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英国居民区。(图片来源:看中国)
几日前,朋友与业主商谈租务问题,笔者陪同前往。回到朋友单位时,业主已在屋中,自顾忙东忙西,一副大摇大摆,倾谈期间,态度相当不客气。当时笔者感到好奇,朋友缴付租金后,合法占用单位,这是私人空间,为何他犹如寄人篱下?期间,朋友出示租赁协议,标题醒目刊印着:Licence to occupy。笔者笑言:“水喉匠上门维修也需要这个Licence。”
Licence to occupy,这是一份协议,业主借此允许第三者占用其物业,属于“非排他性”,即是,业主也可同时使用有关物业,甚至有权要求朋友转换卧室。这位朋友所签订的协议,与笔者现时的租约(Assured Shorthold Tenancy Agreement, AST)截然不同,在AST租约框格下,租客得以“排他性”地占用相关物业,业主如要短暂进入物业视察,也需符合规定及通知租客,保障租客私人生活不受打扰。
另外,AST租约完结后,如双方未能和平分手,业主驱逐租客时,必需取得法庭许可。反之,在Licence to occupy协议框格下,无需经过法庭程序,业主或需更换门锁,即可将租客拒之门外。因此,Licence to occupy对租客的保护,较AST为低。如今,不少业主会以Licence to occupy形式,将单位出租。然而,合约列明Licence to occupy字眼,并非唯一标准,也要视乎实际执行情况。以笔者朋友为例,地产经纪曾口头告知朋友,该单位只会由他独自占用,事实上,该单位亦一直由他独居。因此,笔者已提醒朋友,将来如遇上不公平对待,可挑战业主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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