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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官與民為何不同罪

作者:李滄海  2010-03-06 23: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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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李滄海綜合報導】據報導,廣東韶關市曲江區馬壩鎮一名17歲少年葉某,在QQ聊天時認識了一名未滿14週歲的少女,兩人還談起了「戀愛」。隨後,少年將該少女帶回家中並與其發生了關係。近日,曲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該少年有期徒刑兩年。

經查明,2009年10月,只有17歲的葉某通過網上聊天軟體認識了受害人黃某(1995年12月出生)。同年11月17日下午,黃某到曲江區某網吧找到葉某。當晚,他們倆到被告人葉某家,飯後在他的房間裡發生了性關係。曲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葉某與未滿14週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而此前被媒體報導貴州省習水官員與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案,則被判為「嫖宿幼女」。

葉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被判強姦一案報導後,引起了廣大網民的憤怒。有網友質問:同樣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法律為什麼對待官員和百姓就截然不同?也有網友跟帖說:如果是官員強迫幼女發生性關係,就可以說成嫖宿幼女,那還叫嫖,不叫強姦。這兩個小孩自願發生關係,就叫強姦?還有網友跟帖說:小孩,在你還沒混上一官半職的時候就不該有這個想法啊。你要是官,最多判個嫖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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