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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政府动用警力夜拆大泽路(图)

---动用公安、交警、城建110等两三百人深夜暴力强拆市民依法购买的门面房

 2009-08-03 20: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安徽省宿州市2009年7月9日凌晨4点发生一起市政府动用公安、交警、城建110执法大队、东关办事处等两三百人,动用铲车和城建人员砸门,采取野蛮、粗暴、强行违法推倒18间业主于16年前依法购买的门面房恶性事件。

2009年7月9日凌晨4点30分,宿州市人民政府动用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110(由汪洋队长带队),东关派出所、交警、东关办事处党委书记郜美英,埇桥区政府副区长徐苏北,两三百人,动用铲车和城建人员砸门,采取野蛮、粗暴、强行拆除措施,这种行为另人发指。在这之前被申请人(宿州市建委)既没有征求意见也没有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更没有明确拆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具体怎么赔没有任何书面的文字通知。对此,我们提出强烈抗议。

大泽路商业街的门面房是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于93年提请宿州市政府批准开发兴建并出售给了36户业主。市房管局分别于94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通知业主办理了和换发了《房产证》。

1.为什么市建委却要在没有任何人和购房户洽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且通知书只下达至东关办事处?难道东关办事处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吗?请问你们依据的国家哪一条法律法规?

2.如果你委说是违章建筑,那么有什么依据?难道经过原宿州市政府【计基字(93)45号】文件批复,同意开发建设大泽路商品市场并由市政府一级基层组织的东关办事处出售的门面房竟然是违章建筑?原市政府的批复是同时抄送原市宿县地委行署计划委员会、宿州市政府、市建委等8个部门。怎么能说没有规划许可?难道宿州市政府的批复不是规划许可?况且,16年前也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说法。宿州市政府竟以当前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建设审批标准来要求和衡量16年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建设规划,岂不可笑和无理! 即使需要办理也应该由东关办事处去办理规划许可。一切责任应该由东关办事处承担。请问:"东关办事处是不是宿州市政府的下属部门?房管局是不是你们的下属机构"?凭什么政府行为造成的过错要让我们老百姓买单?

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宿建(2003)208号】文件规定:"凡2000年3月6日以前建成,航拍摄影图片有房屋实物照片的一律视为合法建筑,可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至于后来出售该房屋的东关办事处没有及时补办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我们大泽路37户业主并不知晓。但没有及时补办规划许可证,并不意味着不符合规划许可。(见文件)况且门面房是我们买的,不是我们自己建的,何来违章建筑之说?

3.大泽路商业街也不是宿州市建委以前所说的"临时建筑"。经法院诉讼,安徽省高院已经认定宿州市建委的"大泽路商业街门面房是临时建筑"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并发回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1月1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宿中行初字9-1号判决撤销了宿州市建委的《关于限期拆除大泽路东侧18间门面房临时建筑通告》通告。

综上所述,我们请问:大泽路商业街既不是违章建筑,也非"临时建筑",那么你委可以无偿地拆除吗?

4..就在2009年7月2日,宿州市建委主任王宗元还代表宿州市政府接受了市民的网上访谈,并承诺要依法拆迁,为民办事。在网上接访时还说:" 2000年3月6日前的房屋,既使没有产权证, 拆迁时仍按合法建设对待,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那么,请看仅仅一周后的7月9日,王主任就出尔反尔,连夜暴力强拆了我们依法购买的18间门面房,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政府还有一点点威信和形象吗?

我们不是不同意拆迁,如果市政府有规划方案,确实需要拆除大泽路商业街,我们可以理解,而在没有给与任何补偿,甚至连和我们购房户谈话都没有进行的情况下,就欲强行拆除我们合法购买的门面房,我们坚决不答应。

况且,为什么大泽路东侧共有37间门面房,却只拆除了最北头的18间?如果真的是为了拓宽大泽路和维修大泽路,应该把大泽路东侧的37间门房房全部拆除。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为了给旁边新开发的"中煤大厦"让路,让"中煤大厦"的开发商和业主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暴利!却实实在在地损害了我们大泽路北头18间门面房的业主的利益!政府这种以牺牲一方的利益来换取另一方暴利的行为是否太无理、太不值得!

5. 中国已进入法制时代,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期盼,党中央在当前形势下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情况下,宿州市政府竟敢动用公安、建筑110在凌晨时刻暴力强拆业主依法购买的门面房事件。如果是正常拆迁,为什么市政府在凌晨4点动用公安、城建110几百人夜间暴力拆除大泽路东侧门面房?足以说明是违法拆迁行为。《限期拆除决定书》拆除大泽路东侧门面房(共有37间同时开发、同时出售、同一地点,为什么只拆北头18间,向南19间为什么不拆除?)这种"选择性执法"让我们无法理解,作何解释?其行为另人发指,在全国罕见,房屋所有权人对此义愤填膺!在这之前宿州市建设委员会始终没有充分听取被拆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没有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对拆除补偿责任由谁承担,没有具体任何书面的方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和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们16年前合法购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强行拆除,我们合法购买的门面房就这样白白地被强行拆除了,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对此,我们提出强烈抗议和谴责!

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不当行为,政府失守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无端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政府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哪里去了?这是一起政府干预城市房屋拆迁民事行为。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要使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在规划审批之前应以适当的形式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我们购买的是政府开发出售的商品门面房,我们合法购买取得的房屋财产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得到保护?当年东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出售房屋手续不全是政府的责任,千错万错是政府的过错,我们购房户何错之有?宿州市党和政府应该考虑到18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人大多数是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全靠门面房经营收入来源维持生活,党和政府应该考虑到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拆除不给合理补偿,将严重的侵犯了18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9日下午,暴力强拆事件发生后,我们书面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信访局反映市政府动用公安、城建110暴力拆除我们大泽路门面房事实经过,请求给予解决,但是他们叫我们去找市建委解决,只推不揽、不管不问、不负责任。

我们要求地方党和政府: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我们合法购买取得的大泽路东侧商品门面房依法评估,依法拆迁,给予合理补偿。按法律规定进行和解、调解、仲裁、协商解决。如果拆除不给补偿,与法不容、与理不通、不公平、不公正,我们无法接受。可能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由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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