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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方違法行政 廢除勞教呼聲再起

作者:楊蓉真  2010-11-17 09:3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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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楊蓉真採訪報導】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近日因為河南維權人士程建萍(筆名王譯)被判勞教一年,再度受到重視,因為勞教條例一直以來是中共用來打擊異議人士的利器。網路作家上官如煙表示:透過聲援王譯的同時,應該要推動廢除勞教法,而且這是最核心的問題,一旦廢除了勞教法,中共對王譯這樣的人就沒有辦法了。

王譯於11月15日被確定判勞教一年,其男友華春輝表示,應該是要藉此來構陷、報復,達到打擊他們的目的。上官如煙指出:中共是透過勞教來達到控制她的目的,王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卻由於廣泛聲援維權人士逐漸造成影響,這樣的影響不是政府當局所樂見的。加上王譯被勞教屬於「一事兩罰」,證實新鄉警方違法行政,廢除勞教實在是當務之急。

根據網友的說法,勞教制度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可以很方便的根據政府的意願,來制訂一些罪名,是比刑事犯罪低得多的行政處罰手段,但達到了處罰的目的。

早在2006年,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山東大學退休教授孫文廣即發起「呼籲廢除勞教制度簽名活動」;今年7月杭州律師王成、北京學者張輝和湖南維權人士肖勇,再度要求國務院要廢除勞教制度,並在網路上發起支持的簽名活動。

勞教制度制定於1957年「反右」期間,廢除勞教的呼籲主要有幾項法源依據:

一、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而勞教制度規定,不需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這項制度與中國憲法牴觸;構成了對憲法和其它法律的違反,在勞教的執行過程中公民幾乎被剝奪了所有的法律救濟權利。

二、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三、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而勞教制度實際上卻成了壓制公民信仰自由、表達、集會、結社自由權利的一種工具,從「反右」開始已有350萬人以上被勞教。

近年來,勞教制度廣泛被用來打擊維權人士,包括拆遷戶、民運人士、法輪功修煉者、訪民等,被勞教者在勞教所受到酷刑虐待的事件層出不窮,同時這些人被用來從事無償的勞動,加工製造商品,不但違反中國現行《勞動法》、《監獄法》和有關勞動教養法規的規定;此外,也違反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中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監獄法》第72條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45條規定:「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根據勞動教養人員從事的生產類型、技術高低和生產的數量、質量,發給適當工資。」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條第一款規定:「對囚犯的工作,應訂立公平報酬的制度。」第二款規定:「按此制度,囚犯應准至少花費部分收入,購買核定的對象,以供自用,並將部分收入交付家用。」第三款規定:「此項制度並應規定管理處應扣出部分收入,設立一項儲蓄基金,在囚犯出獄時交給囚犯。」

目前勞教人員被迫從事無償勞動卻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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