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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光诚案与萨达姆案的简单比较

作者:张耀杰  2006-07-14 01:4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中国大陆的盲人维权者陈光诚和伊拉克的前独裁者萨达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人,按照常态思维,是不可以被扯在一起的。然而,萨达姆的辩护律师的一再罹难与陈光诚的辩护律师的死亡威胁,却让我感觉到了陈光诚案与萨达姆案的一些可比性。
 
    新华网公开报道萨达姆案
   
为了研究陈光诚案与萨达姆案的可比性,我专门到百度网搜索了关于萨达姆案的相关信息,其中被置于第一条的是来自新华网的图文报道《萨达姆的辩护律师奥贝迪被绑架后遭杀害》,时间是2006年06月21日15:49:07。抄录如下:
   
“新华网消息伊拉克特别法庭官员21日透露,萨达姆的主要辩护律师之一哈米斯•奥贝迪当天在巴格达遭武装分子绑架后被杀害。警方已经找到了身上布满弹洞的尸体。萨达姆的首席辩护律师杜莱米证实,奥贝迪于当地时间7时在自己的住所被一伙身穿警服的人员带走。杜莱米对此暴行表示强烈谴责,并指责内政部对伊拉克人民进行了杀戮。杜莱米还称,美军也应该对律师被杀事件负责,因为美军推翻逊尼派主导的萨达姆政权导致什叶派中极端武装势力壮大。这已经是萨达姆案自去年10月开始正式审理以来,第三名辩护律师被害。2005年11月8日,一伙武装人员在巴格达袭击了载有萨达姆同案被告两名辩护律师的汽车,造成这两名律师1死1伤。同年10月20日,不明身份的武装人员乘坐两辆汽车袭击了律师贾纳比的办公室,将其杀害后弃尸街头。”
   
在相关链接中,还可以看到颇具倾向性的新闻标题:《萨达姆长女要告伊特别法庭要求停止审判萨氏》;《辩护律师收回萨达姆将进行绝食声明》;《萨达姆案庭审休庭辩护律师威胁抵制下次庭审》;《萨达姆辩护律师称如主审法官不道歉将抵制庭审》;《伊拉克总统呼吁将审判萨达姆法庭迁往库尔德地区》;《众说纷纭评判审萨公正性》;《伊拉克部分民众:萨达姆是“真男人”》。
   
把上述标题中的萨达姆换成陈光诚,应该是这样的:《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李劲松被殴打后遭拘留》;《陈光诚妻子要告山东省沂南县法院要求停止审判陈氏》;《辩护律师关于陈光诚绝食的声明》;《陈光诚案辩护律师要求公开庭审》;《陈光诚辩护律师称如果被灭口代向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反映》;《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于陈光诚案不予回应》;《众说纷纭评判审陈公正性》;《中国部分民众:陈光诚是“真男人”》。
   
然而,当我在百度网输入“陈光诚”三个字进行搜索时,马上显示出这样的页面:“该页无法显示。您要查看的页当前不可用。网站可能遇到技术问题,或者您需要调整浏览器设置。……找不到服务器或发生 DNS 错误Internet Explorer。”我马上明白,自己至少又要一整天的时间不能登录互联网了,这篇文章写成后只能麻烦别人去代为上网发送。
   
2006年5月4日,我陪同著名法律记者杨子云一同到临沂市采访陈光诚的大哥陈光富时,她的手机被定向控制,再也不能接受和发送任何信息,使我真正体验到了国家机器对于本国公民的绝对控制。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接连发表了关于陈光诚及其它敏感事件的几篇文章,我的电脑总是不能够正常上网。为此我于昨天(2006年7月12日)花钱重新装配了系统软件,今天又应网络管理人员的要求续交了几百元的上网费,情况刚刚改善了一个多小时,我的花钱购买网络服务的合法权利就再一次被剥夺了。此前,“博客中国”的网络编辑先是删除了我已经把陈光诚处理成为“陈GUANGCHENG”的贴子,然后就通知我已经封杀了博客权限。而新浪网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封杀了我的博客连同邮箱。
   
即使按照新华网的报道,萨达姆也是面临“杜杰勒镇大屠杀、入侵科威特、政治迫害、迫害沼泽阿拉伯人、库尔德大屠杀和种族清洗、政治谋杀”等“六项罪名的指控”(分明是七项不知道为何说成了六项)的人权杀手和专制魔王。而陈光诚是一位因为替残疾人和健康人维权,一方面遭受本国政府当局的关押逮捕;一方面又与中国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起,荣登《时代周刊》2006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位名人排行榜的盲人维权者。作为中国党政当局的喉舌的新华网,宁愿为国外的人权杀手和专制魔王萨达姆“众说纷纭……公正性”;也不愿意在偌大的国家级网站中透露出半点与陈光诚相关的真实信息。这种“宁与外贼,不与家奴”式的所谓“公正性”,是只能用灭绝人性的野蛮无耻来形容的。
   
    陈光诚的律师与萨达姆的律师
   
在毫无公正性可言的新闻信息封锁和网络信息封锁的情况下,我本人是通过邮件看到陈光诚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2006 年7月9日13:00于北京发出的《致尊敬的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的一封信》,以及他于7月11 日晚发送的手机短信《李劲松律师承办陈光诚案工作报告》的。
   
在前一封信中,李劲松详细介绍了自己和李苏滨、张立辉律师、胡佳等人,从6 月20 日至6 月27 日在山东沂南县承办陈光诚被刑拘案的经历和遭遇。这其中包括6月 21日下午 15:21分的死亡威胁电话。6月27日下午12:30左右在205国道转向陈光诚家营后村的路口,他们四个人乘坐的汽车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当地政府雇用的一群男女打手掀翻在路边。在警察到场的情况下,随后又发生了殴打律师和抢夺摄像机的另一幕。
   
在后一封手机短信中,李劲松介绍说:“今天上午10:00-11:00,我在沂南县看守所一个人见到了陈光诚;光诚的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看起来比上次要好。晚上18:27,我坐京G12106号北京高客返京,至泰安段花园饭店吃饭时,发觉有一辆黑色桑塔纳及另一面包车竟然从沂南一直跟踪着我们到这里!我真担心临沂流氓恶势力这次是由于光诚今天托我‘一定要向中央政府领导报告临沂贪官污吏长期残酷报复迫害他的行为’,故想将魔掌深[伸]入北京,来对我下手灭口。”
   
对比一下陈光诚案和萨达姆案,前者发生于中国大陆党政当局极力宣传的小康盛世,后者发生于持续战争状态的中东地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李劲松是一再拨打110,不仅得不到本国警察对于本国公民和本国律师最低限度的人权保护,反而得到当地警方及黑恶打手的一再刁难和死亡威胁;而萨达姆案的辩护律师罹难,却是由于他坚决拒绝美国占领军的主动保护。中国的小康盛世并不比伊拉克的战争状态更加公平,中国的警察并不比美国的占领军更加公正,这就是当下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黑恶现实。
   
    律师协会的食言自肥
   
2006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第四部分,言之凿凿地写着这样的条款:
   
“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1.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3.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4.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5.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6.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或基于妥善处理问题的判断,提议或提醒当事人各方律师进行调解谈判,化解纠纷;7.对于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本《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9.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业务的培训,在形势政策、办案策略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普遍指导。”
    
据我所知,北京市的律师协会连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都向执业律师征收了高额的会员费,自然应该按照它们自己所“通过并试行”的“指导意见”,来“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然后,迄今为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没有就陈光诚案辩护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而做出任何形式的表态。以“指导”律师自居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食言自肥,又让我联想到1957年北京大学生写给煽动他们大鸣大放的北大校长马寅初的大字报:“我不是人,我拉出来的屎,我自己给吃回去了。”
   
2006-7-13于北京家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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