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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罪任职”背后水很深

作者:单士兵  2013-05-26 18:3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最近河南连续被曝5起干部“戴罪任职”的怪事,引起人们持续关注。随着问题真相被揭穿,一些地方把“戴罪任职”原因归为“法纪衔接”不到位,令人匪夷所思,此外,一些涉事单位没有任何人为此担责,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据5月23日《京华时报》 

不妨再来回顾一下这些“戴罪任职”事例。河南洛宁县一名叫侯少军的房屋管理所所长,在几年前因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法院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在侯少军的房管所所长职务被免之后,这位被法院判罪之人仍担任县住建局副局长至今。

不仅就这种荒唐的“戴罪任职”,还有更加荒诞的“带罪提拔”。河南固始县的许新在担任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曾被县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许新先后担任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直至被任命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如果这些“戴罪任职”事件被曝光,这些“问题官员”很可能不但坐稳了官员,而且继续得到升迁重要。当然,到5月21日,河南固始县有关负责人也对外宣布,该县对近年来科级干部违法违纪情况展开将全面排查清理,发现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处。如此排查带病干部,本身也说明这种“戴罪任职”经不住民主政治与法律正义的考量。

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也有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录为公务员。然而,很多人不止是戴罪任职,甚至“带病提拔”,这种官员任免的现状,当然就是对民主与法治的公然挑衅,只会让权力与法律都失去公信力。

不禁要问,官员“戴罪任职”,究竟是干部管理任用制度出现了漏洞?还是相关部门有心之失?我的看法是,这里面的水太深,背后有着更加复杂的权力之手在搅动。

固始县把原因归结为当地组织部门不知官员是“戴罪之身”,怪罪于“法纪衔接”不到位,很难让人相信。一个地方官员被判罪还能任职或提拔,法纪之间的信息渠道真的会那么封闭吗?组织部门发现问题的能力真有这么差吗?按照常识判断,在地方权力体系中,这种情况并不容易出现。出现“戴罪任职”与“带罪提拔”的现象,更重要的原因,或许还因为背后牵扯着更加复杂的利益博弈。

侯少军“戴罪任职”的例子,就是最好证明。被判罪后仍任职的侯少军一语似乎揭穿玄机。他说,当是涉事的房产开发项目是当时县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自己只好“明知故犯”。其中意味不难理解,由于招商引资关连着地方的政绩,一些地方权力在相关审批上,多会采取“一路绿灯”的方式。如果在这方面,干部不懂“潜规则”,不知道“识大体”,自然就会影响到地方政绩,让更多更大的权力在升迁路途上受阻。

于是,这位“问题官员”在犯事之后,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却免予刑事处罚;表面看来受到行政处罚,丢了房管所所长职务,但是,却又没有免去其县住建局副局长职务,这些悬念与蹊跷,从某种程度上都说明,这样的问责,更像是有形式没实质,没有触及到其实质利益,只不过是在敷衍民意罢了。

也就是说,有些“问题官员”之所以出事,不仅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较差,私德经不住考验,更在于其存在于一个更为庞大复杂的权力体系之下。在利益权衡之下,他们不得不“明知故犯”,来替相关权力体系以及制度环境充当替罪羊,来保证相关权力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官场运作模式要想顺畅,风险也不可能全部推给“明知故犯”的官员。出了问题,这些官员要站出来扛,但是所受的问责,也多会是做做样子,让相关权力暂时退隐,或者明升暗升。

官员“戴罪任职”现象,让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在对干部进行考核与约束过程中,政纪、党纪和法律没有形成良好的合力,之间出现太多的断裂地带。而这种的断裂地带的形成,本身就与相关权力存在渎职行为有关。可以说,“戴罪任职”背后的水很深,它揭示出权力体系内部在扎堆抱团,来实现权力内部利益最大化,在对民意进行敷衍和愚弄,在对公共利益进行隐性掠夺,在对民主与法治进行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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