;第二,應當給被拆遷人的城鎮拆遷費,被開發商侵吞。(典型的情況就是像前面提到的例子A開發商被「劃撥」土地以後自己並不出錢,而是對外招商從B投資商手中獲得每戶約40萬的城鎮拆遷費,當然這筆錢不會給被拆遷居民,只需將這些居民統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裡,其中大多數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的非法建築或單位的合建樓,一次性替被拆遷人交三年的房租,大約2萬元,三年以後就不管了。手法與《焦點訪談》揭露的「四川省豐都國土局侵吞三峽工程移民款」的方法如出一轍,但這筆費用卻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並通過作假帳逃稅);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權補償。(這部分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卻藉口執行北京市的《細則》,根本不承認,好像有些糊塗,但是到了銷售商品房時卻一點不糊塗,如在西城區、東城區這樣的地段,每平米建築面積價格動輒上萬,甚至數萬,再算上容積率,其中建築成本只是很小一部分,最值錢的部分恰恰是在強制拆遷時,對居民硬裝糊塗不承認而在銷售廣告中卻毫無顧忌的大肆宣傳的「黃金區位」、「升值無限」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10年來由此涉及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國家和人民財產,2003年9月28日,《中國經濟時報》曾報導過,經過不完全統計後專家估算約為1380億,對此北京市各區政府方面既沒有否認,也沒有回應。

  這些資金如果在真的進入國庫可以帶動國家建設,如果進入居民手中,可以促進消費。而作為灰色收入被某些人佔據,他們也知道這樣的錢燙手,會急於把資金轉移到國外。

  現在很多政府官員非常喜歡到發達國家「考察」,特別是對「人家外國」的市政建設讚不絕口,但這些幹部似乎不大關心人家的建設成果是在怎樣的法制環境下取得的。

  在資本主義國家德國有這樣一個故事,號稱「軍人國王」的普魯士國王弗裡德裡希,後來在法國巴黎的凡爾賽宮鏡廳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擁立為德國皇帝, 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愛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鐵血宰相俾斯麥。現在德國街頭還有他騎著青銅戰馬的塑像。當年他在距離柏林不遠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宮,相當於我們今天的北帶河。有一次這位皇帝用偉人們慣有的動作,登高遠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姣,他的視線卻被緊挨著宮殿的一座磨坊擋住了。如此不合時宜的「違章建築」,讓這位領袖非常掃興。但他畢竟還是愛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種公道的方式來解決,於是他派人前去與磨坊的主人協商,希望能夠買下這座磨房。不料這個磨坊主覺悟非常低,絲毫不顧全大局,心裏只有小家,沒有大家,一點不把「市政規劃」和「國家形象」放在眼裡。就認一個死理,這座磨坊是從祖上傳下來的,不能敗在我手裡。幾次協商,許以高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表示組織的關懷,警告威脅領袖安全,影響偉大祖國形象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要知道這裡可是一個國家的門面,來這兒的國際友人多了去了,一百多年以後波茨坦公告都是在這裡簽的。可這個老漢始終軟硬不吃。面對這樣不識抬舉、不可理喻的釘子戶,終於威廉龍顏震怒,派警衛員把磨坊給拆了。有趣的是這個釘子戶拆遷時倒很配合,展現了良好的紳士風度,好像一點都不擔心,既沒有哭天喊地,滿地打滾,也沒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脅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邊,嘴裡嘰嘰咕咕:別看你是一國首腦,我德國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與你理論。

  第二天這個老漢,居然就在當地一紙訟狀把國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決結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敗訴。判決皇帝必須「恢復原狀」,賠償由於拆毀房子造成的損失。威廉貴為一國之君,拿到判決書也只好遵照執行,本來是想辦件好事,現在比竇娥還要冤。而那個刁民此時躺在他的小磨坊裡,一邊數鈔票,一邊偷著樂,壓根就用不著冒著被遣送拘留的危險,背著鄉幹部三番五次跑到柏林去上訪。也不擔心什麼打擊報復,秋後算帳,從此以後不管什麼國際友人來訪,他天天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麵粉。

後來威廉一世和那個磨房主都駕崩了,輪到小磨房主想進城,希望把磨房給賣了,不由想起了那個老買主,也不知第二代領導人對這個磨房感不感興趣,就給威廉二世寫了封信。威廉二世給他回了信:「我親愛的鄰居,來信已閱。得知你現在手頭緊張,作為鄰居我深表同情。你說你要把磨坊賣掉,朕以為期期不可。畢竟這間磨坊已經成為我德國司法獨立之象徵。理當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於你的經濟困難,我派人送去三千馬克,請務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話,就算是我借給你的,解決你一時之急。你的鄰居威廉二世」。

  歷經了多少個統治者,到現在,那個磨坊,德國司法獨立的象徵,代表了一個民族對法律的信念,像紀念碑一樣屹立在德國的土地上。

  這個「德國釘子戶」故事給今天的中國人讀來,也許像是一個遙遠的童話,不要說一國元首,就連一個區長都可以把法律不放在眼裡。一個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不用談太多保障人民權益的大道理,至少也不能低於威廉.皮特的水準,從一個「資產階級政治家」嘴裡,都能講出這樣擲地有聲的語言:「哪怕一個農民破敗的茅屋,也是屬於他的城堡,風能進,雨能進,國王的軍隊不能進。」這是多麼深厚的無產階級情感呀!

  漫漫維權路

  面對北京發生的無法無天的拆遷,公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國老百姓不敢說像德國磨坊主至少像秋菊一樣能有地方討個說法。

  你會發現冠冕堂皇的仲裁機制其實形同虛設,房地局、人民法院、開發商早已抱成一團。按照北京市的細則規定,房地局是劃撥土地的行政機關,如果你對房地局的指令不服,怎麼辦?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政府仲裁機關是誰?還是房地局,老百姓所面對的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如果起訴,法院最常見的情況是不受理、不立案,偶爾受理也是規律性的判被拆遷人敗訴,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揮拆遷的法官,如果上訴,結論無一例外全部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僅九五年至九九年間據不完全統計,依照違反《行政訴訟法》的《京高法106號文件》中「不受理原則」和「支持行政」的審判原則,有三千多戶居民的訴訟權被剝奪,甚至即不立案也不給裁定書,比如2000年被評為「北京市政法工作先進單位」的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在99年對於駱淇椿、鳳曉年等10357名公民的聯名行政訴訟案件,在法定的七天限期內拒絕答覆,也不給裁定書,至今還拖著。而數百起破例被受理的訴訟一律敗訴。訴至檢察院,一律 「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駁回通知書連文號都沒有,章都蓋得模糊不清難於辨認。更有勝者,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高級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號文件》中令人瞠目結舌地明確規定:「「因以下拆遷事由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對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區域性建設決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許可)不服,提出訴訟的;2)對人民政府因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裁決確定的拆限內拆遷作出的責令被拆遷人限期拆遷和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決定不服提出訴訟的;3)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就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作出的拆遷公告不服,提出訴訟的;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有關安置、補償、回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已實際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雙方違約產生的糾紛,提出訴訟的,因通知當事人按民事程序解決,當事人堅持起訴的,不予受理。」是一些有正義感的法官後來把這個保密的106號文件透露給當事人,「這就是我們的內部硬性規定,我們是沒有辦法。」

  被拆遷戶無助的發現,開發商其實和政府是一家,比如北京市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主管單位就是是西城區計金委。類似的開發公司還有很多,比如新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單位是市政府房改辦公室;朝陽區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主管單位是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這樣的名單可以開列上百家)。。。。。。。。幾乎無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紅火房地產開發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總經理就是政府派出的,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政府對於居民房屋的估價,裁決,強拆指令,幾乎毫不掩飾地偏袒開發商。在2000年以前開發商甚至敢於公開對被拆遷戶說:「我們和政府是一家的,你們告也沒用。」

  至於北京各級人民法院也明目張膽的為違法行為保駕護航。提到西城區法院副院長李立千的名字,很多拆遷戶都會咬牙切齒,就是他指揮範京明、肖萍、胡平安等人民法官,代表開發商和被拆遷戶談判,並親自指揮多起拆遷。後來人們才得知這位人民法院的院長,居然兼任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拆遷公司經理。這一信息被披露的過程頗有幾分戲劇性,一個和李立千打過交道的被拆遷戶,本想瞭解金融街開發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以後蓋的商品樓的售價,於是扮作購房者去開發公司的銷售部打聽,無意間瞥見牆上貼著一張金融街開發公司內部的聯繫電話表,其中拆遷公司經理名字赫然寫著李立千。這個人一開始擔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經理辦公室號碼記了下來,回家以後打了過去,問:「餵,是法院的李法官麼?」對面回答:「對,你是誰呀?」。。。。。。後來群眾向法院提出質詢,該法院行政庭庭長徐莉對被拆遷的老百姓解釋:「李法官是組織派去的,工資還由法院發,在金融街公司只拿獎金。」 這就是在缺乏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公權被異化的現實,人民法院和房地產開發商之間飽含深厚的魚水之情。

  也並非每一個政府機關的幹部都是鐵石心腸,95 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廳一位有同情心的負責人對訴訟代表說:「有行政干預,我們也沒有辦法,不予立案,你們還是找中央申訴吧。」9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也有一位行政審判庭負責人私下安慰上訴群眾:「我們沒有辦法,只能判你們敗訴,這就和文化大革命一樣,將來會一起平反。」公民顧瑞訴西城區房地產管理局,向與96年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遞交材料,三年沒有音訊,到了99年,原告多次去查詢申訴結果,並又遞交了一份材料,最後西城區檢察院,約他去談話,民事行政監察科一位檢察官坦白告訴他:「此案只有兩條路,一是息訴,二是駁回,我勸你還是息訴吧!--這兩年這種案子數不勝數,沒有一件我們抗訴了,也不可能抗訴--你說公檢法都偏袒行政,這也沒有辦法,拿我們檢察院來說吧,我們的開支誰給?還不是政府,吃人家的,不向著人家能成麼?這個道理你得想開。」而上訴人賈則戍則有這樣的經歷,99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位審判長一臉歉疚地對他說:「你們在一審法院的材料我都看過了,法律都對,但沒有辦法,還是現實一些吧。--老賈,我這麼判,你也別怪我,上級就這麼定的,我如果按法律來判,我這一把年紀就得下崗,老哥,沒辦法,對不住了。」這些多少還有一些人情味的語言就是訴訟者們在北京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所能感受到的最大的溫暖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屬未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不給補償、拆遷費被侵吞的情況下,以西城區人民政府為代表的政府部門,不履行保護公民的義務,反而份份成立強制拆遷指揮部,動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強制性剝奪公民財產權,如果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老少,手持《憲法》、揮舞國旗的身影;聽見他們喊著 「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堅決維護三個代表」的口號被押上警車;看見他們流淚的、通紅的雙眼,無助的、噴火的目光。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難於無動於衷。所以每個強制拆遷現場,總是全面封鎖,驅散圍觀群眾,特別不許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察就會衝上去,扯出膠卷,也許這樣的行為也說明他們至少羞恥之心尚未完全泯滅。

  相互推委、官官相護使得矛盾激化,與公民含著眼淚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幹部、公安言行是非常「過激」的,這些在駱琪椿、鳳曉年等人的萬人訴訟集團申訴材料中都有列舉。

  人民政府的生死抉擇

  據被拆遷居民回憶,早在九十年代初拆遷熱剛剛開始的時候,那時拆遷幾乎沒有什麼阻力,那時的法官公安大搖大擺的代表房地產開發商上門給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無顧忌。根本用不著「棒子隊」,很多老居民吃過反右和文革的苦頭,知道人民民主專政的威力,見到戴大蓋帽頂著國徽的人來談判,自然是代表國家代表法律,除了「顧全大局」沒有別的選擇,哪裡還敢提什麼條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地就搬走了,很多幹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但是隨著被拆遷居民越來越多,其中有一些人比較敢於懷疑,覺得這樣的做法好像不對勁呀。從切切私語、小聲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後組織起來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發現一個事實,原來那些國家幹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國家和法律的名義所作所為居然是違法的!一個人的覺醒就可以帶動一批人,居民們再也不願意作案板上認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沒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沒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還沒用就找全國人大和中紀委,以高度的克制,採用非暴力不和作的態度,日復一日地反映問題。

  這造成了一方面巨額利潤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門參與「危改」和「強制拆遷」,另一方面他們遇到的阻力也越來越大,他們所面對的已經不是過去弱小無依的一家一戶,而是在道義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發群體。西城區法院一位未參加拆遷的法官介紹,早在九四年到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參與拆遷的法官,除了獎金住房等好處以外,年底分紅可得到「一輛夏利轎車的錢」(當時大約8-9萬),到九五年只能分到「一輛麵包車的錢」了(大約5萬)。

  更重要的是,這一問題也逐步引起了中央的重視,我們高興的看到自從中紀委第四次會議公報中把房地產開發、土地批租兩個領域列入反腐敗鬥爭的重要任務。2003 年國務院作出《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指出各級地方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補償金額,並實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並作出《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國土資源部發布「封殺令」:「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一律不報批用地;建設部發出《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加強對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監管,建設部領導做出指示:「房地產和拆遷腐敗必須嚴格查處」;北京市政府似乎也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九月二日終於頒布了王岐山親筆簽署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五號令,依法糾正了迴避公民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明確在第八條規定「傳讓房屋時,該房屋佔用範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同時轉讓。」

  儘管這些決議是否落到實處還有待觀察,但至少從中央的明確表態而言,在城市拆遷領域的尋租之門正在一點點被堵住。在這種輿論氛圍下,北京市的強制拆遷至少不能像過去那樣無所顧忌了。而在拆遷的問題上公民的權力每進一步,政府的權力就得退一步。

  北京終於在拆遷補償問題上不情願的做了一些讓步,關於私房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從原先徹底睜眼說瞎話不承認,到終於承認私房居民擁有土地使用權。不過仍然玩了一個花招,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權價值,比如一塊土地使用權市場拍賣每平方米是兩萬五,對居民採用所謂北京市的「基準地價」,從原先一分不給到現在一平米給六七千。其次是在實際操作中把土地使用權偷換為「房屋土地使用權」,也就是把居民擁有的院落和附屬設施土地面積統統不考慮,這是明顯的和國務院305號令第二十四條「在房產評估時,不但要考慮房屋本身佔用土地,還要考慮被拆遷人擁有的院落及擁有的附屬設施,如一個四合院的價值與沒有院落但擁有同樣建築面積的房屋的補償肯定是不一樣的,」的內容唱對臺戲。

  即使這樣吹著口哨給自己壯膽,曾經猖狂指揮拆遷的政府幹部仍然處在進退兩難的境地。在鬧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見這樣一塊很典型的土地,原先這裡有一千三百戶居民多數被分批強制拆遷了,現在這裡幾乎被移為平地,在一片瓦礫狼藉中還有孤零零的幾間四合院,這裡面住著最後十家頑強的「釘子戶」。他們經歷過政府幹部上門恐嚇、威脅、半夜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毆打都挺了下來。而西城區政府早已在他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沒有辦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手續,就將他們的土地使用權非法拍賣給了一家開發公司,每平方米兩萬三千多元。他們之所以現在還沒有被強制拆遷,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其中最大的一間宅子民國24 年中山艦艦長趙梯琨(上有山字頭)建的私宅,很有文物價值,現在房主老爺子在臺灣是老國民黨,而後人趙志誠也是民革黨員屬於統戰對象,考慮到對外影響,不能做的太過分,區政府原來的打算大約是,先把周圍的房子都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飯,再讓他們接受即成事實,就這樣幾戶人家堅持了下來。誰料非典以後,輿論環境漸漸開放,特別是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況下,眼前還需要觀望風頭,如果再像過去一樣採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鎮壓,恐怕要冒很大的輿論風險。

  所以出現了一種騎虎難下的尷尬局面,一方面要強拆,難度很大。不拆就得談判,如果對這十戶依法補償的話,其他一千多戶居民已經被強制拆遷了,現在還住在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裡,當時他們在威逼下簽署的屈辱的拆遷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他們不會答應。也就是說只要給一戶人依法補償,就會產生滾雪球一樣的連鎖反映。而拍賣所得的資金眼下可能已經不知在哪裡了,這個窟窿如何補上?更讓區政府一些人半夜都要作惡夢的是,一旦任何一個案例上經過司法獨立審判當年的政府的違法行為被翻案,不僅在這一片土地而是整個區乃至整個北京市的不僅是滾雪球而是雪崩般的反應。所以當前的拆遷,開發商、政府和公民之間進入某種意義上的「戰略相持」階段。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最近幾年,這些早已賺得滿缽的開發公司紛紛與政府名義上脫鉤或者「轉制」,當年的國家幹部搖身一遍成了股東、董事。資金被以成立合資公司投資高科技產業的名義轉移,這些藉助行政權力完成的原始積累,如今已經漂白,權力的租金唐而皇之地裝入了腐敗分子的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據說不少人現在口袋裡,都揣著長期簽證,隨時可以外逃。這些腐敗行為都是以「集體決定」的名義產生的,抽象的「集體」是無法承擔責任的,若干年後那些當年貪婪腐敗分子,會成為在公園裡打太極拳,養花遛鳥和藹可親的退休老幹部,他們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們身上嗅不出一絲腐敗的氣息,而那些腐敗的惡果,最終由誰來買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這一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圍繞京城拆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傷害,在強拆過程中血案甚至命案數不勝數。這些欠帳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如果有一天真正依法辦事,這筆賠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到時候是用執政黨的黨產來支付還是用人民交納的稅收來支付,當無力支付的時候是否會傷害國家信用,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政府會不會破產?

  所以最初我開始對拆遷進行採訪的時候,主要是感到一種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權力的人貪贓枉法,欺虐無辜百姓,壟斷了話語和制定規則的權力,讓他們無力反抗也無處伸冤,遭受極大的痛苦。隨著進一步深入的接觸事實,我感到的是一種憂慮,不僅是為那些老百姓的境遇更是為這個政府的前途,我不敢再往下想類似北京的拆遷在我國其他地區是怎樣的情況。但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起飛階段,大規模侵害公民權益的事實肯定已經不可挽回的釀成。面對大範圍損害公民權益的即成事實,通常來說一個中央政府有三種選擇。

  政府可以採取的第一種做法,繼續剝奪這部分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以專政機器的力量,不允許他們採取上訪、遊行、去天安門請願等可能擴大政治影響的行為,同時強化對輿論的控制,大力宣傳城市建設的成就,像曾經發生在上海的做法那樣把敢於替拆遷戶說話的人以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的罪名抓起來,以起到殺一噤百的效果,隨著時間流逝,讓人們強制性的遺忘,但這種做法明顯逆現代政治文明而動。第二種做法,先維持穩定,以裝糊塗的方式儘可能拖延時間,在這部分公民已經近乎絕望的時候,給予少量安慰性的補償,同時推出個別類似「四人幫」的團夥,讓他們來承擔罪責,殺之以泄民憤,中國老百姓是最寬宏大量的,文革吃了這麼多苦,還不是一樣熱愛政府熱愛黨,給他們平反就感恩戴德了。但這種不徹底的做法在一定時期內會鼓勵更多的腐敗行為。第三種做法,筆者以為是我們英明的大公無私的黨中央人民政府最可能採取的做法:當機立斷採取措施在制度源頭上制止類似行為風頭過後死灰復燃,並成立「特定問題調察委員會」,防止腐敗分子進一步攜款外逃,併進行清查,向被拆遷群眾公示帳目,藉助群眾的眼睛糾除腐敗分子及其在上層的代理人,對於無法追回的損失,政府挺身擔當,儘可能彌補公民在財產和情感上的創傷,並以真誠的態度下「罪己詔」贏得人民的諒解。當然這需要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和執政黨兌現它「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承諾的決心。

  在一定時期內將會付出不小的成本,也許這就是我國真正走向一個法制、民主的國家所要揹負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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