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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費--中國式的「商業怪胎」

作者:信海光  2011-05-19 12:1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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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費是80年代的西方商業社會的發明,時至今日,進場費已經成為了商家利潤的一部分。甚至有種比喻是:過高的進場費和過低的零售利潤就如同西瓜和芝麻。都在抱西瓜,那麼芝麻誰來撿?

在前天例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稱正對此起草新文件。他表示,進場費在中國零售、百貨行業中持續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合理性,這是市場化進程中的一個現象。

所謂「進場費」,指的是超市在供貨商的商品進入超市之前,預先收取的一筆費用。關於這筆費用該不該收,是否合理,在中國媒體上討論了已經不止一年、兩年,而是很多年。而這次之所以又被推上風口浪尖,則是因為央視最近一則報導透露,大超市(央視調查的是家樂福)盤剝供貨商,向他們收取的名目繁多的進場費(包括開戶費、節慶費、新店開張費、老店裝修費、新品費、條碼費、合同續簽費、海報費、堆頭費、信息共享費、促銷員管理費、諮詢費、促銷服務費等十幾種),總額佔商品零售價的40%左右,直接推高了中國的物價。既然涉及「物價上漲」這樣的大事,「進場費」想不出風頭都不行了。

進場費的合理性確實值得質疑,但說它的存在大幅推高了物價就比較誇張了,這跟前段時間將菜價上漲歸因於中間商,貨價上漲歸因於路橋費道理一樣,進場費已存在很多年,而物價快速上漲才是最近的事情。事實上,進場費這筆錢,無論叫什麼名稱,都是供貨商的供貨價與超市零售價之差的一部分,即便超市取消進場費,只要話語權依舊掌握在零售商手裡,它仍然可以通過直接壓低進貨價格繼續賺取這筆費用,總之是無法給消費者省出來,遑論拉低物價。

但為什麼又說進場費是超市對供貨商的盤剝呢?是因為這種方式雖然沒有直接使供貨商虧本,但卻提前佔用了供貨商的資金,並把本應超市承擔的市場風險轉移到供貨商頭上。據說,國內的一些大超市收取的進場費已經超過了全年利潤的總和,進場費為超市巨頭們聚斂了巨額擴張資金,加速了資金鏈條的週轉速度。與其說它是一種斂財方法,不如說是一種商業模式。

進場費是一個中國式的「商業怪胎」,在發達國家,同樣激烈的市場競爭當然也會促使大零售商產生憑藉其優勢的市場地位壓榨供貨商的衝動,但嚴密的立法卻封死了這條路,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美國就出臺了《羅賓遜波特曼法案》,規定禁止有可能壟斷市場的商家,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要求特殊折扣及不合理費用。而日本的相關法律更是明確界定了17種現象為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其實在中國的《反壟斷法》裡也有類似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而商務部(2006年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又稱商務部2006年第17號令)及北京(《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進貨交易行為規範(試行)》)等一些地方也出臺過地方法規,禁止收取各種形式的不合理進場費,但實施起來卻缺乏力度。

從1978年到現在,中國走上市場經濟之路已過30年,早已培育出無數制度精英,他們不可能看不到進場費顯而易見之不合理處,所以他們也制定了一些相關法規,但這些軟弱的條文,顯然無法撬動強大的既得利益陣營。

商務部發言人說超市進場費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因為它的存在是建立在一個強大的現實基礎之上,而這個現實基礎本身卻未必合理。超市進場費只是中國市場上現存的大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現象的一個縮影,中國大多數大型零售企業,都在採用這種成本低、風險低的擴張模式,它們憑藉其渠道優勢,從供貨商手中收取進場的各種費用,賺取利潤,佔有現金流。跨國的家樂福如此,本土的國美和蘇寧亦如此。在壟斷國企中也很常見,比如,在一些城市的地鐵中,電信運營商要接入信號,就不得不向地鐵公司繳納不菲的「手機信號入場費」,電信運營商不想承擔費用,這就導致乘客在不少已建好通車的地鐵線路上打電話沒信號。至於機場裡的高價麵條,火車上的高價礦泉水,也是一個道理。

反進場費乏力,根本上還是源自中國法律在反壟斷上的乏力,法律制定很容易,但實行起來卻經常投鼠忌器,如果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只對超市們下重手,而不普遍反壟斷,難免會被超市巨頭們指責為選擇性執法,歧視外資之類。立法容易,讓法律有效力難。

寡頭的囂張,除了政府干預乏力,市場競爭的失衡是另一重要因素。在圍繞進場費引發的博弈中,供貨商為什麼會一面大呼被盤剝,一面還在繼續忍受?背景是大超市的迅猛擴張,小零售店步履維艱,客源都被少數大超市佔據,造成供貨商可選擇餘地幾乎沒有,對大超市過於依賴,只能接受「不平等條約」。中國進入市場經濟三十年,對外開放招商引資一直是主旋律,有限的時間段內,本土零售業發展尚未充分,而外資巨頭紛紛進入(1992年中國商業零售業對外開放),氣勢洶洶,以大壓小,很容易就佔據優勢地位。從這個角度講,中國政府除了在法律條文上明確限制「不平等條約」之外,是否應出手支持巨頭擠壓下日漸失去競爭力的本土小零售業主?當然,這又將是一個公平和效率孰先的難題,它無助於GDP的增長,還有可能會破壞自由市場經濟信條。

家樂福在中國高速成長,幾無敵手,亦無敗績,但在去年3月,卻宣布全面退出日本市場,門店轉由日本本土零售集團永旺接手。家樂福為什麼在日本會失敗?其原因之複雜足夠寫一本書,但一個重要因素難以迴避:在日本政府長期有意識的支持下,日本本土的零售便利店已經非常強大,在市場上有力的頂住了家樂福的強勢擴張。1974年,當時日本正處在戰後實現經濟騰飛的關鍵時間段,推出了《大店法》,對大型零售商的經濟活動加以管制,對於大型零售商的店舖總面積、營業結束時間、休息日天數等都做出了限定,通過這些管制來增加周邊中小型零售商的商機。直到2000年,《大店法》才被更寬鬆的《大店立地法》所取代,但這時候本土零售業已成氣候,四處開花,那一年日本銷售額最大的公司居然不是超級賣場,而是7-11連鎖便利店。

近年來,中國本土的零售業利益集團一直希望中國能夠模仿日本推出《商業大店法》、《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法》等,從法規上約束跨國零售巨頭的擴張,甚至有企業老闆自費聘請法律專家擬訂了法律草案,從2003年開始幾乎年年在兩會上提案,但效果了了。到了2008年,商務部發布文件,外資零售門店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商務部門,反使本土零售業壓力更大。獲得審批權的地方政府紛紛向外資商業拋出橄欖枝,大力吸引外資項目落戶,為給當地帶來引資政績和稅收,據說有的外資巨頭還獲得了超國民待遇,被允許在一些城市突破規劃而強行甚至違規開店,至於包容進場費等細枝末節,當然更是不在話下。

芝麻也許撿起來更麻煩,但這是根本;西瓜也許暫時還會很豐厚,卻不是商業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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