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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严岂能让执法者粗暴践踏

 2008-11-05 00: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本文起源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法庭2008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的一起所谓"涉黑"案件。

一、刑讯逼供法理难容

2008年10月15日至18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所谓"涉黑"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辩护律师了解的情况让参与旁听的民众不得不惊叹办理此案的龙海市公安局在法制建设逐步健全的中国大地上竟然还用如此残忍之手段实施刑讯逼供,致使多名被告人伤残,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一位之前健康强壮的被告人竟然在此时是被两名法警架着胳膊、左脚穿着拖鞋跛进法庭,右腿瘫痪,露出火柴梗般的右下肢,全腿严重肌肉萎缩,完全不能行走,这就是龙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杰作"。通过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嫌疑人而获得的供述材料,这种暴力取证的供述材料实属虚假证据,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而龙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采用如此恶劣的行经粗暴践踏法律实属执法犯法,理应予以谴责,更应该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如果执法犯法不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受到挑衅和污蔑。

事件的起因应从2007年12月15日说起,当日凌晨四时龙海市公安局派出大量警力以到公安局问话的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将龙海市白水镇陈惠忠、陈惠义、陈惠良、陈穗福四兄弟以及包括在其机砖厂工作的工人等共21人从各自居住处带到公安局(实际并非带到公安局,而是龙海市海澄镇民政东路111号,被龙海市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三日后,龙海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21名所谓的"嫌疑人"全部剃光头,拍照片制成"涉嫌黑社会案件"的宣传图板张贴在白水镇及其乡村,并将其21名所谓的"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游街示众这种粗暴践踏人格尊严的情景,让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白水镇人民仿佛回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通过这种不合法的手段龙海市公安局也确实诱骗了一些朴实而且不明真相的典型中国农民。同时,龙海市公安局竟调派两部消防车到陈惠忠的机砖厂实施"灭火",将正在生产制作机砖的两座砖窑全部用水浇灭,致使机砖厂完全瘫痪,机砖厂的生产制作被迫终止。就算最后人民法院判定陈惠忠有罪,该判刑就判刑、该罚款就罚款,怎样处理机砖厂应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无可非议。但是,无论怎样公安机关也不能实施上述的野蛮行经,再说目前人民法院对此仍未进行最后的判定。这种严重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实属目无党纪国法,与真正的黑社会并无两样。如果按照龙海市公安局这种推理和做法难道三鹿出现问题就要把生产三鹿奶粉的工厂炸掉不成?原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乔洪被控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就要关闭?

此21人中,有6人关了39天,2人关了150天被放出来,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是良民。公安局交代:"出去不要乱说,不然你们还会再进来。"然而被戴上黑社会成员的"黑帽"已在百姓中传开,黑社会成员、无辜的牢狱之灾以及失去自由、饱偿刑讯逼供的阴影将对他们的一生产生严重影响。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未审先定、游街示众这种践踏人格尊严的做法事实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上述这种做法然人家龙海市公安局却不以为然,因为这是人家长期的做法,习以为常。在龙海这片土地上,他们代表的是法、是这里的皇帝,老百姓就是他们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想让你戴上什么样的"帽子"(指罪名)就毫不客气给你戴上,你想脱又脱不调的草民。可是与先被放出来的人相比,陈惠忠四兄弟等人却没有如此幸运了,他们在饱尝龙海市公安局丧失人性、不计后果、肆无忌惮践踏法律的"调查"。为了让这些所谓的嫌疑人在办案人员编写的而且与事实不符的询问笔录上签字画押,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了其"聪明才智"。 而随着办案人员"聪明才智"的发挥,恶运也随之降临到陈惠忠四兄弟等人的身上。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旁听的人民群众亲眼看到了被告人被摧残的肢体,亲耳听到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哭诉。自从2007年12月1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带走,被告人的身心都遭受到丧失人性的摧残。一幕幕惨无人道的摧残画面,一声声凄惨的叫声,到最后剩下低沉无力的哀嚎,如此生不如死的场面,这种只有在电影里看到的共产党人被反动派严刑拷打逼问口供的镜头在龙海市公安局上演,而打手、侩子手正是纳税人供养的、领着俸禄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新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法西斯。

我们从被这位之前健康强壮而开庭时竟然是被两名法警架着胳膊,左脚穿着拖鞋跛进法庭,露出火柴梗般的右下肢,全腿严重肌肉萎缩,右腿瘫痪,完全不能行走的被告人说起。他叫陈惠良,是龙海市白水镇琦玢村村委会主任,龙海市200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先进个人,能为民办实事的共和国最基层的小官。在这起所谓"涉黑"案件中,他唯一犯的错是一条他自己也不能左右的错,这条错就他是所谓"涉黑首犯"陈惠忠的弟弟。因无经济实力在外建房的陈惠良一家与其兄分住在机砖厂围墙内的两间相隔并不远的简易工作房内。虽然是兄弟,而且同住在机砖厂围墙内,但是由于个性、理想以及生活理念不同,兄弟二人相遇如同陌人,关系一般,平时从工作、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几乎没有多少往来。然而,办案人员在后来的侦办中,采用刑讯逼供之手段威逼捏造事实,虚构一些莫须有的供词添油加醋地加在询问笔录里,强迫陈惠良签字确认。办案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在此期间陈惠良被迫在铁椅子上连坐18天,而且办案人员又用木塞将铁椅子的空间全部塞满,让陈惠良无法动弹,同时采用三天吃两餐不给食物饮水的方法实施无痕迹酷刑。期间更为残酷的还有实施体罚期间怕陈惠良认出使用暴力人员,竟然还用黑布将其头部蒙上,然后将陈惠良的双腿捆绑然后倒吊着再进行殴打,用数根"锄头柄"将其大小腿长时间夹住然后击打,由于连续遭受暴力攻击,致使陈惠良大小便失禁,肢体神经受到严重损伤,无法站立行走。鉴于刑讯逼供的事态发展到致使嫌疑人腿部严重受到伤害,无法站立行走,办案人员怕事情暴露,又偷偷地将其带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漳州第175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期间陈惠良的家属知道了此事。随后其家属曾多次恳求龙海市公安局的领导,要求让陈惠良出来治疗伤病但均遭到拒绝。在遭到龙海市公安局的拒绝后,其家属也多次向其上级有关部门及检察机关反映,但还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受伤严重、医治不及时,导致陈惠良目前右腿严重肌肉萎缩,右腿瘫痪,完全不能行走。更令人气愤的是,公安机关拟掩饰其对被告人陈惠良刑讯逼供的事实,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没有经过龙海市公安局的批准,律师无法与被告人陈惠良见面,也就是说,在整个诉讼阶段,不仅被告人陈惠良依法所享有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均被非法剥夺,而且受到刑讯逼供致残,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公安机关这时对外又扯了一个天大的谎言,当人们责问公安机关为何把一个好端端的健康男儿折磨成废人时,公安机关竟然满口雌黄:"陈惠良患有‘小儿麻痹症'。"一个三十多岁的健康人进入公安局几个月就被编造患有‘小儿麻痹症'实属天方夜潭。岂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令人气愤的还有,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夕,公安机关竟还能派出"信使"找到陈惠良的家属,威胁要陈惠良兄弟等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不要讲公安局的"坏话",否则之后再回看守所还会吃苦头。

其他被告的命运又如何呢?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之手段威逼捏造事实,虚构一些莫须有的供词添油加醋地加在询问笔录里,强迫签字确认如同上述一般。在此期间被迫在铁椅子上连坐几天,用黑布将其头部蒙上,然后再进行殴打, 这种非人的待遇时常发生。据被告人陈惠义向辩护人反映,办案人员对其"带上手铐和脚镣,扣在提审椅上,只能坐着,不能躺下,冬天只穿内衣,连被子都不让盖,而且连续扣了2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一打睏,就被殴打。最后,实在难以忍受,就只好在公安人员事先做好的笔录上签字盖章";"用手指往肋骨缝用力戳(造成内伤),用脚踢小腿。用手铐铐吊在脚离地约五十公分处,手从背后铐住吊起来,吊了七天七夜,......直至在打字好的笔录上签字盖章,不签字就继续吊";造成"左手前臂失去知觉,到现在仍然麻木,右手腕关节至今未恢复正常,受内伤至今胸闷心口时常作痛,右耳因被撞头、击打,听力严重下降";还有大冷天被泼水,又吹空调,让你难受,生不如死;又据陈芋头、陈穗福等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他们都受到类似的刑讯逼供。

二、强加罪名制造冤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旁听的民众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对公诉人的所作所为极为愤慨。首先,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身为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也是本案的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无动于衷,在陈惠良之妻多次控告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措施。在2008年5月10日,公诉机关在提审被告人陈惠良时就发现了刑讯逼供,在陈惠良以及妻子郭碰珍要求查处的情况下,仍然无动于衷,默许公安机关的所作所为,纵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这种行为上则有悖于《刑诉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亵渎了法律的神圣;下则抹黑了检察员的良心和职责。是玩忽职守还是徇私枉法?对于这起刑讯逼供制造出来的"涉黑"冤案,公诉机关明知公安机关证据来源不合法,不但没有实行法律监督,而是直接采用公安机关的证据提起公诉。公诉人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本案。

(一)取证不合法、内容不真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获取,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从2007年12月15日被非法刑事拘留后于2008年5月2日、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内容雷同,有明显的人为抄袭的现象;《讯问笔录》与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实为非法羁押)期间的《讯问笔录》多处内容完全一致(包括问、答内容及标点符合,甚至连错误之处都雷同),由此可见《讯问笔录》记载的并非实际提审过程,这些《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按被告人被变相羁押期间受刑讯逼供的内容复制后由被告人签字的。这些取证不合法、内容不真实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适用法律不当,强加莫须有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即组织形式特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经济实力特征);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即犯罪行为特征);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即非法控制特征)。本案被告的行为根本没有构成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而是公安机关和公诉人导演的,把单纯的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人为地演化成"涉黑"的刑事案件。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惠良的指控竟然是1990年陈惠良车撞破林细角车后镜,被告人陈惠良参与围攻叫骂林细角。1992年被告人陈惠良驾驶的农用车在白水镇井园村的公路上轮胎破裂而停在公路,与杨木清发生斗殴之事。而这些违法犯罪事实,早在1993年8月7日,原龙海县人民法院就作出了(1993)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处理结论。现在公诉机关把这陈仓烂谷的旧事又翻搅上升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重复处罚,把法律当演戏,有悖一事不再罚的刑事原则,更是对法律的歪曲,是以权代法。

通过镇党委、镇政府招商引资投建的自来水厂在公安机关和公诉人的操办下竟然变成凭借黑社会组织势力投建的自来水厂。这分明是公安机关和公诉人把我们基层的镇党委、镇政府当成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惠义非法占地30.79亩用于投建自来水厂。自来水厂的建设是龙海市、白水镇两级政府扶持的利民工程。在2004年6月4日召开的白水镇自来水工程论证会上,市委常委陈跃德说"自来水工程是真正为民办实事、是利民工程、民心工程"、"各方要协调配合、支持自来水工程项目、尽快办理手续";白水镇党委、政府2006年3月摄制的《为有源头活水来--白水自来水工程建设纪实》(曾在电视台多次播放)中记载:"镇三套班子决定通过招商引资建设自来水工程"、"陈惠义对家乡的公益事业比较热心"、"镇长书记多次到厦门找陈惠义......希望他来承接这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到现场关心工程进展、协调相关问题,诸多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工作建设进展顺利"。自来水厂用地手续尚未办妥即开工建设,是得到政府"许可"支持的。在工程论证会上,国土资源局明确表示:"该水厂土地规模涉及一般农田,不符合用地总体规划,需调整,但目前的国土政策已冻结土地调整,计委立项可以先做,我们可以先签。目前可先做前期工作,等政策解冻后再批再调整";市委常委陈跃德也说:"土地不明朗,虽有冻结但未动用耕地,希望尽量做通融工作,使工程尽快上马"。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到现场关心工程进展、协调相关问题......。可见,自来水厂违法用地情况,龙海市各级领导,相关主管部门是明知且支持的。自来水厂于2004年6月10日向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关于申请龙海市白水自来水厂建设项目征地预审的报告》,取得了选址意见书(龙建村许2004015号),2004年11月29日经龙海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批准,2006年7月5日,取得了《建设项目用地意见书》(龙国土资[2006]预审字022号)。期间也办理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以及地形图、平面布置图的绘制,自来水厂的申报行为均遵循工程论证会确定的方案。必须特别指出的是,陈惠义自来水厂的用地,完全是在党委、政府"许可"、支持下的行为,而绝非起诉书所指控的"凭借组织势力"。 起诉书为了把陈惠义纳入涉黑组织而不顾客观事实的指控,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更为离谱的是公诉人在指控陈惠忠时,竟然转手买入的房产加价卖出也不行,也算是刑事案件,难道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还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投机倒把?如果这样的经营方式不行,全中国成百上千万的炒房者都将进入监狱,届时中国可能得在龙海市规划一个监狱特区了。

陈惠忠一家可能是属于先富裕起来的其中之一。陈惠忠一家也是通过全家老小合法经营、勤劳耕耘摆脱了贫困。为了再生产再投入全家勤俭节约,生活简朴,到目前全家没有一件象样家具,没有一台时髦的家用电器。全家包括其70多岁的老母亲在内都还居住在没有门窗、没有铺地抹墙的粗胚房子里。但就是这样还会被无端的栽赃陷害。

这种明目张胆地随意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刑讯逼供的案例在目前的中国司法界可能前无古人,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目无党纪国法的福建漳州龙海市公安局管辖的土地上,后有来者必将不是虚话,不知将有多少冤案在龙海市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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