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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難保不出現「過頭稅」

作者:蔡紅東  2012-12-04 10:4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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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底,全國多地曝出了徵收「過頭稅」的消息。收過頭稅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三令五申禁止的行為,並且稅收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那麼,地方政府為何會「公然違法」?「過頭稅」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是什麼?日前,財政部專家劉尚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地方徵收過頭稅與政績考核機制有關,政府行為應做風險評估。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徵收過頭稅與「先天不足」、「後天缺奶」有關。眾所周知,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社會發展有著先天性的不平衡。反映到地方政府在財政預算執行上,就有這樣一種很特別的慣例:發達地區的稅源充裕,完成年度預算收支計畫很容易,不僅不會徵收過頭稅,而且有可能延期徵稅甚至「賣稅」;而貧困地區的稅源不足,完成年度預算收支計畫難度大,有可能徵收過頭稅甚至「買稅」。雖然二者的做法剛好相反,但其性質完全一樣,都是稅法明令禁止的。事實很明瞭,地方徵收過頭稅和延期徵稅,是因稅源的差異,分別圍繞年度財政預算做不同的「文章」。

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掌控的可用財力有限,特別是在一些貧困地區,政府財政大都連「吃飯」、「保民生」等方面的剛性支出難以保證。目前,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更多地是以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實現,這與地方政府迫切需求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意願難以對接。當中央和省級財政有限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難以緩解地方政府的剛性支出壓力時,而所謂的「土地財政」也尚不足以解決支持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時,徵收過頭稅甚至「買稅」也就成了意料中的事情。

預算不科學不精細,也導致地方徵收過頭稅。按照《預演算法》規定,一年一度的地方各級財政預算,是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的;其制定過程是一種立法過程,必須遵照特定的程序;一經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律程序不得變更。換句話說,財政預算的執行過程,其實是一種執法過程。既然預算收入要靠徵收過頭稅這種「公然違法」行為來完成,說明地方政府執行財政預算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這其中一定有耐人尋味的地方。

多年來,在我國各地基本上形成了這樣一個慣例:大約在春節黃金週過後不久,先是召開「三級幹部會」,接著就是「人代會」。由於時間倉促,加之怕年中還會有一些不可預見的、突發性的支出,特別是國家出臺與財政收支增減變化有關的政策措施,因此,地方政府在編製財政預算時,只能把收入和支出都打足,形成預算草案。其實,大家心知肚明,儘管名義上稱「草案」,實際上已成了「剛性任務」。如此一來,臨近年末歲尾,發現收入滯後情況嚴重時,勢必要採取超常規措施保預算盤子,徵收過頭稅也就不足為奇。

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益作祟則是過頭稅的又一誘因。就地方政府利益而言,由於分稅制財政體制對「兩稅」實行超基數給予增量返還的政策,為了保證既得利益和多爭取返還,這使得有些地方政府對征管部門的做假一再牽就。就部門利益來講,無論是國稅還是地稅,完不成目標任務,征管部門就會喪失政府獎勵,且減少稅收分成和補助,這也使得征管部門「鋌而走險」。別說徵收過頭稅,就連「提錢買稅」的也大有人在。

監督不力也助長了「過頭稅」。《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明確規定:嚴禁「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然而,「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對待徵收過頭稅這個問題上,作為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也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同在地方政府的一個屋檐下,難得「下手」。更何況,完不成年度財政預算收入,財政部門也脫不了干係,審計機關專項經費都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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