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後,被告辯護律師突然罷辯(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12月25日訊】杭州保姆縱火案,至今已過去了半年多的時間,在我看來,其實已經陷入了死局。這個死局的意思,其實就是涉事各方,包括受害者家屬的維權,包括杭州市二十多年來努力營造出的城市管理水平形象,全部輸的底褲不剩。
縱觀近年來社會事件的演化進程,至蠢至糙,莫過於此。
由於不可描述的原因,原本早就不打算對這個事件再寫什麼博文了,今天看到有關方面對罷辯黨琳山律師做出立案調查處罰的決定,加之不少粉絲私信詢問,覺得還是應該為黨琳山寫點兒什麼,雖然我並不知道黨琳山律師以前是否愛看我的微博。
我玩微博的時間並不長,瞭解律師行業,也只是從2011年開始,能讓我由衷的感到欽佩的律師不多,大約五六位而已。以我對律師行業的瞭解,大多數律師都是擅長蠅營狗苟,膽子大的火中取栗名利雙收或者身敗名裂,膽小的請客送禮充當了庭長院長的白手套……
如果你是律師,看到這些請不要介意,我說的不是你,其實我說的是你們所有律師。
就我個人而言,並不介意這些,人在天花板下生存,有捷徑不走,有樓梯不爬,那是太傻。
前天我在法庭外預言黨琳山也許會罷辯,其實是在網友跟前吹牛皮,因為我是提前一天就知道黨琳山會罷辯的,在此先檢討俺的輕浮和虛榮,並且為我沒有能夠勸阻黨琳山罷辯而感到深深的自責。
我和黨琳山律師的交流,始於幾個月前黨律師剛接手莫煥晶家屬的委託,也許是因為我對案發經過的信息和資料收集分析較為詳細,也許是因為我和家屬有過接觸,也許是我看上去比較實誠,反正我主動用微信聯繫黨律師後,就這樣交流了起來,在交流過程中,我依然掌握那個老規矩,絕不打聽案情。期間還嘗試過撮合家屬和黨律師的見面,未果。
開庭的前一天,我和黨律師有過最後一次長電話交流,我對公訴機關的主要證據的合法性,以及辯護方向和重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公訴書的主要證據,是二份關於火災情況的報告,在法律層面,這二份報告不具有合法性,無論其出具單位是誰。理由在於,根據消防法規定,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必須由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相關人有異議有點,可以向上級消防機關申請覆核一次,並可閱卷及查閱附卷證據。公訴機關用著二份報告替代了遲遲不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其目的就是為了迴避其他相關責任方的違法事實。
這二份證據,必須排除。
2、莫煥晶的放火行為和盜竊行為,其違法事實無疑是明確無誤的,但是莫煥晶防火行為與四人死亡的損害後果,是否具有唯一的因果關係,是公訴方和辯護方的爭議焦點。換句話說,如果綠城物業和消防機關的救援和消防設施是符合規範及法定要求的,受害人是否必然會因為莫煥晶的防火行為而導致死亡?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綠城服務的消防監控系統5點整報警,理論上消防人員應該在5:04就能到達火災現場。但事實上,即使是受害人在5:05許撥打了119報警,消防人員也延遲到了5:18才趕到火災現場。
必須明確的是,對於四人死亡的損害後果,莫煥晶必須承擔的是行為犯罪,而綠城物業和消防機關,須未必承擔不作為而導致的損害後果。
簡而言之,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見死不救,但是綠城物業和消防機關具有法定的職責和義務。
……
黨琳山律師聽得很認真,然後在我說完之後,突然說了句:「你覺得,如果我當庭走人,會有什麼影響?」
我突然感到很震驚,因為我深知這種行為的後果,對於黨琳山律師的職業生涯,意味著什麼。
如果站在受害人家屬的立場,我也許應該為此感到竊喜(羞愧,開庭後的媒體報導,證明我的這種竊喜心態,其實是錯的),但是對於一個辯護律師,選擇這種方式抗爭,無疑過於殘酷。
沉默許久,我努力從辯護策略和技術方面,試圖說服黨琳山放棄這個想法,即使有關方面鐵了心要將庭審推進到底,也可以在最後關頭採取罷辯的措施。
顯而易見的是,我的說服能力是欠缺的,黨琳山在開庭的初始階段,就固執的宣讀了意見書,然後走出了法庭。
後來的事情,地球人都知道了。
關於黨琳山律師的罷辯,還是應該先從各個角度談談:
1、罷辯的理由是否充分?
所謂法律,無非是體現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黨琳山在《最高法指定管轄申請書》中,已經分別從本案在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理法院、受理審查階段等五個方面,詳細指出了足以影響法律公正的問題,這是黨琳山對於杭州中院應該迴避該案審理的實質性訴求。
杭州中院在庭審過程中,駁回黨琳山律師的異地管轄申請時,完全迴避了黨琳山所例舉的實質性理由。
在我看來,黨琳山至少在體現法律公平的實體上,提出了客觀的事實依據。
2、罷辯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黨琳山如果自我解除辯護委託,當然是辯護律師的權利。但是黨琳山在庭審過程中採取離開法庭的方式,迫使庭審程序終止,至少在程序上,沒有這種規定。
3、異地管轄對於莫煥晶的意義:
對於莫煥晶而言,異地管轄對於判決結果,並無量刑程度上的實質性意義。簡單的說,即使四名受害者的死亡,存在其他不作為影響因素,莫煥晶也只是從承擔四人死亡的後果,減輕為承擔大部分後果責任。通俗地說,就是把應該槍斃四次,減輕為槍斃三次,二次,而已。畢竟,莫煥晶的防火行為,是導致四名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4、異地管轄對於受害者家屬的意義:
意義重大,半年多毫無蹤影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許有機會獲取。這是受害人家屬可以據此向綠城物業提起各種維權程序的唯一證據,唯一的,證據。
如果有人指望,或者信誓旦旦的保證在刑事審判莫煥晶之後,還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獲取這份《火災事故認定書》,無異於痴人說夢,或者忽悠他人。
黨琳山深深的嘆息道:「明天就要開庭了,最高法沒有回覆,杭州中院肯定是要快審快判了,現在所有的壓力都在我這裡,孤身一人,深感艱難。」
黨琳山接受莫煥晶家屬的委託後,來過杭州多次,去過藍色錢江現場,去過受害人葬禮現場,幾次想見到家屬,均未果:「儘管我是莫煥晶的辯護律師,職責所在,我必須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但我接觸這個案子之後,也更多的同情四位受害人的不幸遭遇,這是個多因一果的典型案例,如果僅僅是殺了莫煥晶,這個案子的辯護工作,就完全失去了意義,如果能夠通過這個案子的審理,促進物業消防管理的規範和消防機關的職能完善,這個案子才能體現社會價值……」
我無言以對,只得轉移了話題:「按理,你來杭州,我應該盡到地主之誼,現在恐怕你身邊有記者,遠處有警惕的目光,我就不邀請你了,事情過去以後,如果有機會,歡迎再來杭州,我請你去樓外樓看西湖……」
隨著黨琳山長長的一聲嘆息,我挂掉了電話。
不知道黨琳山律師現在可好?
隨著央視人日等頂級官媒報導了有關部門對黨琳山罷辯的評論,我想黨琳山律師大概率會受到有關部門最嚴厲的處罰。但是毫無疑問的是,通過這幾個月和黨琳山律師的溝通,其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的光芒無疑是無法遮掩的。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一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的罷辯行為,居然能得到受害方家屬、圍觀群眾的讚許。更加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所謂的踐行「依法治國」理念,居然還是突出體現在了黨琳山這樣的優秀律師身上,這大概也成為了對這個時代的司法體系最大諷刺和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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