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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內幕交易「特色」多「重典」少(圖)

作者:黃湘源  2010-08-15 14: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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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內幕交易聲勢很大,但是為何效果不佳?在筆者看來,根本原因在於兩句話:一是「中國特色」太多;二是嚴刑峻法太少。

按照證監會主席主席尚福林的說法,「內幕交易上升為市場監管主要矛盾」。也就是說,在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後,市場的主要矛盾,已經從既得利益者是否願意讓渡利益、如何順利讓渡利益的問題,上升為真金白銀的利益博弈。利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不斷增多,違規信息披露和泄露內幕信息的案件有所抬頭;利益尋租也由一級市場向二級市場延伸,上市公司高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投行保薦人、會計師、律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相關內幕知情人,通過控制自己親屬的賬戶或將內幕信息泄露給親屬朋友交易,已成內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不少人呼籲強化打擊內幕交易的行政執行力,說老實話,我對這個提法表示懷疑。聯合執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各有關部門對打擊內幕交易的重視,也是針對當前內幕交易的複雜背景關係的應對之策,但換一個角度來看,也恰恰可以說是權大於法的反映。試問,如果做得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還用得著這種共管部門越多、協調難度越大的高規格低效率聯防機制嗎?其實,用過多行政手段干預和調控市場,並不意味著就是有效的監管,畢竟行政監管不能取代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裁決。在內幕交易雖然有了追訴立案標準,但還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特別是認證困難的情況下,證監會的稽查和移送司法機關之後的偵查定案,除了有重複勞動和效率低下之疑,也從某種程度上磨鈍了法治的銳氣,容易澆滅群體性關注和參與監督的熱情。那麼,有什麼理由讓人相信內幕交易作為一種與權力一起孳生的腐敗,能靠權力的立體聯防輕易消滅呢?事實上,簡單地用行政處罰和經濟罰款代替刑事追究和民事賠償,反而由於違法成本過低而變成對內幕交易的變相鼓勵。

打擊內幕交易還需要有提前性的法益保護。雖然3年前管理層就下發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最近,還建立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不過,由於早在處置杭蕭鋼構(事件時就傳說正在內部醞釀試行的《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和《市場操縱認定辦法》至今未見天日,討論數年的「舉證倒置」原則是否可以引入內幕交易案的查處,也尚無定論。在現行法律法規對內幕交易行為缺乏提前性的法益保護的條件下,「查證難」和「認證難」仍將有可能成為內幕交易案件認證的攔路虎。

證券監管的要點一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二是規範市場主體,其中主要是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的行為。現在看來,我國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目前也是後者略有餘而前者很不足。在這方面,同國外成熟市場相比,顯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在保護投資者利益上,我們不可能指望行政監管包打天下,包辦那些本應該由法律管起來而不是行政執行力越俎代庖的一切事情。但是,如果什麼時候證監會能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那樣,用自己的名義代表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的內幕交易或欺詐行為,投資者所企望的一個公平交易的市場,就有可能看得見曙光了。打擊內幕交易一不靠造聲勢,二不可能靠行政監管的打包票或上市公司和大資金大機構的良心發現,真正靠得住的只能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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