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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口號能分裂國家?馬俊文遭重囚5年9月(圖)

 2021-11-11 22: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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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示威者馬俊文遭判囚5年9個月,判刑後由囚車押走。(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香港示威者馬俊文遭判囚5年9個月,判刑後由囚車押走。(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看中國2021年11月11日訊】喊口號就足以「分裂」的國家政權,到底有多脆弱虛怯?香港示威常客、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為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上月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11月11日以「情節嚴重」為由,重判他監禁5年9個月。

香港反送中運動中,30歲的馬俊文因經常手持電影角色「美國隊長」盾牌出現而獲得外號,於去年11月被捕還押至今。他被指於去年8月至11月期間以「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人建軍」等口號公開宣揚港獨,藉此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被控以《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上月25日,區域法院裁定馬俊文罪名成立。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是監禁7年,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最終判他入獄5年9個月。

綜合立場新聞、自由亞洲電台報導,辯方11日早上求情時引用「唐英傑案」,指「馬俊文案」情節較輕,包括馬俊文被捕時表現合作,未有衝擊及公然對抗;他也並非於特定紀念日犯案,主要為單人活動,叫喊的口號並無實際意義;他更沒有作出過任何暴力衝擊行為、傷害他人身體等。加上此案是《國安法》第二宗定罪案件,未有清晰量刑指引,因此認為未達判處5年以上刑期的「情節嚴重」情況。

但是,法官陳廣池不認同此說法,指馬涉及20宗事件,又列出「六大因素」證明案件情節嚴重,包括被告「毫無悔意」、「一而再、再而三」煽動分裂、「明目張膽」呼喊口號、貶損《國安法》等;又稱《國安法》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可犯分裂國家罪,重要的是他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還稱他「得意之情溢於言表」云云。

法官又引述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到「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為,我不感羞恥,毫無悔意」,求情信下款寫上「美國隊長2.0敬啟」,認為馬對身分感到自豪。陳續指,20宗事件證明馬不是一時衝動,相信對方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考慮各項因素後,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以6年為量刑起點,僅基於辯方無挑戰和爭議控方案情,大大節省法庭時間,因此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法官判刑後,旁聽席有人大叫「太長啦!」

馬俊文成為唐英傑後、第二位《國安法》罪成的被告。唐英傑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施首天,駕駛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並撞傷警員,因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被判囚9年,其中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期為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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