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相信大家对陪审团并不陌生,在香港,任何21至65岁居民,只要身心健全,品格良好,熟悉中文或英文,均有机会出任陪审员,就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作出裁决。我曾被传召出任陪审员,但在抽签时未能中选。
现代陪审团制度源自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印度等国家亦有采用。在英国,连某些初级裁判官,也由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国民出任,在刑事案方面,他们可就案情较轻的袭击他人、盗窃、违例驾驶等作出裁决,并可作出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量刑。
设立陪审团,以及由大众出任初级裁判官,其原意是将法律视为社会契约(社会共识),因此,一个人是否犯罪,也应该由大众判断。与这种司法精神相契合的,是英国“议会至上”的立法制度,英国议会分为两个议院,下议院由全民普选产生,上议院虽不经选举产生,但下议院有权绕过上议院,而英国君主对立法程序亦毫无实际影响力。因此,下议院(英国选民)对制订、修改及废除法律,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是者,法律源于社会共识,这才是真正的法治。
香港的立法及司法制度,早成四不像。香港国安法之下,律政司可以指示审讯国安罪行时,不设陪审团。所谓香港法治,已经脱离民众意愿,成为镇压工具。那些协助政治检控的律政人员,是否还记得行业专业操守?
法律说穿了,就是要维护公众利益,理论上,律政司作出检控前,除了考虑证据,也要兼顾公众利益。近日,王进洋事件发生后,被不少同路人取笑,知道更多内情后,我暂且笑不出。如此案情发生于民主国家,要对一位公众人物作出检控,相信将会极其谨慎。在香港这个奖恶惩善的社会,如果尚有人愿意站出来抱打不平(或许不自量力),或许,我们应给予更多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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