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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政府動用警力夜拆大澤路(圖)

---動用公安、交警、城建110等兩三百人深夜暴力強拆市民依法購買的門面房

 2009-08-03 20:5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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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2009年7月9日凌晨4點發生一起市政府動用公安、交警、城建110執法大隊、東關辦事處等兩三百人,動用鏟車和城建人員砸門,採取野蠻、粗暴、強行違法推倒18間業主於16年前依法購買的門面房惡性事件。

2009年7月9日凌晨4點30分,宿州市人民政府動用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建設委員會建築110(由汪洋隊長帶隊),東關派出所、交警、東關辦事處黨委書記郜美英,埇橋區政府副區長徐蘇北,兩三百人,動用鏟車和城建人員砸門,採取野蠻、粗暴、強行拆除措施,這種行為另人髮指。在這之前被申請人(宿州市建委)既沒有徵求意見也沒有通知房屋所有權人,更沒有明確拆除賠償責任由誰承擔,具體怎麼賠沒有任何書面的文字通知。對此,我們提出強烈抗議。

大澤路商業街的門面房是宿州市埇橋區東關辦事處於93年提請宿州市政府批准開發興建並出售給了36戶業主。市房管局分別於94年和2005年先後兩次通知業主辦理了和換發了《房產證》。

1.為什麼市建委卻要在沒有任何人和購房戶洽談拆遷補償的情況下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並且通知書只下達至東關辦事處?難道東關辦事處是該房屋的所有人嗎?請問你們依據的國家哪一條法律法規?

2.如果你委說是違章建築,那麼有什麼依據?難道經過原宿州市政府【計基字(93)45號】文件批復,同意開發建設大澤路商品市場並由市政府一級基層組織的東關辦事處出售的門面房竟然是違章建築?原市政府的批復是同時抄送原市宿縣地委行署計畫委員會、宿州市政府、市建委等8個部門。怎麼能說沒有規劃許可?難道宿州市政府的批復不是規劃許可?況且,16年前也沒有辦理《規劃許可證》的說法。宿州市政府竟以當前規範化的房地產市場建設審批標準來要求和衡量16年前計畫經濟時期的建設規劃,豈不可笑和無理! 即使需要辦理也應該由東關辦事處去辦理規劃許可。一切責任應該由東關辦事處承擔。請問:"東關辦事處是不是宿州市政府的下屬部門?房管局是不是你們的下屬機構"?憑什麼政府行為造成的過錯要讓我們老百姓買單?

宿州市建設委員會、市房地產管理局文件:【宿建(2003)208號】文件規定:"凡2000年3月6日以前建成,航拍攝影圖片有房屋實物照片的一律視為合法建築,可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產權證",至於後來出售該房屋的東關辦事處沒有及時補辦規劃許可證等手續,我們大澤路37戶業主並不知曉。但沒有及時補辦規劃許可證,並不意味著不符合規劃許可。(見文件)況且門面房是我們買的,不是我們自己建的,何來違章建築之說?

3.大澤路商業街也不是宿州市建委以前所說的"臨時建築"。經法院訴訟,安徽省高院已經認定宿州市建委的"大澤路商業街門面房是臨時建築"的說法是缺乏事實依據的,併發回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08年1月16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6]宿中行初字9-1號判決撤銷了宿州市建委的《關於限期拆除大澤路東側18間門面房臨時建築通告》通告。

綜上所述,我們請問:大澤路商業街既不是違章建築,也非"臨時建築",那麼你委可以無償地拆除嗎?

4..就在2009年7月2日,宿州市建委主任王宗元還代表宿州市政府接受了市民的網上訪談,並承諾要依法拆遷,為民辦事。在網上接訪時還說:" 2000年3月6日前的房屋,既使沒有產權證, 拆遷時仍按合法建設對待,補償標準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那麼,請看僅僅一週後的7月9日,王主任就出爾反爾,連夜暴力強拆了我們依法購買的18間門面房,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政府還有一點點威信和形象嗎?

我們不是不同意拆遷,如果市政府有規劃方案,確實需要拆除大澤路商業街,我們可以理解,而在沒有給與任何補償,甚至連和我們購房戶談話都沒有進行的情況下,就欲強行拆除我們合法購買的門面房,我們堅決不答應。

況且,為什麼大澤路東側共有37間門面房,卻只拆除了最北頭的18間?如果真的是為了拓寬大澤路和維修大澤路,應該把大澤路東側的37間門房房全部拆除。那麼,只有一種可能,就是為了給旁邊新開發的"中煤大廈"讓路,讓"中煤大廈"的開發商和業主得到了不應該得到的暴利!卻實實在在地損害了我們大澤路北頭18間門面房的業主的利益!政府這種以犧牲一方的利益來換取另一方暴利的行為是否太無理、太不值得!

5. 中國已進入法制時代,構建和諧社會是全國人民的期盼,黨中央在當前形勢下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情況下,宿州市政府竟敢動用公安、建築110在凌晨時刻暴力強拆業主依法購買的門面房事件。如果是正常拆遷,為什麼市政府在凌晨4點動用公安、城建110幾百人夜間暴力拆除大澤路東側門面房?足以說明是違法拆遷行為。《限期拆除決定書》拆除大澤路東側門面房(共有37間同時開發、同時出售、同一地點,為什麼只拆北頭18間,向南19間為什麼不拆除?)這種"選擇性執法"讓我們無法理解,作何解釋?其行為另人髮指,在全國罕見,房屋所有權人對此義憤填膺!在這之前宿州市建設委員會始終沒有充分聽取被拆遷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也沒有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對拆除補償責任由誰承擔,沒有具體任何書面的方案,沒有接到任何通知和拆遷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們16年前合法購買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強行拆除,我們合法購買的門面房就這樣白白地被強行拆除了,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對此,我們提出強烈抗議和譴責!

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不當行為,政府失守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以無端損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政府的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哪裡去了?這是一起政府干預城市房屋拆遷民事行為。2003年9月19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關於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要使群眾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被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要經依法裁決後才能實施強制拆遷,要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性拆遷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在規劃審批之前應以適當的形式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我們購買的是政府開發出售的商品門面房,我們合法購買取得的房屋財產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得到保護?當年東關街道辦事處開發出售房屋手續不全是政府的責任,千錯萬錯是政府的過錯,我們購房戶何錯之有?宿州市黨和政府應該考慮到18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些人大多數是下崗、失業、無業人員,全靠門面房經營收入來源維持生活,黨和政府應該考慮到我們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拆除不給合理補償,將嚴重的侵犯了18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2009年7月9日下午,暴力強拆事件發生後,我們書面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和市信訪局反映市政府動用公安、城建110暴力拆除我們大澤路門面房事實經過,請求給予解決,但是他們叫我們去找市建委解決,只推不攬、不管不問、不負責任。

我們要求地方黨和政府:按照《物權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我們合法購買取得的大澤路東側商品門面房依法評估,依法拆遷,給予合理補償。按法律規定進行和解、調解、仲裁、協商解決。如果拆除不給補償,與法不容、與理不通、不公平、不公正,我們無法接受。可能激起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後果由政府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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