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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权定——陈光诚有罪和程维高无罪

作者:吕耿松  2006-12-12 03:1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举世瞩目陈光诚一审重审案终于在12月1日有了结果:陈光诚仍被当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处四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这个判决就是原来的判决,虽然在程序上不叫“维持原判”,但实际上就是维持原判,所以许多媒体都以“维持原判”来报道这个案件。2006年10月31日,临沂市中级院法院作出裁定,陈光诚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裁定一作出,许多维权人士为之欢呼,一些媒体也对陈光诚可能改变遭遇作出大胆猜测。陈光诚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对这一裁定颇为满意。他说:“发回重审证明一审法院的裁判是百分之百的错误,这是可以肯定的,一般没有重大失误的情况下,二审是不会轻易发回重审的。特别是陈光诚这种有世界性影响的案子,更是不会轻易发回重审。二审辩护工作应该说是取得了最理想的结果。”在接受英国BBC记者采访时,李劲松律师认为这是一次胜利,他说:“我们的胜利是三方面的胜利。首先是中央政府和党中央推行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这个现代文明理念的胜利。这个结果显示,这个理念在现实层面得到具体贯彻和执行。第二,这个结果是全国受到贪官污吏迫害,但还是坚定护法维权的人民的胜利。第三,这个结果也是全世界正义力量的胜利,因为在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国际上正义力量的支持和帮助。”这三个方面,“中央政府和党中央推行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这个现代文明理念的胜利”是最关键的。如果中央政府和“党中央”确实是在“推行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这个现代文明理念”,那么陈光诚在重审后的结果肯定是无罪释放。作为主辩律师,李劲松律师在当时的情况下心情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他对共产党抱有那样不切实际的幻想也是人之常情。

陈光诚案一审发回重审后,维权界对这个案子重审后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作出了各种估计。据李建强律师回忆,陈案发回后,他和李劲松、李苏滨两位律师一起讨论过陈案二审可能的结局。他当时比较“悲观”,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非常大。李劲松不怎么表态,李苏滨则认为,该案釜底抽薪,在法院指定陈光诚不同意的律师辩护这个问题上做足文章,或许能起死回生。广西维权律师杨在新在接受大纪元记者采访时说,陈光诚案是国际关注的大案,只要审理就会引起国内外很大的关注,中共现阶段并不想让这个案件进行审理,未来发回重审是否会有公正的判决,仍有待观察。北京维权人士胡佳对发回重审感到乐观,但从过去的经验,加上近日多位非洲国家元首在北京参加中非论坛高峰会议,他担心只是当局的缓兵之计。胡佳说:“二审没有做出判决,我想是当局在评估外界的关注,因中国司法不是独立的,是政法委在后面操控的,如果中级法院维持陈光诚原判,就是终审判决,那陈光诚就要进监狱服刑了,这个结果真的出来的话,在西方国家会引起重大的挑战”。陈光诚妻子袁伟静认为,发回重审表明陈光诚还有说话的机会,但她本人目前仍被当局严密看管,而且相关证人都被逼得不敢出面,她很担心未来重审的公正性。根据中国“党管司法”的恶劣的司法环境,陈光诚案重审后可能的后果早已被许多人不幸猜中,这也就是李建强律师所说的“悲观”的结果。

陈光诚的刑罚是“数罪并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七个月,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四年,合并执行四年零三个月。这个结果与8月18日一审,8月24日宣布的判决完全相同。为了使这两个莫须有的罪名成立,沂南县当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拘留、阻挠证人。陈光诚的堂哥陈光和在被羁押期间遭到刑讯逼供,在一审时被迫“指认”受到陈光诚和袁伟静的“教唆煽动”。释放后,在光诚案件重审开庭前夕为律师团提供了一份书面证词,并决定为光诚出庭作证。11月26日晚18时50分,这个关键证人却在临沂市陶然居酒店大门口被5名便衣人员架走,11月28日7时以涉嫌“伪证罪”将其刑事拘留(12月3日中午方收到沂南县公安局发来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如果在11月27日允许陈光和出庭作证,那么公诉方就会非常被动。陈光诚的四哥陈光新也是刑讯逼供后在一审时被逼廹“指认”陈光诚的“犯罪事实”的。这次他准备为陈光诚作证说明真相,但始终没能走进法院。他对记者说:“他们不让出庭。工作单位去了六个人,拦着不让我过去,不让我进去,我也没办法。”二是阻挠律师取证。11月26日上午,也就是重审开庭前一天,刚刚中断在美国的访问、回国后就赶到沂南的李劲松律师和滕彪律师以及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大哥陈光福一起,到东师古村的村口路边察看现场,因为公诉人指控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毁坏财物”,李劲松律师等想看一下当时“3.11”事件堵塞国道的现场,以及陈光诚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但却被双堠镇管计划生育的副书记于明江和管政法的干部张健带了三十多个人拦在路口,不许他们前去察看。袁伟静当场怒斥张健:你们这样三十来人站在路口,是不是“堵路”? 要说“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这些人的做法倒是名副其实。三是不许别人旁听。陈光诚案牵动了不少邻县的盲人,他们都想听听“人民法院”是怎样对待残疾人的。据盲人邵宝光先生回忆,11月27日凌晨4点多钟,他和9位盲人朋友从临沂市出发去旁听陈光诚案重审开庭,早晨六点多钟就到达了沂南县。但一到沂南,就被“残联”控制住了,临沂市把各个区县的“残联”的人都调到沂南。他们对邵宝光等说,残联领导去法院联系“听堂”的事,你们就在这儿等消息。从上午9 点一直到中午11点,邵宝光等就一直被控制在残联内,下午又被各个区县的残联强行拉回家,而费县那边的盲人没出门就被扣下了。就这样,为了使陈光成案“和谐”地维持原判,当局着实花了不少心思。
陈光诚的大哥陈光福说:“这个结果是出乎我们意料的,因为开庭的时候,律师的辩护和光诚的辩护是非常的成功。但是我们也预料到他们不会依法律办事,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权力和法律的较量。最后的结果是法律服从于权力,这个判决不是法律的判决,而是权力的判决,是非常不公正的。”其实,正如胡佳所说,这个案件是中共中央政法委还有国家公安部系统内定的,不管律师的辩护多少成功,不管当局的证据是多少不足,这个案件的结果是铁板钉钉的——我说你陈光诚有罪就是有罪,不管你多少无辜。

由陈光诚的“罪刑权定”,我们想到了另一桩大案,即程维高案,也是“罪刑权定”。 据东方网2006年9月26日消息:中央纪委秘书长干以胜26日说,在调查中,没有发现程维高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干以胜说:“关于程维高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他主要的错误事实,我们已经做了披露。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程维高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现在也没有掌握这方面的证据,因此给予他党纪、政纪处分。”由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官员出面宣布一个臭名昭著的大贪官无罪,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也说明了中国“罪刑权定”的司法逻辑。

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贪腐案在2003年被揭露出来后,成为当时中国最著名的腐败大案。程维高不仅贪污受贿,而且还丧心病狂地对举报人郭光允进行报复,将其投入监狱达两年之久。即使真的找不出程维高贪污受贿的证据,单凭这一点就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程维高贪污腐败,罪行累累,有目共睹,神人共鉴。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小芹2004年2月10日在“优秀反贪检察官事迹报告会”上披露,2003年3月20日到4月20日朱小芹对程维高女儿程悠兰审讯期间,检察机关获取一条重要线索:程维高之妻张某在李真案发后从家中转移出两只箱子。职业敏感告诉朱小芹,箱子中极有可能装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重要物证。随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专案组迅速从程的朋友处提取了已藏匿三年的两只手提箱,起获上百件(套)、价值几十万元的贵重物品,并调取了关键的证人证言。这些贵重物品与程维高有没有关系?朱小芹没有讲,但朱小芹是办程维高女儿的案件的,她是在介绍经验时无意中透露这个细节的。如果与程维高没有关系,他妻子为什么要把箱子藏匿?所以程维高与这两只箱子有没有关系,只要不是白痴,就可以推想出来。据媒体的报导,程维高的贪贿是触目惊心的。中国的媒体,如果不得到官方的首肯,是不敢报导关于腐败的案情的——即使是一个乡镇的书记,不经官方允许,媒体也不敢报导,更不用说一个省委书记了。

2003年8月9日新华社电讯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经查,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新华社今年9月25日的电讯报导:“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据目前调查的情况,陈良宇同志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对比一下这两条电讯,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一、两人都有“违纪”问题;二、两人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两人都袒护部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不同的地方是,对陈良宇还称“同志”,对程维高则显得更严厉一些,没有称其为同志,而且还将他开除了党籍。值得注意的是,9月25日公布了对中纪委对陈良宇问题作出处理的报告,第二天中纪委秘书长干以胜就宣布了“没有发现程维高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就会使人想到今后对陈良宇的结论是不是也会象程维高那样,“没发现陈良宇(同志)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同一天,干以胜在回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提问时,只是说“陈良宇同志涉嫌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同时趁机把共产党大大地夸了一通:“这些重要案件的查处,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严肃党纪、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充分证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违反党纪的党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为罪恶滔天的大贪官“同志”开脱,说什么“没有发现XXX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这也叫“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严肃党纪、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

昝爱宗先生在《程维高“独善其身”背后是因未涉权力斗争》一文中指出,程维高尽管犯下滔天罪行,但却没有移交司法机关,法律和司法机关都成了摆设,这些都是因为他没有涉及政治斗争的结果。假如他陷入政治斗争的矛盾中,没准也会和陈希同一样,被关进监牢十几年。这一分析不仅针对程维高个案,而且在中国具有普遍意义。纵观中共二十多年来的“反腐败”,基本上出于三种需要:一是出于权力斗争的需要,二是出于平民愤的需要,三是出于自我标榜的需要。江泽民打陈希同和胡锦涛打陈良宇,很明显是权力斗争的需要,当然地方上也有因权力斗争需要而利用反腐败的。抓一些、杀一些官职不高的贪官污吏,借以平息老百姓的愤怒,这是平民愤的需要。杀胡长清,非常明显属于共产党自我标榜,因为胡长清虽然是副省长,但他基本上是个没有靠山的官僚,他受贿500万虽然数目不算小,但比他贪得多的大有人在,有些还在台上继续做着大官。他出事正好在千年之交,所以抓起来几个月后就在2000年的“两会”期间被判死刑,成了共产党“决心反腐败”的宣传资料。

尽管是权力斗争,但毕竟是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尽管胡锦涛把陈良宇抓了,但只要上海帮向胡锦涛低头,陈良宇(同志)经审查后“无罪”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这样的可能性对任何一个贪官特别是高官都始终存在着。这是由中国的“党管司法”的司法环境和“罪刑权定”的司法逻辑决定的。至于高智晟、陈光诚、郭飞雄、张建红、陈树庆、池建伟等维权、民运和信仰人士,由于已被中共定为“敌对势力”,不管你有没有罪,只要你敢于对中共的专制统治提出挑战。妨碍它的“法律实施”,那就是有罪。所以,罪与非罪,在中国已经没有了标准,完全以共产党的利益来决定,以它盗用的权力来决定。由此可见,陈光诚案的结果,在共产党决定抓他那一刻就决定了。

(原载《民主中国》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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