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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擔保公司詐騙,政府是導演也是演員

作者:九朵雲  2015-12-20 16:4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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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上演滑鐵盧,地方政府大翻臉---今年以來,中國各地的投資擔保公司幾乎「全軍覆沒」,地方政府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老百姓真的有錯嗎?他們的血汗錢如何收回?

回答以上問題,我們不妨看看地方政府在這場民間金融改革上的變臉術

A.事發前:政策引路,能人唱戲,高官亮相,媒體宣傳。

B.事中間:不監管,不查帳,不監督大額資金走向,當起了甩手掌櫃,以致於資金用向不合理,甚至於資金外流,甚至於官商勾結轉移百姓資金。

C.事發後:宣布非法集資,讓老百姓後果自負,不立案,上訪不接待,官方由原來的高調宣傳變成了集體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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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平說透本質:改革失敗了---今天,你所知道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各家國有商業銀行,都是經過幾十年的運作,早已經形成了一系列的經營管理制度,相當成熟。他們的科學管理辦法和系列制度,要讓他們給眾多投資擔保公司的老闆和員工上課,三年也學不完。你想想,要發展民間金融,讓一個個沒有任何金融管理經驗的「土八路」去開辦私人銀行,不出事才是怪事兒。何況,就連那些正規的商業銀行也由於經營管理問題經常出事兒,有大量的呆壞帳,只是由於他們實力雄厚,能夠抵禦風險,而這些一窩風而起的民間擔保投資公司如何不出事呢?

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幹起來事都是一陣子風,轟轟烈烈,事幹成了,風光滿面,臉上貼金,官場上再升一級;要是干砸了,屁股一拍就走人,沒有人擔責任;老百姓呢,四處告狀,到處沒人理,動輒被關被打,冤屈無處伸。

這場民間金融的改革現實,何不是這樣呢?

郭一平認為:改革失敗了,不能由老百姓承擔責任,而應該由地方政府埋單。

理由如下:

(一)立法質量存在致命缺陷。

如果一項法律的出臺,讓99.99%的人受益,而只是讓少部分人鑽了空子,從而讓一些人受了害。那只能說這少部分人是一群傻子。而一項法律和政策的出臺,讓幾乎100%的人全部受害,找不到幾個倖存者,絕對說明這種政策和法律存在致命缺陷,不具有可操作性。就當下來說,不能說全國這些成千上萬的受害者都是傻子吧?他們之中有不少還有是大學教授、法律專家。

(二)光吹牛不監管,是地方政府的嚴重失職

中國的地方政府,是共產黨一黨執政下的政府,掌握著公檢法、城管、監察審計、電視臺和報紙,代表著上層建築,是個強勢政府。他們是完全有能力為人民負起責任的。除了不管軍隊之外,什麼權力都有。

可這個強勢的地方政府為什麼沒有為人民負起責任呢?說白了,這是嚴重的官僚主義和腐敗問題,而不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即使立法質量有問題,但是,如果他們有一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心,抱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也會預知風險、規避風險。一旦,他們集體不作為,集體不監管,上下不監管,都當起了甩手掌櫃,即使是再健全的法律和政策,到了他們哪裡能發揮作用嗎?

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責任,且問:

誰有權給投資擔保公司審批執照和相關法律手續,用於招攬民眾投資?誰有權檢查他們的財務狀況和大額資金走向?

誰有權讓高官們視察和站臺?

電視臺和報紙是不是屬於政府的喉舌?中國有這樣權威的民辦媒體嗎?

如果你們認為這是非法集資,是老百姓用蘿蔔刻個章私下幹的事嗎?

如果是非法集資,你們為什麼給非法集資頒發執照?

如果是非法集資,你們這些高官為什麼給非法集資剪綵站臺呢?

如果是非法集資,你們為什麼讓他們佔據主流媒體大力宣傳呢?

如果是非法集資,他們的廣告滿天飛,人人皆知,你們沒有看見?

全國各地的民間金融上演滑鐵盧,問題解決起來是不容易,但是,作為地方政府不能耍流氓,要正視問題,從態度上給老百姓一個定心丸。

非法集資是多年前的「老皇歷」,新的法律和政策,為什麼都推翻了呢?即使是非法集資,也只能說是地方政府「非法」,而百姓僅是「集資」?責任決不能讓老百姓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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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打耳光:誰是真正的騙子?---定性「非法集資」,讓老百姓後果自負,是地方政府在推卸責任,置老百姓的生命財產於不顧,這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地方政府自己主導的改革,由於自身沒有監管出了事,便撇清自己的責任,拍屁股走人,這不是自打耳光嗎?

如果說,在案發前,廣大群眾已明知犯罪份子在進行非法集資活動,還是執意去出借資金給他們,那你是可以說他後果自負。可是,在此次危機發生前,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的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意見》第五條第18款:「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這些投資公司都持有各種政府部門頒發的合法證照,官方媒體大肆宣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例如,成都商報2012年5月7日文章《民間借貸中介合法性有相關法律支撐》。老百姓看到「民間借貸和民間金融是政府允許的」,這些投資公司進行的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中介行為,才會把自己的血汗錢拿出來參與「民間金融」。

如果說這本身就是一個騙局,那麼在這個騙局中,出臺政策的機構是什麼角色?頒發證照的機構是什麼角色?監管不作為的機構又是什麼角色?難道他們也都是騙子的同謀嗎?難道說我們的地方政府也是一幫子騙子嗎?

參與非法集資,本意是指明知其集資活動為非法的情況下而有意參與,具有參與的主觀故意。可是在本案中,廣大民眾是在受到欺詐的情況下「被參與」,是集資詐騙的受害者,是金融陰謀的受害者。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正義的支持,現在卻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將受害人指為「參與非法集資」,某些地方官員指鹿為馬,用意何在?

現在我們回頭查閱資料文獻,不難發現:非法集資犯罪在法律上早已存在,而深化改革和鼓勵金融創新政策是最近幾年才出的,在新的政策中甚至還提出了「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2010年5月《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第29款: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這些所謂的「公司」是在政策放開金融管制的情況下允許開辦的,並試圖進行金融創新,為企業創造「直接融資」的途徑。

郭一平說白了,地方政府由於一窩風地上馬,改革失控,監管不力,出了事後,便將中央和地方制訂的一系列關於鼓勵、引導民間融資的政策扔到一邊,讓老百姓承擔他們改革失敗的後果。就這麼簡單。

如果政府不出面,再高明的騙子,也不會有這麼多的老百姓給他們出資。真正的騙子是誰呢?「非法集資」,到底是誰「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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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風波源於地方官場的腐敗和道德淪喪,這幾十年,金錢成了中國人民心中的太陽。

改革開放幾十年,最大的失敗,就是國人信仰的丟失。一個信仰丟失的民族,最容易在掌握公權力的官場上表現出來。因為,官場上的信仰丟失,造成的後果是普遍的,也是嚴重的。

當中國地方官場信仰丟失、道德淪落之後,就會變成一個功利場,便失去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會腐敗。

剛才我們說到了立法有缺陷的問題,實質上,即使有缺陷的法律,如果放到一個好的官場,就會及時發現和補救。當地方官場變壞了,就是再健全的法律,也會在執行中走調兒。有法不依,違法沒有人追究,出了事便推卸責任。

說白了,全國各地爆發的集資風波,也是官場腐敗造成的。許多官員參與其中,官商聯手轉移百姓財富這是明顯的腐敗,官僚主義作風,不為老百姓負責,監管不力,或者根本不去監管,算不算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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