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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方违法行政 废除劳教呼声再起

作者:杨蓉真  2010-11-17 09:3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看中国记者杨蓉真采访报导】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近日因为河南维权人士程建萍(笔名王译)被判劳教一年,再度受到重视,因为劳教条例一直以来是中共用来打击异议人士的利器。网络作家上官如烟表示:透过声援王译的同时,应该要推动废除劳教法,而且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一旦废除了劳教法,中共对王译这样的人就没有办法了。

王译于11月15日被确定判劳教一年,其男友华春辉表示,应该是要借此来构陷、报复,达到打击他们的目的。上官如烟指出:中共是透过劳教来达到控制她的目的,王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由于广泛声援维权人士逐渐造成影响,这样的影响不是政府当局所乐见的。加上王译被劳教属于“一事两罚”,证实新乡警方违法行政,废除劳教实在是当务之急。

根据网友的说法,劳教制度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可以很方便的根据政府的意愿,来制订一些罪名,是比刑事犯罪低得多的行政处罚手段,但达到了处罚的目的。

早在2006年,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即发起“呼吁废除劳教制度签名活动”;今年7月杭州律师王成、北京学者张辉和湖南维权人士肖勇,再度要求国务院要废除劳教制度,并在网络上发起支持的签名活动。

劳教制度制定于1957年“反右”期间,废除劳教的呼吁主要有几项法源依据:

一、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教制度规定,不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这项制度与中国宪法抵触;构成了对宪法和其它法律的违反,在劳教的执行过程中公民几乎被剥夺了所有的法律救济权利。

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而劳教制度实际上却成了压制公民信仰自由、表达、集会、结社自由权利的一种工具,从“反右”开始已有350万人以上被劳教。

近年来,劳教制度广泛被用来打击维权人士,包括拆迁户、民运人士、法轮功修炼者、访民等,被劳教者在劳教所受到酷刑虐待的事件层出不穷,同时这些人被用来从事无偿的劳动,加工制造商品,不但违反中国现行《劳动法》、《监狱法》和有关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此外,也违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中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45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第二款规定:“按此制度,囚犯应准至少花费部分收入,购买核定的对象,以供自用,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第三款规定:“此项制度并应规定管理处应扣出部分收入,设立一项储蓄基金,在囚犯出狱时交给囚犯。”

目前劳教人员被迫从事无偿劳动却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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