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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腐敗的表與裡

 2012-12-05 07:3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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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必自腐而後蟲蛀之。

「空談誤國」最近很熱,尤其涉及人心向背的「腐敗」問題之際。中共新一任總書記習近平多次表態「腐敗涉及亡黨亡國」,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而有救火隊長之稱的王岐山主管中紀委,甚至重現問計專家的新聞橋段。凡此種種,使得國人對於習李時代的「反腐」再掀熱情:這次,來真的了?

那麼,中國腐敗究竟有多嚴重?根據國際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的數據,如果清廉以10分為滿分,在2011年「清廉指數」(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CPI)排名中,中國得分3.6,在183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在第75位,對比之下,香港為8.4,臺灣為6.1,澳門5.1,印度排名95。

透明國際的數據歷史雖談不上多久遠,但不僅為學界接納,近些年也出現在中國官方宣傳文本之中;雖然其統計方式雖然不乏值得商榷之處,但中立性卻不容置疑。對於中國,更為公允的評價應該是縱向比較。中國90年代曾經在41個國家排名中一度排名40,最近十年的低谷在2005年,分值為3.2,在158國家中排名78。

由此可見,比起過去,中國的清廉指數雖有起伏,但為何目前腐敗愈發人人喊打?正如學者資中筠先生近期所言引發諸多反響,「現在我們國家最要命的是全社會腐敗……最可怕的是從小學生接受腐敗教育:媽媽給老師送個禮,要不然對我不好。」

數據是冰冷的,身邊的故事則顯得生動得多。伴隨著「裸官」到「裸商」的過渡,近幾年來腐敗幾乎成為最能夠激起公眾集體情緒的詞彙之一,甚至當年提出腐敗某種情況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學者張維迎,也對於近年腐敗的加劇錯愕不已,聲稱腐敗已經蔓延到到語言領域。

當我們談論腐敗的時候,我們在談論什麼?各家對腐敗定義不知凡幾,透明國際的廣為人知的定義是「非法使用公權力以獲取私利」,美國蘭德研究生院院長RobertKlitgaard甚至給出一個著名公式:「腐敗=壟斷-責任+自由裁量權」。

綜合而言,筆者認為,腐敗更準確的定義是掌握權力的個人基於其自由裁量權而收取租金。在真實世界中,政府權力就是一筆巨大資源,其中大部分租被政府收集,小部分被權力系統中的個人收集。

也正因此,腐敗問題有「表與裡」兩個層面:表面的問題是,在為政府收租的過程中,個人自由裁量權過大,將其中部分租金收入私人囊中;更深一層的問題在於,政府權力過大,收取的租過大,且未經完備授權,滋生了諸多尋租空間,也使得貪腐層出不窮——更進一步,即使完全清廉的官員組成的政府,但仍舊可以收取過大的租。

也正因此,民眾對腐敗的義憤,不僅在於腐敗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更在於腐敗引發的不公加劇,也間接拷問政府收租是否公正、合理——換而言之,腐敗不僅是經濟上的剝削,更是權力分配的歧視。

現代政府,往往有作為民眾守夜人的職責,收取合理租金有其必要性。與之對英應,政府收租之後應該為民眾提供所匹配的公共產品,而腐敗減少了民眾理應獲得的服務;更加嚴重的是,官員收租之後,往往允許其收買者超出規則許可範圍地行動,間接置其餘於不公平境地,如此是雙重的不公正與剝奪。

也正因此,腐敗並不是僅僅一群體制內官員自肥的封閉小圈子,其影響足以外溢到整個社會,誠信缺失以及潛規則盛行不過其中一端。城池破碎,還可修葺一新,但是人心頹敗,恐怕難以重拾底線,腐敗盛行之下,社會潰敗的隱憂甚至超過社會動盪。

在中國當下語境中,距離權力的距離,幾乎定義了一個人成功的機率,腐敗因此成為不公正獲利的扈從。民眾對腐敗的憎惡,也摻雜著對不公正的收入不平等的義憤;當收入分配不均已經是社會穩定最大隱憂,如果這一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來自於制度性腐敗,則是超級炸彈。

腐敗的負外部性可見一斑,可見人人都恨腐敗,既然如此,為何不去根除腐敗,甚至出現民間所謂「越反越腐」的咄咄怪現象?

已故的美國學者奧爾森晚年曾經傾心於對權力及經濟繁榮關係的研究,他認為經濟成功要有兩個必要條件:首先所有人都穩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財產權利和公正的契約執行權利,其次則是沒有掠奪行為。

對照來看,腐敗無疑是對於這兩個條件的侵蝕,且如果繁榮的真理如此顯而易見,為何沒有所有國家都跟隨?奧爾森指出,提供法律與秩序的成本,一般情況應該遠遠低於國民收入以及稅收,財產等不平等甚至往往有助於維持秩序;但是在經濟政策不善以及制度不良的國家,則存在另一番情況。

在這類國家,政府的規定價格往往在市場出清價格之下(之上也成立),那麼區間就有大量的尋租空間,買賣雙方都會因規避法律而有所收穫,私人領域的所有激勵也傾向於破壞法律,這也是不少學者抱怨的「全民腐敗」癥結——如果存在大量的價格扭曲行為,必然有各種形式的權力黑市存在,行賄與受賄也變得司空見慣。

奧爾森強調,第三世界的政府傾向於試圖推行違反市場規律的政策,甚至違反市場規律往往成為國家的行為規範;他認為這是腐敗在蘇聯式國家不僅成為問題,甚至蘇聯解體之後也成為重要問題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見,對於權力的監督從來不是簡單的問題,腐敗更被列為是世界性難題。政府權力是抽象的,必然依賴具體的個人來實施,也正因此,官員天然具備自由裁量權;問題在於,如何約束這樣的自由裁量權?

一方面,如果這種自由裁量權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來約束,不少組織行為學的文獻證明,其有效性薄弱不堪,而且科層制下官員的晉升可能傾向於會超過他們的能力範圍;另一方面,不少經濟學研究也證明,至少對於底層官員而言,至下而上的監督也遠遠沒有想像中那麼有效率——比如,這就是民主而腐敗的印度難以迴避的現實困境。

也正因此,反腐敗而言,單向度的監督遠遠不夠,必須「自上而下」系統中添加來自下層的與來自橫向的約束,才有可能補足對權力的約束。下層約束的最好方式是官員以其政績被問責,例如競選;橫向約束而言,其方式則包括新聞、出版、言論自由等帶來的力量。

回頭對照,中國式腐敗為何難解?癥結在於,政府過分強大,不僅掌握了過分巨大的社會資源,收取了過多的租,而且民間社會長期被擠壓,沒有公民社會的基礎,這使得下層約束與橫向約束的可能性與渠道遭遇隔絕。

從微觀行為分析,腐敗以及反腐,其實都是一種理性人的理性選擇。從經濟學而言,成本收益永遠是第一考量,也正因此,不僅應該通過限制行政權力降低官員腐敗的收益,也應該通過司法公正等方式降低舉報人的成本,應該讓公民有遠離跨省以及勞教等恐懼的自由,如此,不僅腐敗有望得解,經濟繁榮亦可期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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