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相信大家對陪審團並不陌生,在香港,任何21至65歲居民,只要身心健全,品格良好,熟悉中文或英文,均有機會出任陪審員,就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作出裁決。我曾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但在抽籤時未能中選。
現代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等國家亦有採用。在英國,連某些初級裁判官,也由未經專業法律訓練的國民出任,在刑事案方面,他們可就案情較輕的襲擊他人、盜竊、違例駕駛等作出裁決,並可作出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量刑。
設立陪審團,以及由大眾出任初級裁判官,其原意是將法律視為社會契約(社會共識),因此,一個人是否犯罪,也應該由大眾判斷。與這種司法精神相契合的,是英國「議會至上」的立法制度,英國議會分為兩個議院,下議院由全民普選產生,上議院雖不經選舉產生,但下議院有權繞過上議院,而英國君主對立法程序亦毫無實際影響力。因此,下議院(英國選民)對制訂、修改及廢除法律,擁有最終決定權。如是者,法律源於社會共識,這才是真正的法治。
香港的立法及司法制度,早成四不像。香港國安法之下,律政司可以指示審訊國安罪行時,不設陪審團。所謂香港法治,已經脫離民眾意願,成為鎮壓工具。那些協助政治檢控的律政人員,是否還記得行業專業操守?
法律說穿了,就是要維護公眾利益,理論上,律政司作出檢控前,除了考慮證據,也要兼顧公眾利益。近日,王進洋事件發生後,被不少同路人取笑,知道更多內情後,我暫且笑不出。如此案情發生於民主國家,要對一位公眾人物作出檢控,相信將會極其謹慎。在香港這個獎惡懲善的社會,如果尚有人願意站出來抱打不平(或許不自量力),或許,我們應給予更多善意。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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