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长者夫妇在英国置业,登记在女儿名下,却被赶出家门。(示意图/图片来源:Adobe Stock)
有对长者夫妇,卖掉香港物业后,移居英国并重新置业,该物业虽由长者全资购入,却登记在女儿名下,后来,他们与女儿交恶,女儿召来警察,将他们赶出家门。长者夫妇四出求助,鲜有援手,在外飘荡逾年,偶然将情况告知笔者。笔者凭著有限法律常识,大呼可惜,他们大可不必沦落如此。
法律上,物业的法定拥有权(Legal ownership)及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interest)有所区别。呼应长者个案,女儿虽持有物业的法定拥有权,但长者夫妇实际斥资购入,因此,他们有权争取物业的实益拥有权。笔者表明基本概念后,夫妇打算继续追究,便给他们联络本地律师。案中父母遭遇未必是首例,亦不会是最后一例。不少长者就如案中父母,飘洋过海,陪同子女移民英国,并将毕生积蓄交付子女置业,为了“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将物业登记在子女名下。当然,绝大部份家庭都是和睦的。然而,总有不肖儿孙,因此,记住这宗个案,记住你的权益。
另外,英国警察协助驱逐长者夫妇,笔者亦感到相当惊讶。在英国,驱逐租客尚且要取得法庭命令,何况驱逐实际购入物业的家庭成员?也许,我们已习惯香港警察滥权,习惯服从权威。不过,这是英国。第一,我们不必畏惧执法者,第二,我们不必默认执法者就是法律化身。因此,如对警察执法有所怀疑,就应该要求他们言明执法依据。我们要守法,但不必委曲求存。
案中事件拖沓逾年,人生路不熟,言语不通,固然是主因。其次,是他们遇上几次求助碰壁后,便放弃了求助的意欲。求助也依循“大数原则”,总会有人有心有力,愿意助你一把。
来源: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