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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校長成為校舍安全的「替罪羊」

作者:易艷剛  2009-07-22 03: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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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青年報》的報導,安徽省教育廳規定今後安徽中小學校舍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險遷移後,均將在單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統一刻上竣工時間和項目縣縣長、教育局局長、項目學校校長姓名等有關負責人的姓名,以明確相應責任。校舍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將會在其永久性標牌上找到相關責任人,追究其責任。

安徽此舉,使得校舍安全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

校舍安全,究竟誰之責?

以嚴厲的問責制應對校舍安全問題,並非安徽省教育廳首創。據新華社報導,遼寧省就曾於今年出臺過校舍安全的"終身負責制",規定相關中小學校的校長是具體工程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校長在職時建的校舍,若干年後出了問題,即使該校長交流到別的單位或者退休了,同樣也要被追究責任。

"權力與責任對等,制度才是個有效的制度",《生活晨報》的評論突出了一個問題--校舍安全,究竟是誰的責任?

依據我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實行"五方主體終身責任制",這其中的"五方"是指建設單位(業主、投資方)、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和監理單位。

對此,《中國教育報》的分析文章指出,"從基礎教育的屬性來看,基礎教育屬於公共物品,中小學校內的物品包括建築物當然屬於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出資人、持有人都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那它的質量保障和監管的責任當然應該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所以,校舍建築質量的責任應該是由當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來承擔"。

《生活晨報》的評論直截了當:只讓校長"終身負責",無異於是把校長推到了"替罪羊"位置。

對於校舍安全的監管,校長的權力顯然是有限的,然而依照校長"終身負責制"所規定的內容,各學校的校長無疑將承擔遠超其能力範圍的巨大責任。校舍建設的具體環節牽涉面極廣,在很多時候,是當地政府部門在主導,政府和開發承建方對於校舍安全問題負有遠大於校長的責任。

因此,安徽的做法無疑更加理性,也更加公平。

加強事前監管才能防患於未然

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校舍安全大有裨益。但也必須看到,問責再好,畢竟是一種事後的追究,真正意義上的校舍安全,終歸是建出來的。只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加強事前監管,才能防患於未然。懲前而不毖後,於事無補。

《西安晚報》的評論文章指出,既然加大問責力度是為避免傷亡事故的出現,何不將問責關口前移,比如在施工過程中加大監督力度,再比如在竣工驗收環節死摳質量標準不鬆口。

《中國教育報》也指出,要把校舍建成最堅固、最安全的建築,更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在建築立項、建築設計、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展和工程驗收等環節上,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管制度,並且每一個環節都有相應的責任人直接負責。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各負其責、共同保證校舍質量的良性監管流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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