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紛爭曠日持久
金華火腿始於唐、盛於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歷史。清光緒年間,「金華」火腿在德國萊比錫舉辦的國際博覽會上獲金獎,1915年在美國舊金山的萬國商品博覽會上再度奪得金獎,被公認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國具有原產地域地理特徵的民族傳統精品。
據記者調查,現改制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華」火腿商標是原金華市浦江縣食品公司於1979年10月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註冊號為130131,至今未變。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統一」(即統一經營、統一調撥、統一核算)的行政關係為由,將浦江縣註冊的「金華」火腿的註冊商標無償轉移到了自己的名下,並獲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銷食品行業「三統一」管理體制,食品企業下放給了縣、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業,卻沒歸還浦江縣的註冊商標。為此,金華方面便不斷向省食品公司提出歸還商標要求,紛爭由此而生。
按照規定,商標註冊期為10年。到了1992年,「金華」火腿商標註冊期滿,當年4月,金華市政府向浙江和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正式打報告,要求歸還註冊商標權。對此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兩次推遲浙江省食品公司續展申請,但還是未能解決問題,矛盾進一步升級。
之後,金華市在當地舉行了聲勢浩大的「還我商標」的抗議活動,金華的眾多生產廠家拒絕向省公司繳付「金華」牌火腿商標管理費,還向法院起訴,狀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報》上刊登聲明,稱金華「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華』火腿商標專用權」,是「違法行為」,也把金華那些拒絕繳費的廠家告到了法院。雖經省政府出面協調,但雙方還是各執一詞。為了爭奪商標歸屬權,導致「金華」火腿產品的總體質量在曠日持久的紛爭中每況愈下。
為了保護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徵的我國傳統名特產品,去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經過認真審查,宣布對以原金華府轄區為準的現15個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生產的「金華」火腿,實施國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然而,今年2月風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華的火腿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標識上印有「金華」兩字對商標構成侵權為由,向各地工商部門舉報要求嚴肅查處,一時間,金華的火腿生產企業在杭州、寧波、蘇州、上海等地的商場超市、食品市場銷售的產品,以涉嫌經銷假冒「金華」火腿受到工商部門查封。最近,這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狀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已受原產地保護的金華永康一家企業的「真方宗」牌「金華」火腿商標侵權。
如此內耗損失在誰
記者走訪了金華的一些火腿廠和有關部門,他們說,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金華」火腿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之前,產品要標上「金華」二字,必須向省公司繳納每隻火腿8角的商標使用費,另外還要購買省公司提供的每隻0.2元塑料腳圈和1元的塑料袋。只要交錢,不管是不是金華一帶生產的火腿,都可蓋上「金華」火腿的皮印。以至於全省有6個地區22個縣(市)在生產「金華」火腿,還有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外省也在生產「金華」火腿。那些在金華之外的火腿廠,如果在包裝上標明真實的廠名、廠址,就容易在消費者面前露餡,省公司便想出用編號代替,標上「浙江省食品公司監製」字樣,使消費者誤認為都是金華原產地的火腿,這可坑苦了金華的火腿企業,並使「金華」火腿的質量參差不齊。如今,國家實施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我們不用再向省公司繳納使用費了,致使其無法達到企圖壟斷「金華」火腿市場的目的,新一輪風波又由此而起。
家住金華的火腿特級技師、國家優質(肉類)食品獎評委蔣正路告訴記者,「金華」火腿之所以盛名於世,主要原因是,它選用的豬是以主產於金華的中國名豬「金華兩頭烏」品種的後腿為原料,並且每年只有在寒冷的冬季醃製一次火腿。加上金華地區特殊的地理氣候和民間千年留下來的醃製、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離開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達到特定的品質。但是由於商標歸屬糾紛不斷,造成管理失控,像這次被媒體曝光的永泰火腿廠和旭春火腿廠,為贏得更高的利潤,利用非旺季收購便宜豬腿,生產「反季節腿」。為了防止蚊蠅和生蛆,不法廠商就用違禁藥物來浸泡豬腿。他說,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是管理不嚴,而這背後的深層原因正是至今無法解決的紛爭。
金華火腿行業協會會長倪志集向記者抱怨說,由於「金華」火腿商標的註冊人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因此金華人要在產品上使用老祖宗留下來的「金華」二字時,必須向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繳納每隻火腿約2元的費用,這種現狀令金華人難以接受。
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對此也頗為感慨。認為造成這種現狀的是有關部門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門管理商標,根據《商標法》,我們註冊在先理當保護。而技術監督部門又推出什麼「原產地域保護標識」,令人無所適從。
雖然金華市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對誰能使用「金華」火腿這一金字招牌各執一詞,但他們都曾是這一金字招牌的受益者,這一次,卻都因此而成為了受害者。然而,「爭吃」「金華」火腿的結果,真正的受害者是千年流傳下來的民族精品,「玩殘」的是我國文化遺產的國際形象。
解決紛爭刻不容緩
要解決這場曠日持久的紛爭,保護好這塊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風發揚光大,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採訪時認為,目前,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保護商品的原產地名稱,通過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給具有原產地域地理特徵的產品以明確保護,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國家工商總局根據新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所制訂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為像「金華」火腿之類有著典型地域特徵的傳統名品糾紛案例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從而更好地為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提供了依據。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認為,由於我國是WTO的成員國之一,而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裡,要求所有加入世貿組織的成員,必須對有地理標誌產品即原產地域產品給予共同的保護和認同。為了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定,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我們應該還事物的本來面目,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華」火腿商標雖然註冊在先,但應屬於註冊不當商標,應該給予撤銷。「金華」火腿的原產地域產品名稱應該由金華當地的行業協會去充分行使,並由當地行業協會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因為從法律上來說,原產地原則屬於國家文化遺產,商標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產,商標可以轉讓、可以買賣。而原產地命名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買賣。「金華」火腿大家公認為當地傳統的名優產品,其價值遠遠高於商標的價值。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中華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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