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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證供被法庭裁定不可靠 青年藏噴漆雷射筆判無罪(圖)

 2020-09-10 06:4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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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日港島區舉行反送中集會,港警大肆拘捕青年人。(圖片來源:周秀文/看中國)
去年11月2日港島區舉行反送中集會,港警大肆拘捕青年人。(圖片來源:周秀文/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10日訊】去年反送中運動期間,11月2日港島區多場示威爆發警民衝突,一名17歲男學生在中環被捕並搜出雷射筆和噴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9日審訊,裁判官何俊堯質疑港警的證供有疑點和不可靠,而排除警員證供後,未能證明男生意圖作非法行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男生兩項罪名不成立。

《蘋果日報》報導,案件9月9日在東區法院開審,案中被告17歲黃姓男生被指在中環雲咸街犯案,警員麥浩燊(譯音)作供稱,他於去年11月2日拘捕黃後,在他身上搜出鎅刀、雷射筆、噴漆和兩條單車鏈。

警員聲稱,當晚7時在警車上看見約50個黑衣人,有人手持鐵枝。黑衣人見警車駛至馬上散開,其中,戴白色手套的被告黃男高呼「有警察」,揚手叫他人離開。警員隨即鎖定追捕正在逃跑的被告,並將他截停。惟被告此時再欲逃跑。警員再截停他時失平衡雙雙倒地,最終拘捕被告。

警員承認被告手無寸鐵 沒暴力行為

辯方盤問警員時質疑,被告大叫並不犯法,問警員為何不追截其他手持鐵枝的黑衣人。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沒展示暴力傾向,也沒使用暴力,但否認因為被告年輕瘦削或跑得慢而注意到他。

辯方又指出,警員與被告倒地,是因為警員二話不說便制服被告,而不是由於被告反抗;且被告其實並無逃跑,只是因為警員沒表露身份才沒理會對方。警員不同意,但承認當時沒展示委任證,但稱自己身穿綠色防暴制服,亦有明言警察身份。

其後,裁判官何俊堯仔細查問警員追截和倒地經過,警員稱事隔多時,無法憶述部份動作,也沒有將之記錄下來。裁判官認為細節重要,例如被告若被截停時不理勸阻,可能觸犯阻差辦公,質疑為何如此重要的事卻不記錄,警員致歉,只稱忘了。

裁判官質疑警員證詞有疑點 拒絕接納

裁判官其後裁決指,證人警員麥浩燊供稱抵達現場時被告大叫有警察,又揚手叫人離開;惟警員同時指其他人已作鳥獸散,被告留在原地叫人離開之說成疑。

同時,裁判官指警員同意被告在現場沒作出違法行為,反而其他手持鐵通的人更有機會犯法,質疑為何警員選擇截查被告。同時,警員交代截查過程缺乏細節,也沒作紀錄。因此,裁判官對於警員有否坦白交代事實有所保留,同時,欠缺紀錄也令警員的證供可靠性成疑,故拒絕接納。

裁判官續指,排除警員證供後,證據只剩下被告身上搜出噴漆、雷射筆、電池等物品。裁判官指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用作不法用途如損壞財物,但也不能排除合法用途的可能性;雷射筆本身也有合法用途,意圖傷人不是唯一推論。因此,判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工程人員帶扳手被控 被捕地點遠離集會

另外,去年10月27日尖沙咀舉行的「追究警暴」集會期間,26歲地盤工程人員廖浩維,和24歲資訊科技工程人員梁匡堯在區內遭防暴警察截停,在二人背囊各搜出一把士巴拿(扳手),梁另有雷射筆。兩人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梁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9月9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

兩名被告各否認控罪。辯方律師指,兩人被截停的位置與非法集結現場距離甚遠,附近亦沒有堵路、非法集結或刑事毁壞事件。案情指,被告被截停搜查時,分別表示被搜出的物品是任職工程和做電腦維修工作所需要用的。

辯方展示被告廖浩維放在錢包內的建造業安全證明書,又透露警員搜出廖還攜帶索帶後,向同袍指「有料到」,同袍則稱:「掂!入硬佢!」(一定可以入罪)。截停及拘捕首被告的防暴警供稱對此「沒印象」,但同意當時現場沒有堵路,亦沒出現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毁。聆訊週五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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