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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嚴豈能讓執法者粗暴踐踏

 2008-11-05 00:5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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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起源於福建省漳州市龍海法庭2008年10月15日開庭審理的一起所謂"涉黑"案件。

一、刑訊逼供法理難容

2008年10月15日至18日福建省漳州市龍海法庭開庭審理一起所謂"涉黑"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人的陳述以及辯護律師瞭解的情況讓參與旁聽的民眾不得不驚嘆辦理此案的龍海市公安局在法制建設逐步健全的中國大地上竟然還用如此殘忍之手段實施刑訊逼供,致使多名被告人傷殘,更令人觸目驚心的是一位之前健康強壯的被告人竟然在此時是被兩名法警架著胳膊、左腳穿著拖鞋跛進法庭,右腿癱瘓,露出火柴梗般的右下肢,全腿嚴重肌肉萎縮,完全不能行走,這就是龍海市公安局辦案人員的"傑作"。通過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嫌疑人而獲得的供述材料,這種暴力取證的供述材料實屬虛假證據,法律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就明確規定: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而龍海市公安局辦案人員採用如此惡劣的行經粗暴踐踏法律實屬執法犯法,理應予以譴責,更應該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如果執法犯法不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莊嚴規定的"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受到挑釁和污蔑。

事件的起因應從2007年12月15日說起,當日凌晨四時龍海市公安局派出大量警力以到公安局問話的名義,不分青紅皂白將龍海市白水鎮陳惠忠、陳惠義、陳惠良、陳穗福四兄弟以及包括在其機磚廠工作的工人等共21人從各自居住處帶到公安局(實際並非帶到公安局,而是龍海市海澄鎮民政東路111號,被龍海市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三日後,龍海市公安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將21名所謂的"嫌疑人"全部剃光頭,拍照片製成"涉嫌黑社會案件"的宣傳圖板張貼在白水鎮及其鄉村,並將其21名所謂的"嫌疑人"進行遊街示眾,遊街示眾這種粗暴踐踏人格尊嚴的情景,讓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白水鎮人民彷彿回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通過這種不合法的手段龍海市公安局也確實誘騙了一些樸實而且不明真相的典型中國農民。同時,龍海市公安局竟調派兩部消防車到陳惠忠的機磚廠實施"滅火",將正在生產製作機磚的兩座磚窯全部用水澆滅,致使機磚廠完全癱瘓,機磚廠的生產製作被迫終止。就算最後人民法院判定陳惠忠有罪,該判刑就判刑、該罰款就罰款,怎樣處理機磚廠應由人民法院判定,這無可非議。但是,無論怎樣公安機關也不能實施上述的野蠻行經,再說目前人民法院對此仍未進行最後的判定。這種嚴重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屬目無黨紀國法,與真正的黑社會並無兩樣。如果按照龍海市公安局這種推理和做法難道三鹿出現問題就要把生產三鹿奶粉的工廠炸掉不成?原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喬洪被控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就要關閉?

此21人中,有6人關了39天,2人關了150天被放出來,其原因其實也很簡單,因為這些人本來就是良民。公安局交代:"出去不要亂說,不然你們還會再進來。"然而被戴上黑社會成員的"黑帽"已在百姓中傳開,黑社會成員、無辜的牢獄之災以及失去自由、飽償刑訊逼供的陰影將對他們的一生產生嚴重影響。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未審先定、遊街示眾這種踐踏人格尊嚴的做法事實已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於上述這種做法然人家龍海市公安局卻不以為然,因為這是人家長期的做法,習以為常。在龍海這片土地上,他們代表的是法、是這裡的皇帝,老百姓就是他們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想讓你戴上什麼樣的"帽子"(指罪名)就毫不客氣給你戴上,你想脫又脫不調的草民。可是與先被放出來的人相比,陳惠忠四兄弟等人卻沒有如此幸運了,他們在飽嘗龍海市公安局喪失人性、不計後果、肆無忌憚踐踏法律的"調查"。為了讓這些所謂的嫌疑人在辦案人員編寫的而且與事實不符的詢問筆錄上簽字畫押,辦案人員充分發揮了其"聰明才智"。 而隨著辦案人員"聰明才智"的發揮,惡運也隨之降臨到陳惠忠四兄弟等人的身上。在法院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旁聽的人民群眾親眼看到了被告人被摧殘的肢體,親耳聽到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哭訴。自從2007年12月15日被龍海市公安局帶走,被告人的身心都遭受到喪失人性的摧殘。一幕幕慘無人道的摧殘畫面,一聲聲淒慘的叫聲,到最後剩下低沉無力的哀嚎,如此生不如死的場面,這種只有在電影裡看到的共產黨人被反動派嚴刑拷打逼問口供的鏡頭在龍海市公安局上演,而打手、儈子手正是納稅人供養的、領著俸祿的龍海市公安局民警,新中國的大地上出現了法西斯。

我們從被這位之前健康強壯而開庭時竟然是被兩名法警架著胳膊,左腳穿著拖鞋跛進法庭,露出火柴梗般的右下肢,全腿嚴重肌肉萎縮,右腿癱瘓,完全不能行走的被告人說起。他叫陳惠良,是龍海市白水鎮琦玢村村委會主任,龍海市2004年度農村公路建設先進個人,能為民辦實事的共和國最基層的小官。在這起所謂"涉黑"案件中,他唯一犯的錯是一條他自己也不能左右的錯,這條錯就他是所謂"涉黑首犯"陳惠忠的弟弟。因無經濟實力在外建房的陳惠良一家與其兄分住在機磚廠圍牆內的兩間相隔並不遠的簡易工作房內。雖然是兄弟,而且同住在機磚廠圍牆內,但是由於個性、理想以及生活理念不同,兄弟二人相遇如同陌人,關係一般,平時從工作、經濟、生活等各方面幾乎沒有多少往來。然而,辦案人員在後來的偵辦中,採用刑訊逼供之手段威逼捏造事實,虛構一些莫須有的供詞添油加醋地加在詢問筆錄裡,強迫陳惠良簽字確認。辦案人員為了達到目的在此期間陳惠良被迫在鐵椅子上連坐18天,而且辦案人員又用木塞將鐵椅子的空間全部塞滿,讓陳惠良無法動彈,同時採用三天吃兩餐不給食物飲水的方法實施無痕跡酷刑。期間更為殘酷的還有實施體罰期間怕陳惠良認出使用暴力人員,竟然還用黑布將其頭部蒙上,然後將陳惠良的雙腿捆綁然後倒吊著再進行毆打,用數根"鋤頭柄"將其大小腿長時間夾住然後擊打,由於連續遭受暴力攻擊,致使陳惠良大小便失禁,肢體神經受到嚴重損傷,無法站立行走。鑒於刑訊逼供的事態發展到致使嫌疑人腿部嚴重受到傷害,無法站立行走,辦案人員怕事情暴露,又偷偷地將其帶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漳州第175醫院等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治療期間陳惠良的家屬知道了此事。隨後其家屬曾多次懇求龍海市公安局的領導,要求讓陳惠良出來治療傷病但均遭到拒絕。在遭到龍海市公安局的拒絕後,其家屬也多次向其上級有關部門及檢察機關反映,但還是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由於受傷嚴重、醫治不及時,導致陳惠良目前右腿嚴重肌肉萎縮,右腿癱瘓,完全不能行走。更令人氣憤的是,公安機關擬掩飾其對被告人陳惠良刑訊逼供的事實,從審查起訴階段到審判階段,沒有經過龍海市公安局的批准,律師無法與被告人陳惠良見面,也就是說,在整個訴訟階段,不僅被告人陳惠良依法所享有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均被非法剝奪,而且受到刑訊逼供致殘,其人身權利受到嚴重的侵害。公安機關這時對外又扯了一個天大的謊言,當人們責問公安機關為何把一個好端端的健康男兒折磨成廢人時,公安機關竟然滿口雌黃:"陳惠良患有‘小兒麻痺症'。"一個三十多歲的健康人進入公安局幾個月就被編造患有‘小兒麻痺症'實屬天方夜潭。豈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更令人氣憤的還有,在法院開庭審理前夕,公安機關竟還能派出"信使"找到陳惠良的家屬,威脅要陳惠良兄弟等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時不要講公安局的"壞話",否則之後再回看守所還會吃苦頭。

其他被告的命運又如何呢?辦案人員採用刑訊逼供之手段威逼捏造事實,虛構一些莫須有的供詞添油加醋地加在詢問筆錄裡,強迫簽字確認如同上述一般。在此期間被迫在鐵椅子上連坐幾天,用黑布將其頭部蒙上,然後再進行毆打, 這種非人的待遇時常發生。據被告人陳惠義向辯護人反映,辦案人員對其"帶上手銬和腳鐐,扣在提審椅上,只能坐著,不能躺下,冬天只穿內衣,連被子都不讓蓋,而且連續扣了25天,每天24小時不間斷,......一打睏,就被毆打。最後,實在難以忍受,就只好在公安人員事先做好的筆錄上簽字蓋章";"用手指往肋骨縫用力戳(造成內傷),用腳踢小腿。用手銬銬吊在腳離地約五十公分處,手從背後銬住吊起來,吊了七天七夜,......直至在打字好的筆錄上簽字蓋章,不簽字就繼續吊";造成"左手前臂失去知覺,到現在仍然麻木,右手腕關節至今未恢復正常,受內傷至今胸悶心口時常作痛,右耳因被撞頭、擊打,聽力嚴重下降";還有大冷天被潑水,又吹空調,讓你難受,生不如死;又據陳芋頭、陳穗福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他們都受到類似的刑訊逼供。

二、強加罪名製造冤案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旁聽的民眾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對公訴人的所作所為極為憤慨。首先,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身為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龍海市人民檢察院,也是本案的公訴機關,對公安機關採用刑訊逼供的行為無動於衷,在陳惠良之妻多次控告的情況下仍未採取措施。在2008年5月10日,公訴機關在提審被告人陳惠良時就發現了刑訊逼供,在陳惠良以及妻子郭碰珍要求查處的情況下,仍然無動於衷,默許公安機關的所作所為,縱容公安機關違法辦案。這種行為上則有悖於《刑訴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褻瀆了法律的神聖;下則抹黑了檢察員的良心和職責。是玩忽職守還是徇私枉法?對於這起刑訊逼供製造出來的"涉黑"冤案,公訴機關明知公安機關證據來源不合法,不但沒有實行法律監督,而是直接採用公安機關的證據提起公訴。公訴人沒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公平、公正、客觀地對待本案。

(一)取證不合法、內容不真實。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所獲取,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指出被告人從2007年12月15日被非法刑事拘留後於2008年5月2日、3日變更為刑事拘留後,在看守所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訊問筆錄》中記載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內容雷同,有明顯的人為抄襲的現象;《訊問筆錄》與被告人在"監視居住"(實為非法羈押)期間的《訊問筆錄》多處內容完全一致(包括問、答內容及標點符合,甚至連錯誤之處都雷同),由此可見《訊問筆錄》記載的並非實際提審過程,這些《訊問筆錄》是偵查人員按被告人被變相羈押期間受刑訊逼供的內容複製後由被告人簽字的。這些取證不合法、內容不真實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適用法律不當,強加莫須有的罪名。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即組織形式特徵);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通過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即經濟實力特徵);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即犯罪行為特徵);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一定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即非法控制特徵)。本案被告的行為根本沒有構成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而是公安機關和公訴人導演的,把單純的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人為地演化成"涉黑"的刑事案件。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陳惠良的指控竟然是1990年陳惠良車撞破林細角車後鏡,被告人陳惠良參與圍攻叫罵林細角。1992年被告人陳惠良駕駛的農用車在白水鎮井園村的公路上輪胎破裂而停在公路,與楊木清發生鬥毆之事。而這些違法犯罪事實,早在1993年8月7日,原龍海縣人民法院就作出了(1993)龍刑初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作出了處理結論。現在公訴機關把這陳倉爛谷的舊事又翻攪上升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而重複處罰,把法律當演戲,有悖一事不再罰的刑事原則,更是對法律的歪曲,是以權代法。

通過鎮黨委、鎮政府招商引資投建的自來水廠在公安機關和公訴人的操辦下竟然變成憑藉黑社會組織勢力投建的自來水廠。這分明是公安機關和公訴人把我們基層的鎮黨委、鎮政府當成了••••••。公訴人指控被告人陳惠義非法佔地30.79畝用於投建自來水廠。自來水廠的建設是龍海市、白水鎮兩級政府扶持的利民工程。在2004年6月4日召開的白水鎮自來水工程論證會上,市委常委陳躍德說"自來水工程是真正為民辦實事、是利民工程、民心工程"、"各方要協調配合、支持自來水工程項目、盡快辦理手續";白水鎮黨委、政府2006年3月攝製的《為有源頭活水來--白水自來水工程建設紀實》(曾在電視臺多次播放)中記載:"鎮三套班子決定通過招商引資建設自來水工程"、"陳惠義對家鄉的公益事業比較熱心"、"鎮長書記多次到廈門找陳惠義......希望他來承接這個項目......"、"建設過程中,市委、市政府領導多次到現場關心工程進展、協調相關問題,諸多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工作建設進展順利"。自來水廠用地手續尚未辦妥即開工建設,是得到政府"許可"支持的。在工程論證會上,國土資源局明確表示:"該水廠土地規模涉及一般農田,不符合用地總體規劃,需調整,但目前的國土政策已凍結土地調整,計委立項可以先做,我們可以先簽。目前可先做前期工作,等政策解凍後再批再調整";市委常委陳躍德也說:"土地不明朗,雖有凍結但未動用耕地,希望盡量做通融工作,使工程盡快上馬"。市委、市政府領導多次到現場關心工程進展、協調相關問題......。可見,自來水廠違法用地情況,龍海市各級領導,相關主管部門是明知且支持的。自來水廠於2004年6月10日向龍海市國土資源局報送《關於申請龍海市白水自來水廠建設項目征地預審的報告》,取得了選址意見書(龍建村許2004015號),2004年11月29日經龍海市發展計畫局立項批准,2006年7月5日,取得了《建設項目用地意見書》(龍國土資﹝2006﹞預審字022號)。期間也辦理了《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以及地形圖、平面佈置圖的繪製,自來水廠的申報行為均遵循工程論證會確定的方案。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陳惠義自來水廠的用地,完全是在黨委、政府"許可"、支持下的行為,而絕非起訴書所指控的"憑藉組織勢力"。 起訴書為了把陳惠義納入涉黑組織而不顧客觀事實的指控,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更為離譜的是公訴人在指控陳惠忠時,竟然轉手買入的房產加價賣出也不行,也算是刑事案件,難道改革開放三十年後的今天還屬於計畫經濟時期的投機倒把?如果這樣的經營方式不行,全中國成百上千萬的炒房者都將進入監獄,屆時中國可能得在龍海市規劃一個監獄特區了。

陳惠忠一家可能是屬於先富裕起來的其中之一。陳惠忠一家也是通過全家老小合法經營、勤勞耕耘擺脫了貧困。為了再生產再投入全家勤儉節約,生活簡樸,到目前全家沒有一件像樣傢俱,沒有一臺時髦的家用電器。全家包括其70多歲的老母親在內都還居住在沒有門窗、沒有鋪地抹牆的粗胚房子裡。但就是這樣還會被無端的栽贓陷害。

這種明目張膽地隨意捏造事實、顛倒是非、刑訊逼供的案例在目前的中國司法界可能前無古人,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目無黨紀國法的福建漳州龍海市公安局管轄的土地上,後有來者必將不是虛話,不知將有多少冤案在龍海市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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