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开庭后,被告辩护律师突然罢辩(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12月25日讯】杭州保姆纵火案,至今已过去了半年多的时间,在我看来,其实已经陷入了死局。这个死局的意思,其实就是涉事各方,包括受害者家属的维权,包括杭州市二十多年来努力营造出的城市管理水平形象,全部输的底裤不剩。
纵观近年来社会事件的演化进程,至蠢至糙,莫过于此。
由于不可描述的原因,原本早就不打算对这个事件再写什么博文了,今天看到有关方面对罢辩党琳山律师做出立案调查处罚的决定,加之不少粉丝私信询问,觉得还是应该为党琳山写点儿什么,虽然我并不知道党琳山律师以前是否爱看我的微博。
我玩微博的时间并不长,了解律师行业,也只是从2011年开始,能让我由衷的感到钦佩的律师不多,大约五六位而已。以我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大多数律师都是擅长蝇营狗苟,胆子大的火中取栗名利双收或者身败名裂,胆小的请客送礼充当了庭长院长的白手套……
如果你是律师,看到这些请不要介意,我说的不是你,其实我说的是你们所有律师。
就我个人而言,并不介意这些,人在天花板下生存,有捷径不走,有楼梯不爬,那是太傻。
前天我在法庭外预言党琳山也许会罢辩,其实是在网友跟前吹牛皮,因为我是提前一天就知道党琳山会罢辩的,在此先检讨俺的轻浮和虚荣,并且为我没有能够劝阻党琳山罢辩而感到深深的自责。
我和党琳山律师的交流,始于几个月前党律师刚接手莫焕晶家属的委托,也许是因为我对案发经过的信息和资料收集分析较为详细,也许是因为我和家属有过接触,也许是我看上去比较实诚,反正我主动用微信联系党律师后,就这样交流了起来,在交流过程中,我依然掌握那个老规矩,绝不打听案情。期间还尝试过撮合家属和党律师的见面,未果。
开庭的前一天,我和党律师有过最后一次长电话交流,我对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辩护方向和重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公诉书的主要证据,是二份关于火灾情况的报告,在法律层面,这二份报告不具有合法性,无论其出具单位是谁。理由在于,根据消防法规定,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必须由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相关人有异议有点,可以向上级消防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并可阅卷及查阅附卷证据。公诉机关用着二份报告替代了迟迟不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其目的就是为了回避其他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事实。
这二份证据,必须排除。
2、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盗窃行为,其违法事实无疑是明确无误的,但是莫焕晶防火行为与四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是公诉方和辩护方的争议焦点。换句话说,如果绿城物业和消防机关的救援和消防设施是符合规范及法定要求的,受害人是否必然会因为莫焕晶的防火行为而导致死亡?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绿城服务的消防监控系统5点整报警,理论上消防人员应该在5:04就能到达火灾现场。但事实上,即使是受害人在5:05许拨打了119报警,消防人员也延迟到了5:18才赶到火灾现场。
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四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莫焕晶必须承担的是行为犯罪,而绿城物业和消防机关,须未必承担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害后果。
简而言之,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见死不救,但是绿城物业和消防机关具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
党琳山律师听得很认真,然后在我说完之后,突然说了句:“你觉得,如果我当庭走人,会有什么影响?”
我突然感到很震惊,因为我深知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于党琳山律师的职业生涯,意味着什么。
如果站在受害人家属的立场,我也许应该为此感到窃喜(羞愧,开庭后的媒体报道,证明我的这种窃喜心态,其实是错的),但是对于一个辩护律师,选择这种方式抗争,无疑过于残酷。
沉默许久,我努力从辩护策略和技术方面,试图说服党琳山放弃这个想法,即使有关方面铁了心要将庭审推进到底,也可以在最后关头采取罢辩的措施。
显而易见的是,我的说服能力是欠缺的,党琳山在开庭的初始阶段,就固执的宣读了意见书,然后走出了法庭。
后来的事情,地球人都知道了。
关于党琳山律师的罢辩,还是应该先从各个角度谈谈:
1、罢辩的理由是否充分?
所谓法律,无非是体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党琳山在《最高法指定管辖申请书》中,已经分别从本案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理法院、受理审查阶段等五个方面,详细指出了足以影响法律公正的问题,这是党琳山对于杭州中院应该回避该案审理的实质性诉求。
杭州中院在庭审过程中,驳回党琳山律师的异地管辖申请时,完全回避了党琳山所例举的实质性理由。
在我看来,党琳山至少在体现法律公平的实体上,提出了客观的事实依据。
2、罢辩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党琳山如果自我解除辩护委托,当然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但是党琳山在庭审过程中采取离开法庭的方式,迫使庭审程序终止,至少在程序上,没有这种规定。
3、异地管辖对于莫焕晶的意义:
对于莫焕晶而言,异地管辖对于判决结果,并无量刑程度上的实质性意义。简单的说,即使四名受害者的死亡,存在其他不作为影响因素,莫焕晶也只是从承担四人死亡的后果,减轻为承担大部分后果责任。通俗地说,就是把应该枪毙四次,减轻为枪毙三次,二次,而已。毕竟,莫焕晶的防火行为,是导致四名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4、异地管辖对于受害者家属的意义:
意义重大,半年多毫无踪影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也许有机会获取。这是受害人家属可以据此向绿城物业提起各种维权程序的唯一证据,唯一的,证据。
如果有人指望,或者信誓旦旦的保证在刑事审判莫焕晶之后,还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取这份《火灾事故认定书》,无异于痴人说梦,或者忽悠他人。
党琳山深深的叹息道:“明天就要开庭了,最高法没有回复,杭州中院肯定是要快审快判了,现在所有的压力都在我这里,孤身一人,深感艰难。”
党琳山接受莫焕晶家属的委托后,来过杭州多次,去过蓝色钱江现场,去过受害人葬礼现场,几次想见到家属,均未果:“尽管我是莫焕晶的辩护律师,职责所在,我必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我接触这个案子之后,也更多的同情四位受害人的不幸遭遇,这是个多因一果的典型案例,如果仅仅是杀了莫焕晶,这个案子的辩护工作,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如果能够通过这个案子的审理,促进物业消防管理的规范和消防机关的职能完善,这个案子才能体现社会价值……”
我无言以对,只得转移了话题:“按理,你来杭州,我应该尽到地主之谊,现在恐怕你身边有记者,远处有警惕的目光,我就不邀请你了,事情过去以后,如果有机会,欢迎再来杭州,我请你去楼外楼看西湖……”
随着党琳山长长的一声叹息,我挂掉了电话。
不知道党琳山律师现在可好?
随着央视人日等顶级官媒报道了有关部门对党琳山罢辩的评论,我想党琳山律师大概率会受到有关部门最严厉的处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通过这几个月和党琳山律师的沟通,其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的光芒无疑是无法遮掩的。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一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罢辩行为,居然能得到受害方家属、围观群众的赞许。更加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居然还是突出体现在了党琳山这样的优秀律师身上,这大概也成为了对这个时代的司法体系最大讽刺和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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