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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公司诈骗,政府是导演也是演员

作者:九朵云  2015-12-20 16:4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民间金融上演滑铁卢,地方政府大翻脸---今年以来,中国各地的投资担保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地方政府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老百姓真的有错吗?他们的血汗钱如何收回?

回答以上问题,我们不妨看看地方政府在这场民间金融改革上的变脸术

A.事发前:政策引路,能人唱戏,高官亮相,媒体宣传。

B.事中间:不监管,不查帐,不监督大额资金走向,当起了甩手掌柜,以致于资金用向不合理,甚至于资金外流,甚至于官商勾结转移百姓资金。

C.事发后:宣布非法集资,让老百姓后果自负,不立案,上访不接待,官方由原来的高调宣传变成了集体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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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平说透本质:改革失败了---今天,你所知道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各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经过几十年的运作,早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经营管理制度,相当成熟。他们的科学管理办法和系列制度,要让他们给众多投资担保公司的老板和员工上课,三年也学不完。你想想,要发展民间金融,让一个个没有任何金融管理经验的“土八路”去开办私人银行,不出事才是怪事儿。何况,就连那些正规的商业银行也由于经营管理问题经常出事儿,有大量的呆坏帐,只是由于他们实力雄厚,能够抵御风险,而这些一窝风而起的民间担保投资公司如何不出事呢?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干起来事都是一阵子风,轰轰烈烈,事干成了,风光满面,脸上贴金,官场上再升一级;要是干砸了,屁股一拍就走人,没有人担责任;老百姓呢,四处告状,到处没人理,动辄被关被打,冤屈无处伸。

这场民间金融的改革现实,何不是这样呢?

郭一平认为:改革失败了,不能由老百姓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地方政府埋单。

理由如下:

(一)立法质量存在致命缺陷。

如果一项法律的出台,让99.99%的人受益,而只是让少部分人钻了空子,从而让一些人受了害。那只能说这少部分人是一群傻子。而一项法律和政策的出台,让几乎100%的人全部受害,找不到几个幸存者,绝对说明这种政策和法律存在致命缺陷,不具有可操作性。就当下来说,不能说全国这些成千上万的受害者都是傻子吧?他们之中有不少还有是大学教授、法律专家。

(二)光吹牛不监管,是地方政府的严重失职

中国的地方政府,是共产党一党执政下的政府,掌握着公检法、城管、监察审计、电视台和报纸,代表着上层建筑,是个强势政府。他们是完全有能力为人民负起责任的。除了不管军队之外,什么权力都有。

可这个强势的地方政府为什么没有为人民负起责任呢?说白了,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而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即使立法质量有问题,但是,如果他们有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抱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也会预知风险、规避风险。一旦,他们集体不作为,集体不监管,上下不监管,都当起了甩手掌柜,即使是再健全的法律和政策,到了他们哪里能发挥作用吗?

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责任,且问:

谁有权给投资担保公司审批执照和相关法律手续,用于招揽民众投资?谁有权检查他们的财务状况和大额资金走向?

谁有权让高官们视察和站台?

电视台和报纸是不是属于政府的喉舌?中国有这样权威的民办媒体吗?

如果你们认为这是非法集资,是老百姓用萝卜刻个章私下干的事吗?

如果是非法集资,你们为什么给非法集资颁发执照?

如果是非法集资,你们这些高官为什么给非法集资剪彩站台呢?

如果是非法集资,你们为什么让他们占据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呢?

如果是非法集资,他们的广告满天飞,人人皆知,你们没有看见?

全国各地的民间金融上演滑铁卢,问题解决起来是不容易,但是,作为地方政府不能耍流氓,要正视问题,从态度上给老百姓一个定心丸。

非法集资是多年前的“老皇历”,新的法律和政策,为什么都推翻了呢?即使是非法集资,也只能说是地方政府“非法”,而百姓仅是“集资”?责任决不能让老百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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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打耳光:谁是真正的骗子?---定性“非法集资”,让老百姓后果自负,是地方政府在推卸责任,置老百姓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地方政府自己主导的改革,由于自身没有监管出了事,便撇清自己的责任,拍屁股走人,这不是自打耳光吗?

如果说,在案发前,广大群众已明知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是执意去出借资金给他们,那你是可以说他后果自负。可是,在此次危机发生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第五条第18款:“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投资公司都持有各种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官方媒体大肆宣扬“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例如,成都商报2012年5月7日文章《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有相关法律支撑》。老百姓看到“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是政府允许的”,这些投资公司进行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介行为,才会把自己的血汗钱拿出来参与“民间金融”。

如果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骗局,那么在这个骗局中,出台政策的机构是什么角色?颁发证照的机构是什么角色?监管不作为的机构又是什么角色?难道他们也都是骗子的同谋吗?难道说我们的地方政府也是一帮子骗子吗?

参与非法集资,本意是指明知其集资活动为非法的情况下而有意参与,具有参与的主观故意。可是在本案中,广大民众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被参与”,是集资诈骗的受害者,是金融阴谋的受害者。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正义的支持,现在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受害人指为“参与非法集资”,某些地方官员指鹿为马,用意何在?

现在我们回头查阅资料文献,不难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在法律上早已存在,而深化改革和鼓励金融创新政策是最近几年才出的,在新的政策中甚至还提出了“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29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公司”是在政策放开金融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开办的,并试图进行金融创新,为企业创造“直接融资”的途径。

郭一平说白了,地方政府由于一窝风地上马,改革失控,监管不力,出了事后,便将中央和地方制订的一系列关于鼓励、引导民间融资的政策扔到一边,让老百姓承担他们改革失败的后果。就这么简单。

如果政府不出面,再高明的骗子,也不会有这么多的老百姓给他们出资。真正的骗子是谁呢?“非法集资”,到底是谁“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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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风波源于地方官场的腐败和道德沦丧,这几十年,金钱成了中国人民心中的太阳。

改革开放几十年,最大的失败,就是国人信仰的丢失。一个信仰丢失的民族,最容易在掌握公权力的官场上表现出来。因为,官场上的信仰丢失,造成的后果是普遍的,也是严重的。

当中国地方官场信仰丢失、道德沦落之后,就会变成一个功利场,便失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会腐败。

刚才我们说到了立法有缺陷的问题,实质上,即使有缺陷的法律,如果放到一个好的官场,就会及时发现和补救。当地方官场变坏了,就是再健全的法律,也会在执行中走调儿。有法不依,违法没有人追究,出了事便推卸责任。

说白了,全国各地爆发的集资风波,也是官场腐败造成的。许多官员参与其中,官商联手转移百姓财富这是明显的腐败,官僚主义作风,不为老百姓负责,监管不力,或者根本不去监管,算不算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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