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保薦人的處罰首現最重罰單——12個月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不過,市場普遍認為,這樣的懲罰力度仍然還太輕。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12個月儘管已經屬於「不受理」罰則的上限,但顯然還算不得最重。最重處罰的極限是撤銷資格。但從以往的罰例來看,一般都只是罰3個月,至多9個月,開12個月的罰單還是第一次。
事情的起因是國信證券所保薦的隆基股份一上市業績就「變臉」。2012年4月10日刊登招股書,4月11日上市,但隨後發布的2012年一季報顯示,2012年1~3月隆基股份淨利潤同比下降90.59%。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國信證券在提交會後重大事項時未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發行人亦未在招股過程中作相應補充公告。按照這樣的說法,這似乎只是一個信息披露違規的問題。
誠如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所說,宏觀經濟環境、行業週期變化等都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影響,業績波動是客觀存在的現象。不過,不能不注意到的是,隆基股份其實是二次上會過的會。而其保薦人則始終都是國信證券的人,只不過其中的一個搭檔一換再換,另一個則一直在堅守崗位。
耐人尋味之處也正在這裡。一次過會通不過的隆基股份,為何二次過會就一點問題也沒有了,而上市後問題就又暴露出來了呢?隆基股份的業績變臉或者不無受宏觀經濟下滑和光伏行業整體虧損影響的客觀因素,但發行人和保薦人在申報過會和提交會後重大事項報告時,對已經發生的業績變臉或可能發生的業績變臉顯然不可能一點不知情,只不過在利益驅動下,總有人會鋌而走險。
俗話說,一隻碗不響,兩隻碗叮噹。信息披露虛假,不只是發行人的事,大多跟保薦人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券商和保薦人為的是承銷費或保薦費。從違法犯規成本來看,受禁12個月算得了什麼?
保薦人的失職和失信,充分說明,以信息披露為本的發行制度離開了法律的保障,必然會流於形式主義的歪門邪道。筆者認為,IPO打假也應「零容忍」。這是不久前央視經濟頻道一個專題節目提出的觀點。
只要法律保障一到位,「零容忍」就不難。在這方面,香港證監會對造假的洪良國際的處罰,顯然可以給內地一個很好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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