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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拆迁——一个骇人听闻的真实故事(死里逃生荐稿)

 2005-02-22 14:0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前言

  必须承认尽管我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成年公民,但在对于城市拆迁的实际情况,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的认识和大多数没有亲身经历拆迁的人一样都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看到的各种喉舌媒体大量报道都是类似这样的标题,比如“为了城市形象200 余个‘钉子户’被拔”;“海淀法院力拔‘钉子户’”;“城管中队狠拔‘钉子户’”,“抱车轮撒泼不灵了,城管巡警联合拔除‘钉子户’”。在我的印象中拆迁是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形象造福百姓而办的大好事,一些刁民为了达到勒索政府的目地,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无论政府怎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都冥顽不化,并提出非份要求,所以“钉子户”是“泼皮户”的同义词。

  后来一些报道逐渐让我产生了疑惑,一些“钉子户”千里迢迢到北京来上访,而北京的“钉子户”在寒冷的季节跳金水桥,南京的“钉子户”甚至自焚。他们为了“无理取闹”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他们到底心中有怎样的冤屈?各种媒体的报道中就算他们都当作是坏人,也应该给他们一个讲话的机会,媒体上都是官方的消息,我很想听听这些“钉子户”是怎么想的,他们到底有什么“无理要求”?但当时我仍然比较天真,毕竟报道也比较少,只是把这样的事例当作个别情况。甚至我以为这些公民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才采取这样的极端行为的,因为我天真地觉得他们如果懂法的话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总是有讲道理的地方的吧,何必用这种伤害自己的极端方式呢?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通过杨东平先生认识了一直不懈为钉子户说话的高智晟律师,还有为保护京城四合院而奔走的华新民女士。再后来见到了骆淇椿、赵志诚、苏海波等被拆迁户,陆续走访了几十户被拆迁安置到郊外的居民,请教了张思之、贺卫方等法学专家,见到了成摞的足以说服任何有基本判断力的人的证据材料,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起来。一个肆无忌惮的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骇人听闻的腐败全景图才在我面前逐步清晰的浮现出来,对于全国普遍的拆迁热潮我不敢妄加评论,但至少对于发生在首善之都北京的拆迁行为,我是有发言权的。

  前不久在报纸上才看到一篇这样的报道:“十月二十九日电:深夜时分,当睡梦中的王先生一家被堵住嘴巴、蒙上眼睛、捆住手脚时还以为遇到了“劫匪”,不料睁开眼睛时却发现自己的家已成了废墟。今天,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被海外媒体称为‘黑帮’拆迁事件的嫌疑人,这也是警方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其实这样的案件在这些年来在北京非常普遍,笔者的调查前几年大多数拒绝搬迁的“钉子户”都有类似的经历,半夜遭到威胁甚至入室殴打,他们把这些人称作“棒子队”,打完还留下话“不搬,过几天还来。”不过以前这种非常容易破的案件,从来没有破过。而强制拆迁非常通行的做法,也是在半夜突击进行,让被拆迁户措手不及,那篇报道中义正词严指向个别黑恶势力,其实他们只是被雇用的狗腿子,真正危害社会的力量,是指使他们的无良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别是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的背后的“背景”。

  记者下面文章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查中得来,有确凿证据的“背景”。还有大量更为骇人听闻的事件,由于各种原因,只是当事人的见证,没有留下有力的物证,也没有条件像审计部门一样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所以没有在这篇文章中涉及。

  被偷换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由于片面的宣传,当前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很多人都有一个含糊的错误概念。既然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统统归国有,那么在国家的土地上,说白了你是个房客,你占的位置好是国家对你的照顾,有一天国家需要让你搬走你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这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往在宣传上它们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好像在社会主义国家什么都是国家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比如在过去买房子,交了钱会得到两张纸,一张是房契,一张是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笔钱,一笔是买房子的钱,一笔是买你盖房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今天这块地名义上所有权是国家的,可使用权仍然归你所有,而且这个使用权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北京同样品质的房子三环以内价格可能是一平米一万二,而五环以外可能是两千五,那么对与买一万二一平米的房子的消费者付出这么多钱,就应该明白比起五环外同样的房子我多花九千多获得的是什么?这就是你在二环以内获得一块土地分摊到你头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82年《宪法》中其实说明了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体现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现实,也就是说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力,这项权力可以进入市场,否则就难于解释为什么可以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这说明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样是一种财产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也就是拥有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

  在北京市拆迁涉及的房屋有两种,一种是一批刚解放被政府没收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豪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层领导的住宅、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这些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拆迁的。一些相对比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经被赶走了,就被收归房地局管理,安排各单位一些干部职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纳房租。第二种一些普通居民的房屋,他们和国民党没有太多关系,所以不在被镇压之列,他们的房屋往往是祖传的,不是特别大,但有些很精致,这些房产包括宅基地产权解放后仍然归私人所有,并可被他的后人继承。1990 年国家土地局在《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且在房地产热以前这一使用权事实上也受到法律机关的保护。所以在拆迁时按照法律,对于第一种居民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而对于第二种居民,也就是“私房户”还另外需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类居民在拆迁中涉及的大约在三分之一以上。

  可是在1995 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写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甚至在答复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的质询时,露骨地写道“私房主只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把房屋定义为“危房”居民的财产就几乎是一钱不值了),根本不承认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难道这样的局级干部是胡涂么?非也!从各地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就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全是国家的,他们拍卖给谁呢?)可长时间以来一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员却装作不懂这个道理,肆意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偷换概念,用“土地国有”的概念来掩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的事实,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来偷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舆论上混淆视听,以几十年前的“革命逻辑”来对待今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甚至公然在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宣传“土地公有化是无偿的,强制性的,无论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钱购得的私有土地,土地公有化后全部收归公有,当时人民政府将城市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何止千万!任何人当时无权,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归公有时给予补偿。”而被拆迁人获得的少得可怜的补偿,却被冠以“外迁奖励费”之名,似乎是行政机关的恩赐。一个干部对手持《宪法》的群众说“《宪法》是说了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宪法》还说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党有困难,要你们做出点儿牺牲,你们能不理解支持?”

  这样赤裸裸的抢劫行为甚至在北京晚报的“市长学法”的通栏标题下一篇文章中被称作“这种没收公民土地财产的做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不过与我党执政初期劫富济贫的行为相反,这次是劫贫济富。连小孩子都懂得的等价、公平、诚信的道理,在首都一些行政干部、法官眼里竟如同无物。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拆迁领域有这样一种政策,“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换而言之无权无势的普通中国公民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特殊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

  北京法制状况--《细则》大于《条例》,《条例》大于宪法

  在各种报道中北京市都是“依法拆迁”,“依法强制执行”,按理说这是无懈可击的,那么他们依的是什么法呢?

  笔者专门请教了一些专家,并查阅了一些资料,确信他们依的肯定不是《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说“违宪”似乎抽象了一些,那么在强制拆迁中,动用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格卖给开发商,这种赤裸裸的强迫交易,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私宅所有权人的财产弃于市后强行拆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比如在《民法通则》第75 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这些法律文本,书店里都有卖。于是被拆迁的公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手举《宪法》等手册到有关单位去上访,下面是公民骆淇椿和西城区强制拆迁指挥部负责人西城区建委主任许燕生之间,在有众多旁证的情况下一段精彩的对话:

  “骆:作出强制拆迁决定这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被强制公民有什么权利?

  许:就是强制拆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你们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为什么不告诉公民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些法律?

  许:你们没违法,但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实施一年零九个月了,决定为什么不依据该法和《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还有江主席95年1月1日签署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许: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人民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首先是宪法及上位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不受侵害。既然公民没有违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法变更,就受《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护。。。。。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什么可以凌驾法律之上,作出违法决定,不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居住权,反而支持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和房地局的违法裁定?

  许: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首先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西城区政府凭什么只依据行政法规《条例》和地方性规章《实施细则》行政,是谁决定的?

  许:决定是政府集体讨论的。

  骆:……你们的决定为什么不说明公民是以什么“不正当理由”拒绝拆迁?作决定之前为什么不找公民调察,听公民陈述申辩?为什么不看公民的诉状,依法判定开发商、房地局、公民谁在违法后依法作出决定?

  许:这是政府集体讨论的,不服可以告。

  骆:既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又承认公民没有违法,而且你们的公告连《条例》也违背了,区长没有签字,这种决定应该撤销,不能执行!

  许:这是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不服可以告。(以上录自《北京市万人诉讼材料》)

  这就是多年以来在北京遍地开花的“依法强制拆迁”。

  关于拆迁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前面提到的《条例》和《细则》恐怕会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到底是什么,威力能如此之大?有一本美国作家约瑟夫? 海勒的小说叫做《第二十二条军规》,讲的是一个设计了逻辑圈套让你钻的规则陷阱。《条例》和《细则》便把这种思想发挥到了极至,特别是《细则》和由此衍生出的《办法》,以此来“依法”对付被拆迁居民,可以让老百姓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北京的拆迁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只要依照这几个法,便可无往不利。

  《条例》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中有两条对房地产开发商非常有利,《条例》第14 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的房屋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5 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细则》实际是指1991 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陈希同被捕以后,他的很多地方政策都被废除了,唯独这个《细则》以“维护政策连贯性”的名义保留了下来,而且变本加厉地执行。还有在此之后还出台了和《细则》高度统一的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仔细解读和比对北京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会发现一些微妙的不引人注目但却至关重要的差别: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约而同的删去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八条至为重要的内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在划拨用地条目中关于划拨范围有明确的表述,在第四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在北京市的《细则》和《办法》中篡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换句话说只要北京市政府批准了,法律法规不允许划拨的土地他们也可以划拨,几个字的改动,整个法规都走了样,为非法划拨土地大开方便之门,可谓一字千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透过这些看似周密的法律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唯独与拆迁行为息息相关的被拆迁人的诉求被掩盖了!这里有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拆迁许可证取得逻辑:开发商申请,政府批准,于是取得。但是这部所谓征求了市政府内部行政机关及相关专家、学者、教授等意见的法规,恰恰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忘记了”:处置的是谁的财产?或者再直白一点:拆的是谁的房子?应该跟谁商量?这种逻辑就如同我看上了别人家里一件宝贝,我不是和主人商量,而是找政府,让政府把这块宝贝抢来送给我,或者让政府出面把这件宝贝以低廉的价格强制性卖给我,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办法》还在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还有第十六条:“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漠视,简直已经升级为排斥、褫夺,职能部门已经公然将其立场转换到强势的开发商一方。任何一个现代民主政府的任何一种行政立法行为,都应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北京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在一番似乎很严谨的表述后面,留给广大被拆迁人的,只是接受的权利!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知情权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力,统统被专政机关剥夺了!

  这些关于由政府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外,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的规定,明显的构成了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这些上位法、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属无效的行政法规,但在北京却畅通无阻,并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用。

  “危改”黑幕

  在北京房地产开发界最时髦的词语就是“危改”,听起来这似乎是一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好事,是一项“公益事业”。对于居民来说政府把你的危房给改了,再把你“合理安置”到新房,你应该感恩戴德才对,如果你还不领情那不是太不识抬举了么?

  真实的“危改”是怎样的呢?看一个例子吧,有这样一处四合院,如果你像我一样见过照片(在华新民女士手里有很多被拆掉的四合院的照片),一定会感叹,多漂亮的房子呀!干净漂亮的灰瓦房,透着古朴的气息,宽敞的院落,种植着树木花草,养着金鱼,住在这样的环境里多么惬意呀!就是这样一个四合院接到通知书,该四合院已纳入“危改”项目,必须限期拆除。这是一份非常典型的拆迁判决书,95年《北京市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牛八宝胡同16号内,一家三户,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方六间,私宅建筑面积199.3平米(连同院子占地约四百平米),该房屋已经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估价所作价,补偿金额共计31218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算是比较高的了)。”(里面的居民当然不服,于是接下来,在一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中指示“建设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对三户居民进行合理安置。但三户居民仍未自动履行裁决。--为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期完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三户居民与本决定送达之日二日内,从西城区牛八宝胡同16号院内全部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搬迁”。最后这里的居民在光天化日下被公安和防暴警察拖出屋外,这座漂亮的四合院被用铲车移为平地。而该四合院所在区位,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市场价值,每平米至少两万元,也就是说该处一家三户居民连同院落共约400平米,获得了三万元补偿,而失去的却是价值约 900万的财产权。对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而言,“危改”这样的公益事业利润比贩毒还要高。

  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区无收益的空地和国家建设使用的荒山、荒地才可以无偿划拨,可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情况是,众多居民安家居住的地区,被以“危改”的名义无偿划拨给开发商。有人甚至说,开发商在北京只要不拆故宫哪里都可以立项危改,他们和政府唱了一出有声有色的双簧,一面举着“安危解困”,“美化首都”的招牌,获得大量区位优良的土地,一面还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措施。被圈入危改的房屋,一概赶走屋主,不管多么漂亮的四合院,说你是危房,再好的房子也是危房,北京市房地局拆迁处处长黄顺清,曾对上访公民作如下解释:“在市区搞建设就要拆旧房子,统称危旧房改造,至于拆了旧房以后盖什么房子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所以记者亲见很多有悠久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四合院被强行推倒,在其上建设高档小区、写字楼,然后高价上市销售。在销售价格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所在区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这部分巨额利润,由政府以“美化首都”的名义对地产商请客,由所在地居民来买单。

  对此高智晟律师认为:“任何非为有涉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目的,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任何程序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均未在任何基本法律中可作为强制拆迁的例外加以规定,亦即遍查中国既有基本法律,均无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即可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任何认识能力低下的立法当局也不会惘顾文明社会公认的既有逻辑基础制定此类法律。”

  而据不完全统计,90 年代,北京市出于对人民的关心,在市区黄金位置就这样“危改”了共146大片居民区,拆迁数万居民,据说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可是有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比如在平安大道边寸土寸金地段著名的南池子,里面集中有很多非常漂亮的四合院,《南方周末》曾经关注过,也被列入危改,很多居民提出如果你硬要说我的房子是“危房”那也没有办法,但是能不能由我们自己来“危改”,政府有什么要求我们都按著作还不行么?答复:不行,这是统一规划,必须由政府统一安排。也就是说你必须接受政府对你的关心,你自己关心自己,那是不行的。现在的南池子,老居民大都被赶到郊外了,由区政府在这片黄金地段办起了高档会所。

  更有趣的是对于郊区和城乡接合部一些土地价值不高的非黄金地段,比城内的四合院破败得多的房屋,甚至确实摇摇欲坠的危房,却从来没有人去关心“危改”,这样的司马昭之心实在昭然若揭。

  “合理安置”的故事

  目前在喉舌媒体上有很多报道,讴歌热爱拆迁的区政府,不仅美化了首都市容,而且让危房居民得到合理安置,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所以你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开发商和政府都把你们“合理安置”了,你们还上访这不是无理取闹么?

  在中共西城区委的内部刊物《西城信息》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区委书记办公会就私房拆迁引起的集体上访问题听取了有关部门汇报,……李炳华同志强调…… 对少数借机煽动群众闹事的人,要晓之以法、晓之以理,要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政法、公安、街道及有关单位配合掌握情况。有关部门要找他们谈话,提出警告……”看上去政府对你们这样仁至义尽了,这些人还上访,分明是别有用心嘛。

  让我们来看一看北京的“合理安置”到底指得是什么?前面提到那个漂亮的四合院,主人被强制安置到丰台区一处住宅,笔者采访时从市区前往该处乘车需两个多小时,自己的房子没了,所谓的安置房是一个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每月还需自己交纳房租。你千万不要把这样的“合理安置”当作特殊情况。

  《房地产管理法》第60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与原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才能获得《土地使用证》,然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而在北京市为代表的地区,市房地局在被拆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被拆迁人进行产权变更,开发商只要获得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可以接着获得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发出“告被拆迁居民一封信”、“私房拆迁通知书”、“裁决书”、“强制执行书”、“拘留决定书”,命令尚被蒙在鼓里的居民于15日内搬迁否则强制执行,被拆迁人被要求必须执行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没有商量的余地,被拆迁人接到的裁决书所谓“合理安置”就是一律被从市区黄金地段的住宅被强制拉到大兴、韩庄子、和顺义农场、五孔桥一类至少五环以外的地区,大人工作、孩子上学的困难不说,住农家房,还要交房租,这就是北京市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所谓的“合理安置”,而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一文不值地送给了开发商,这就是所谓的“依法裁决”,居民必须接受这样的城下之盟,否则就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可以以妨碍公务的名义逮捕。一份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九八年发出的裁决书是这样的:“本裁决送达三日内,被申请人一家搬至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石景山杨庄中区居住,同时将西城区钥匙胡同所住房屋腾空交给申请人,并将院内所盖自建房自行拆除。”

  资金流向哪里

  在解放之初毛泽东曾和梁漱溟先生之间围绕“大仁政”和“小仁政”有过一场争论,最后压倒性的意见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可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眼前利益。因此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当前一些地区的拆迁政策虽然没有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但却是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国家也有难处,如果不这样作,怎么美化城市,迎接奥运呀?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并非把一些居民有悠久历史的老房子给拆了,建一些恶俗的豪华建筑就是美化城市。第二,姑且就算这样真的能美化城市,也没有权力把一些人欣赏的美丽城市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失去家园的痛苦之上,否则我们会难于理解,在纽约这样世界最繁华的都市也仍然保留有贫民区。第三,其实按照北京的拆迁政策,国家并没有节省建设支出成本,除了培育腐败与资金外逃,无助于经济发展的大局。

  拿拆迁安置费来说,笔者手中有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这份合同原先是秘密的,后来由于甲方为了向拆迁户征收房租,才落入被拆迁居民手中。仔细解读分外蹊跷,合同中甲方是北京燕龙联合企业集团总公司,乙方是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拓宽道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乙方购买昌平县回龙观镇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综合住宅小区9号楼和13号楼的部分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每建筑平方米价格分别为2600元和2820元两种,共72 套,总共金额一千五百八十多万元。非常不可思议的是在合同第二款中规定“甲方享有产权”,为什么乙方明明花钱购买了甲方的房屋,而房屋的产权却仍然归甲方呢?天底下有这么傻的事情么?说穿了,这只能解释为一个双方合谋的洗钱合同!就这样变了一个魔术,类似这样数十万失去私房的居民目前住在郊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中,而且每月还有人上门催讨房租,此时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而列入国家预算的巨额拆迁补偿费不知去向,对外宣称被拆迁居民早已被“合理安置”。

  比如1999年8月28日的《北京晚报》在宣传危改政绩、百姓得到实惠时说漏了嘴,讲菜市口大街工程拆迁安置费13亿元,是国家按投资计划支付的。一时群众大哗,菜市口的居民分明拿到的是少得可怜得“外迁奖励费”,至今不清楚这笔钱很大一部分到哪里去了?

  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在“危改”方面比较有名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往往拿到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急于投资建设,而是转手招商,在一份房展会散发的招商引资手册中,记者看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对于综合商住办公项目,有这样有趣的招商基本要求:“1外商投资必须是合资或合作形式,不能独资。2,外商投资必须占25%以上。3,土地开发工作必须委托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换句话说拆迁安置费必须交给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根据《人民日报》99 年8月24日的报道,在北京市各种拆迁中目前至少有三项巨额资金流失,落入了开发公司和贪官的口袋:第一,应当交给国家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因立项“危改”被无偿“划拨”给开发商了;第二,应当给被拆迁人的城镇拆迁费,被开发商侵吞。(典型的情况就是象前面提到的例子A开发商被“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出钱,而是对外招商从B投资商手中获得每户约40万的城镇拆迁费,当然这笔钱不会给被拆迁居民,只需将这些居民统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非法建筑或单位的合建楼,一次性替被拆迁人交三年的房租,大约2万元,三年以后就不管了。手法与《焦点访谈》揭露的“四川省丰都国土局侵吞三峡工程移民款”的方法如出一辙,但这笔费用却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并通过作假帐逃税);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这部分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却借口执行北京市的《细则》,根本不承认,好像有些胡涂,但是到了销售商品房时却一点不糊涂,如在西城区、东城区这样的地段,每平米建筑面积价格动辄上万,甚至数万,再算上容积率,其中建筑成本只是很小一部分,最值钱的部分恰恰是在强制拆迁时,对居民硬装糊涂不承认而在销售广告中却毫无顾忌的大肆宣传的“黄金区位”、“升值无限”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10年来由此涉及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国家和人民财产,2003年9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曾报道过,经过不完全统计后专家估算约为1380亿,对此北京市各区政府方面既没有否认,也没有回应。

  这些资金如果在真的进入国库可以带动国家建设,如果进入居民手中,可以促进消费。而作为灰色收入被某些人占据,他们也知道这样的钱烫手,会急于把资金转移到国外。

  现在很多政府官员非常喜欢到发达国家“考察”,特别是对“人家外国”的市政建设赞不绝口,但这些干部似乎不大关心人家的建设成果是在怎样的法制环境下取得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有这样一个故事,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宫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北带河。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姣,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他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了去了,一百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员把磨坊给拆了。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讼状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着被遣送拘留的危险,背着乡干部三番五次跑到柏林去上访。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帐,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也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象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德国钉子户”故事给今天的中国人读来,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不要说一国元首,就连一个区长都可以把法律不放在眼里。一个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不用谈太多保障人民权益的大道理,至少也不能低于威廉.皮特的水准,从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嘴里,都能讲出这样掷地有声的语言:“哪怕一个农民破败的茅屋,也是属于他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这是多么深厚的无产阶级情感呀!

  漫漫维权路

  面对北京发生的无法无天的拆迁,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老百姓不敢说象德国磨坊主至少象秋菊一样能有地方讨个说法。

  你会发现冠冕堂皇的仲裁机制其实形同虚设,房地局、人民法院、开发商早已抱成一团。按照北京市的细则规定,房地局是划拨土地的行政机关,如果你对房地局的指令不服,怎么办?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政府仲裁机关是谁?还是房地局,老百姓所面对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果起诉,法院最常见的情况是不受理、不立案,偶尔受理也是规律性的判被拆迁人败诉,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挥拆迁的法官,如果上诉,结论无一例外全部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九五年至九九年间据不完全统计,依照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不受理原则”和“支持行政”的审判原则,有三千多户居民的诉讼权被剥夺,甚至即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书,比如2000年被评为“北京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99年对于骆淇椿、凤晓年等10357名公民的联名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的七天限期内拒绝答复,也不给裁定书,至今还拖着。而数百起破例被受理的诉讼一律败诉。诉至检察院,一律 “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通知书连文号都没有,章都盖得模糊不清难于辨认。更有胜者,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高级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令人瞠目结舌地明确规定:““因以下拆迁事由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许可)不服,提出诉讼的;2)对人民政府因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拆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决定不服提出诉讼的;3)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出诉讼的;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的纠纷,提出诉讼的,因通知当事人按民事程序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后来把这个保密的106号文件透露给当事人,“这就是我们的内部硬性规定,我们是没有办法。”

  被拆迁户无助的发现,开发商其实和政府是一家,比如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主管单位就是是西城区计金委。类似的开发公司还有很多,比如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这样的名单可以开列上百家)。。。。。。。。几乎无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红火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总经理就是政府派出的,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裁决,强拆指令,几乎毫不掩饰地偏袒开发商。在2000年以前开发商甚至敢于公开对被拆迁户说:“我们和政府是一家的,你们告也没用。”

  至于北京各级人民法院也明目张胆的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提到西城区法院副院长李立千的名字,很多拆迁户都会咬牙切齿,就是他指挥范京明、肖萍、胡平安等人民法官,代表开发商和被拆迁户谈判,并亲自指挥多起拆迁。后来人们才得知这位人民法院的院长,居然兼任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这一信息被披露的过程颇有几分戏剧性,一个和李立千打过交道的被拆迁户,本想了解金融街开发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以后盖的商品楼的售价,于是扮作购房者去开发公司的销售部打听,无意间瞥见墙上贴着一张金融街开发公司内部的联系电话表,其中拆迁公司经理名字赫然写着李立千。这个人一开始担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经理办公室号码记了下来,回家以后打了过去,问:“喂,是法院的李法官么?”对面回答:“对,你是谁呀?”。。。。。。后来群众向法院提出质询,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徐莉对被拆迁的老百姓解释:“李法官是组织派去的,工资还由法院发,在金融街公司只拿奖金。” 这就是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公权被异化的现实,人民法院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饱含深厚的鱼水之情。

  也并非每一个政府机关的干部都是铁石心肠,95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一位有同情心的负责人对诉讼代表说:“有行政干预,我们也没有办法,不予立案,你们还是找中央申诉吧。”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也有一位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私下安慰上诉群众:“我们没有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这就和文化大革命一样,将来会一起平反。”公民顾瑞诉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向与96年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三年没有音讯,到了99年,原告多次去查询申诉结果,并又递交了一份材料,最后西城区检察院,约他去谈话,民事行政监察科一位检察官坦白告诉他:“此案只有两条路,一是息诉,二是驳回,我劝你还是息诉吧!--这两年这种案子数不胜数,没有一件我们抗诉了,也不可能抗诉--你说公检法都偏袒行政,这也没有办法,拿我们检察院来说吧,我们的开支谁给?还不是政府,吃人家的,不向着人家能成么?这个道理你得想开。”而上诉人贾则戍则有这样的经历,9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位审判长一脸歉疚地对他说:“你们在一审法院的材料我都看过了,法律都对,但没有办法,还是现实一些吧。--老贾,我这么判,你也别怪我,上级就这么定的,我如果按法律来判,我这一把年纪就得下岗,老哥,没办法,对不住了。”这些多少还有一些人情味的语言就是诉讼者们在北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能感受到的最大的温暖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未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不给补偿、拆迁费被侵吞的情况下,以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反而份份成立强制拆迁指挥部,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如果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老少,手持《宪法》、挥舞国旗的身影;听见他们喊着 “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坚决维护三个代表”的口号被押上警车;看见他们流泪的、通红的双眼,无助的、喷火的目光。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难于无动于衷。所以每个强制拆迁现场,总是全面封锁,驱散围观群众,特别不许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察就会冲上去,扯出胶卷,也许这样的行为也说明他们至少羞耻之心尚未完全泯灭。

  相互推委、官官相护使得矛盾激化,与公民含着眼泪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干部、公安言行是非常“过激”的,这些在骆琪椿、凤晓年等人的万人诉讼集团申诉材料中都有列举。

  人民政府的生死抉择

  据被拆迁居民回忆,早在九十年代初拆迁热刚刚开始的时候,那时拆迁几乎没有什么阻力,那时的法官公安大摇大摆的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上门给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无顾忌。根本用不着“棒子队”,很多老居民吃过反右和文革的苦头,知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见到戴大盖帽顶着国徽的人来谈判,自然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除了“顾全大局”没有别的选择,哪里还敢提什么条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地就搬走了,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但是随着被拆迁居民越来越多,其中有一些人比较敢于怀疑,觉得这样的做法好像不对劲呀。从切切私语、小声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组织起来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发现一个事实,原来那些国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所作所为居然是违法的!一个人的觉醒就可以带动一批人,居民们再也不愿意作案板上认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没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没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还没用就找全国人大和中纪委,以高度的克制,采用非暴力不和作的态度,日复一日地反映问题。

  这造成了一方面巨额利润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危改”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他们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他们所面对的已经不是过去弱小无依的一家一户,而是在道义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发群体。西城区法院一位未参加拆迁的法官介绍,早在九四年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参与拆迁的法官,除了奖金住房等好处以外,年底分红可得到“一辆夏利轿车的钱”(当时大约8-9万),到九五年只能分到“一辆面包车的钱”了(大约5万)。

  更重要的是,这一问题也逐步引起了中央的重视,我们高兴的看到自从中纪委第四次会议公报中把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两个领域列入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2003 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作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封杀令”:“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一律不报批用地;建设部发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建设部领导做出指示:“房地产和拆迁腐败必须严格查处”;北京市政府似乎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九月二日终于颁布了王岐山亲笔签署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五号令,依法纠正了回避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明确在第八条规定“传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同时转让。”

  尽管这些决议是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但至少从中央的明确表态而言,在城市拆迁领域的寻租之门正在一点点被堵住。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北京市的强制拆迁至少不能象过去那样无所顾忌了。而在拆迁的问题上公民的权力每进一步,政府的权力就得退一步。

  北京终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不情愿的做了一些让步,关于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从原先彻底睁眼说瞎话不承认,到终于承认私房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过仍然玩了一个花招,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比如一块土地使用权市场拍卖每平方米是两万五,对居民采用所谓北京市的“基准地价”,从原先一分不给到现在一平米给六七千。其次是在实际操作中把土地使用权偷换为“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把居民拥有的院落和附属设施土地面积统统不考虑,这是明显的和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四条“在房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占用土地,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如一个四合院的价值与没有院落但拥有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的内容唱对台戏。

  即使这样吹着口哨给自己壮胆,曾经猖狂指挥拆迁的政府干部仍然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在闹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见这样一块很典型的土地,原先这里有一千三百户居民多数被分批强制拆迁了,现在这里几乎被移为平地,在一片瓦砾狼藉中还有孤零零的几间四合院,这里面住着最后十家顽强的“钉子户”。他们经历过政府干部上门恐吓、威胁、半夜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殴打都挺了下来。而西城区政府早已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手续,就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非法拍卖给了一家开发公司,每平方米两万三千多元。他们之所以现在还没有被强制拆迁,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其中最大的一间宅子民国24 年中山舰舰长赵梯琨(上有山字头)建的私宅,很有文物价值,现在房主老爷子在台湾是老国民党,而后人赵志诚也是民革党员属于统战对象,考虑到对外影响,不能做的太过分,区政府原来的打算大约是,先把周围的房子都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饭,再让他们接受即成事实,就这样几户人家坚持了下来。谁料非典以后,舆论环境渐渐开放,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眼前还需要观望风头,如果再象过去一样采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镇压,恐怕要冒很大的舆论风险。

  所以出现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强拆,难度很大。不拆就得谈判,如果对这十户依法补偿的话,其他一千多户居民已经被强制拆迁了,现在还住在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里,当时他们在威逼下签署的屈辱的拆迁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他们不会答应。也就是说只要给一户人依法补偿,就会产生滚雪球一样的连锁反映。而拍卖所得的资金眼下可能已经不知在哪里了,这个窟窿如何补上?更让区政府一些人半夜都要作恶梦的是,一旦任何一个案例上经过司法独立审判当年的政府的违法行为被翻案,不仅在这一片土地而是整个区乃至整个北京市的不仅是滚雪球而是雪崩般的反应。所以当前的拆迁,开发商、政府和公民之间进入某种意义上的“战略相持”阶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这些早已赚得满钵的开发公司纷纷与政府名义上脱钩或者“转制”,当年的国家干部摇身一遍成了股东、董事。资金被以成立合资公司投资高科技产业的名义转移,这些借助行政权力完成的原始积累,如今已经漂白,权力的租金唐而皇之地装入了腐败分子的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据说不少人现在口袋里,都揣着长期签证,随时可以外逃。这些腐败行为都是以“集体决定”的名义产生的,抽象的“集体”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若干年后那些当年贪婪腐败分子,会成为在公园里打太极拳,养花遛鸟和蔼可亲的退休老干部,他们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们身上嗅不出一丝腐败的气息,而那些腐败的恶果,最终由谁来买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围绕京城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在强拆过程中血案甚至命案数不胜数。这些欠帐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如果有一天真正依法办事,这笔赔偿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到时候是用执政党的党产来支付还是用人民交纳的税收来支付,当无力支付的时候是否会伤害国家信用,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会不会破产?

  所以最初我开始对拆迁进行采访的时候,主要是感到一种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贪赃枉法,欺虐无辜百姓,垄断了话语和制定规则的权力,让他们无力反抗也无处伸冤,遭受极大的痛苦。随着进一步深入的接触事实,我感到的是一种忧虑,不仅是为那些老百姓的境遇更是为这个政府的前途,我不敢再往下想类似北京的拆迁在我国其他地区是怎样的情况。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大规模侵害公民权益的事实肯定已经不可挽回的酿成。面对大范围损害公民权益的即成事实,通常来说一个中央政府有三种选择。

  政府可以采取的第一种做法,继续剥夺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以专政机器的力量,不允许他们采取上访、游行、去天安门请愿等可能扩大政治影响的行为,同时强化对舆论的控制,大力宣传城市建设的成就,象曾经发生在上海的做法那样把敢于替拆迁户说话的人以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抓起来,以起到杀一噤百的效果,随着时间流逝,让人们强制性的遗忘,但这种做法明显逆现代政治文明而动。第二种做法,先维持稳定,以装糊涂的方式尽可能拖延时间,在这部分公民已经近乎绝望的时候,给予少量安慰性的补偿,同时推出个别类似“四人帮”的团伙,让他们来承担罪责,杀之以泄民愤,中国老百姓是最宽宏大量的,文革吃了这么多苦,还不是一样热爱政府热爱党,给他们平反就感恩戴德了。但这种不彻底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会鼓励更多的腐败行为。第三种做法,笔者以为是我们英明的大公无私的党中央人民政府最可能采取的做法: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在制度源头上制止类似行为风头过后死灰复燃,并成立“特定问题调察委员会”,防止腐败分子进一步携款外逃,并进行清查,向被拆迁群众公示帐目,借助群众的眼睛纠除腐败分子及其在上层的代理人,对于无法追回的损失,政府挺身担当,尽可能弥补公民在财产和情感上的创伤,并以真诚的态度下“罪己诏”赢得人民的谅解。当然这需要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和执政党兑现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承诺的决心。

  在一定时期内将会付出不小的成本,也许这就是我国真正走向一个法制、民主的国家所要背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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