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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受理港府上诉申请 黎智英再度羁押(图)

 2020-12-31 16:4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终院受理港府上诉申请黎智英再度羁押
日前香港律政司不满黎智英获得保释,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案件今日(31日)在终院审理,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和张举能三人审理。下午三人听完陈词后,受理律政司上诉并批准羁押申请,黎智英再次被羁押。图为12月12日,黎智英被腰缠铁链押解上庭。(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0年12月31日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获批,可在家中等候被控的两宗案件再讯。律政司不满黎获得保释,翌日便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并要求在等候终审法院裁决期间,将黎智英重新羁押。案件今日(31日)在终院审理,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和张举能三人决定是否受理律政司申请。下午三人听完陈词后,受理律政司上诉并批准羁押申请,即黎智英再次被羁押,等候2月1日上诉聆讯。

黎智英再次被拘押 家人哭别

据《苹果日报》报导,法庭宣布决定后,惩教职员旋即走到黎智英身旁欲押解他。黎逐一和儿女相拥道别,并向到庭声援的民主派人士点头,他们则大叫“Jimmy 加油!”、“保重!”。黎智英的女儿伤心落泪,亲友相拥安慰。两名儿子则与律师团队商讨,神情严肃。

今日代表港府一方的律政司继续派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而资深大律师邓乐勤则代表黎智英一方。上午,黎智英在律师陪同下进入法庭,被安排坐在辩方律师代表后方。黎的妻子及子女外、《苹果日报》副社长陈沛敏、总编辑罗伟光、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李卓人、林卓廷、余若薇、社民连梁国雄及黄浩铭等人何俊仁和林卓廷等人都有到庭旁听。

对终院审判结果表示愤怒 港大呼没有天理

黎智英案件引发港人关注,事前坊间都认为终审法院会维持原判,即黎智英居家保释候审。得悉结果后网友大呼“没有天理”、“法治已死”。有人留言指,“黎智英保释一案,是香港司法独立与否的试金石。很失望,这块试金石已风化...”也有人指,事实摆在眼前,香港司法机关已经被专权者支配!连一些门前太监都可以控制终审法官了!“法律在香港已经不能再伸张公义,而是沦为庸官玩弄市民的工具,政治已经彻底凌驾法律。”

也有港人表示,今次审判是政治迫害,香港跌落万刼不复的深渊,要多谢各位法官大人;70几岁的黎智英没有刑事纪录,没有杀人放火,都不准保释,太不公道了!当局倒行逆施,欲加之罪!多行不义必自毙,天有眼,报应不爽 !

律政司暗示黎智英的保释损害公众利益

上午,代表政府一方的周天行陈词表示,上诉申请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第一是法官李运腾早前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是否“最终决定”;第二是法官李运腾在考虑批准黎智英保释决定时,是否正确解读港版国安法第42条。周认为两者均涉及重大法律观点和公众利益。

首席法官马道立回应指,第一条问题并不涉及国安法,只属一般事宜;法官李义亦表示,若决定不属最终决定,则终院可否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1(b)条受理今次上诉,而这点关乎终院是否有权限处理申请。

周天行强调律政司今次上诉申请主要是关于第二部份即涉及国家安全的部分,并指如果控方无法就国安法的保释决定提出上诉,则损害公众利益,且有违国安法立法原意。马道立反驳指,即使牵涉公众利益,如果法庭没有权限处理,亦爱莫能助。

周天行指,香港法庭在诠释有国安法时,必须考虑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原意。国安法第42(2)条指,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周认为,法官李运腾错误理解该条法例的立法原意。

马道立则指,在不涉及国安法的案件中,在假定无罪前提下,可假定获保释,但国安法重大地削弱普通法假定无罪的前提,变成除非满足指定条件才可保释。对此周表示认同,但重申背后理由是国安法之重要目的。

周天行分析,根据国安法,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犯、不会有骚扰证人和潜逃等行为,否则“毋须准予保释”;还指基于国家安全,法官不可透过附加的保释条件,以缓和第42条的危害国安风险。

李义问:“若他有足够理由相信不会重犯而批准保释,为何不可考虑保释条件作为因素?”周指,因涉及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强调触犯国安法是严重罪行,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并举例指谋杀可判囚终身,法庭对于谋杀犯一般不会批准保释。

周天行续指,法庭在考虑批准国安法保释的门槛应更高,称“一次也不能承受国安法被告弃保潜逃或重犯”,而法官在考虑被告是否有理由不在重犯时,保释条件不应成为考虑因素。

支持民主成为黎智英的被控理由

律政司在书面陈词中指,黎智英自2014年起,积极支持香港民主派,并且反对中国共产党和香港政府。而自2020年5月起,黎智英更开设Twitter账号并积极发表言论,并获多名外国政要追踪,由5月22日至12月1日,其账号共出现逾9.6万则评论。

律政司陈词还指 ,在国安法实施之前,尤其自去年6月反送中事件期间,黎智英多次参与并要求外国政府或机构制裁中共和香港官员或政要,或通过不利于中国或香港的措施(编注:黎智英推动外国政府推出法案,制裁破坏香港民主、自治的中港官员。);黎智英在Twitter发文,与美国政要见面,接受海外传媒访问,并发表评论文章表达其观点。在国安法生效后,黎仍持续接受访问,并拍摄访谈节目。

律政司称,除国安法及欺诈罪外,黎智英还身负其他罪名,一旦罪成势必面对长时间监禁,因此法庭在衡量是否给予他保释时,必须考虑上述背景;并称黎智英有弃保潜逃及重犯的风险;且警方难以确保其24小时留在家中,若他擅自离家,除非警察及时发现,否则难以发现及采取行动。

至于在保释期间重犯,律政司认为黎智英24小时居家的保释条件,难以确保他不再重犯,称基于黎的犯案手法和他的“激进意识形态(radical ideologies)”,加之黎智英经营一家主要媒体,他不难透过他人继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另外黎可自由地在寓所与不同人士会面,因此律政司相信在保释期间,黎智英会透过下属或他人继续干犯国安法。

辩方指终院无权限处理原讼庭保释决定

代表黎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陈词表示,终审法院没有司法权限处理原讼法庭的保释决定,早有案例已写明,保释决定是可以被推翻,故“批准保释”或“不批准保释”两者皆非“最终决定”,而该案例更是由今次席上三位法官之一的李义所撰写。

邓乐勤指出,国安法没有亦不会影响《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的内容,法官李运腾早前批准的保释决定肯定而且合理。对于国安法第42条的上诉申请,邓乐勤表示,法官李运腾在唐英杰案已详尽分析该条法例,理据充分,亦符合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并指,律政司今日提出的论点称法官在考虑国安控罪保释时,不可以考虑保释条件为因素,说法极度偏离传统考虑。

邓乐勤指控方表示国安法案件的保释申请分两步考虑,一是按国安法第42条,二才是按正常的保释条文,仅第二步才假定须予保释,他表示辩方不同意此说法,而且法官李运腾已按第42条考虑,不能认为他犯错。

对于律政司申请临时羁押黎候审,邓乐勤指根据条文,终审法院没有权力做出裁决。马道立质疑,如果仅原讼庭及上诉庭有权,似乎有法律漏洞。邓乐勤则认为条文如此,权限亦只能如此。邓乐勤陈词续指,取消黎智英保释会影响自由;自由事关重大,尽快聆讯非解决方法;高院此前已充分考虑控方理据,才批准其保释,终院没有基础推翻。

现年73岁的黎智英在12月3日被控触犯欺诈罪,提堂后不准保释;及后被加控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23日,黎成功申请保释,条件是以1,000万港币,及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外国政府制裁中国和香港,不可与外国官员会面、不可接受任何访问、不可在报纸和网上发布文章及讯息,除了上庭和向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住所,不可离港并须交出旅游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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