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此無意重提法官素質的老問題,因為如果連「舞女」都能當上法官的話,還有什麼稀奇事不會發生在法官身上?我想說的是,完全可以通過建立一種制度,來杜絕法官向當事人「出售」證據的現象發生。這種制度叫做「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非常流行。
而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一個共同點,就是自由裁量權都比較大。他們對於案件證據的收集、調取、認證、採信具有較大的決定權,可以自主判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中國是傳統意義上的大陸法系國家,加之我國司法體制行政色彩較濃的特點,法官的權力不可謂不大。依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總是千方百計地將證據盡快提交到法庭,以便在法官心中及早形成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傾向。面對紛繁複雜的證據材料,哪個採信哪個篩除,分析和判別的主動權全在法官個人。《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法官有調取、審查證據的權利。
而且,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將每宗案件的所有材料(其中最一大部分即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裝訂成冊,存檔備用。所以,法官有掌握一切證據的可能與必要。這就在制度上導致了,如果法官不想讓當事人看到他自己提交的證據原件,當事人的舉證權就無從談起。一旦法官的品行敗壞到了職業道德已不能約束其審判行為的時候,利用手中「獨家」掌有的證據來「尋租」,就成為可能。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好處在於,通過公開披露的方式,使法官掌握的全部證據在當事人中間變得眾所周知,而不可能發生證據為某人單獨佔有的現象。這一制度的基本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在向法庭提交了所有證據之後,通過一個雙方當事人和本案利害關係人均在的場合,法官予以公開展示。通過這個形式,當事人瞭解到對方現有的所有證據,可以做到知己知彼,有利於更加充分地制定辯論策略。這既避免了法官「藏匿」證據的可能,又可以防止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法庭上拿出新證據搞「突然襲擊」,令對方措手不及。從「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運作的實際經驗來看,收效甚佳。
筆者曾在南京某區法院經歷過一個稱為「庭前聽證會」的程序,由於它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法律程序,立刻引起了筆者的注意。在這個聽證會上,當事人必須向主審法官提交所有證據材料,並向對方完全披露證據內容。除此以外,當事人在其他任何場合提交的證據法官均不予採信。由於所有證據都為雙方當事人和審判者知悉,法官「藏匿」證據顯得不可能和無必要了。
筆者可以斷定,如果湖北的法院也進行了這一試點,浠水縣王法官的證據是無論如何也「賣」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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