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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校长成为校舍安全的“替罪羊”

作者:易艳刚  2009-07-22 03: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安徽省教育厅规定今后安徽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后,均将在单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刻上竣工时间和项目县县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等有关负责人的姓名,以明确相应责任。校舍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在其永久性标牌上找到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安徽此举,使得校舍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校舍安全,究竟谁之责?

以严厉的问责制应对校舍安全问题,并非安徽省教育厅首创。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就曾于今年出台过校舍安全的"终身负责制",规定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在职时建的校舍,若干年后出了问题,即使该校长交流到别的单位或者退休了,同样也要被追究责任。

"权力与责任对等,制度才是个有效的制度",《生活晨报》的评论突出了一个问题--校舍安全,究竟是谁的责任?

依据我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实行"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这其中的"五方"是指建设单位(业主、投资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

对此,《中国教育报》的分析文章指出,"从基础教育的属性来看,基础教育属于公共物品,中小学校内的物品包括建筑物当然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出资人、持有人都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那它的质量保障和监管的责任当然应该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以,校舍建筑质量的责任应该是由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承担"。

《生活晨报》的评论直截了当:只让校长"终身负责",无异于是把校长推到了"替罪羊"位置。

对于校舍安全的监管,校长的权力显然是有限的,然而依照校长"终身负责制"所规定的内容,各学校的校长无疑将承担远超其能力范围的巨大责任。校舍建设的具体环节牵涉面极广,在很多时候,是当地政府部门在主导,政府和开发承建方对于校舍安全问题负有远大于校长的责任。

因此,安徽的做法无疑更加理性,也更加公平。

加强事前监管才能防患于未然

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校舍安全大有裨益。但也必须看到,问责再好,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追究,真正意义上的校舍安全,终归是建出来的。只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事前监管,才能防患于未然。惩前而不毖后,于事无补。

《西安晚报》的评论文章指出,既然加大问责力度是为避免伤亡事故的出现,何不将问责关口前移,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再比如在竣工验收环节死抠质量标准不松口。

《中国教育报》也指出,要把校舍建成最坚固、最安全的建筑,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建筑立项、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工程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并且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人直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校舍质量的良性监管流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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