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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船難事故維權代表李祥謀 被判刑

 2012-05-23 01:0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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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建省石獅市法院5月22日上午對「福遠漁628」號船維權代表李祥謀案作出判決,宣判對李祥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罪名成立,李祥謀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

2008年1月27日,福建魚628號發生特大海難事故,造成包括12個中國人在內的15人死亡,船主李祥謀在事後多次上訪要求有關部門對事件作出調查並且落實相關的賠償,但卻首先被以聚眾鬧事罪被拘押,今天又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被定罪,李祥謀的律師劉曉原向本臺表示法院對李祥謀的指控和判刑,完全是出乎他的意料。

法廣:法院為什麼判決李祥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罪名成立?

劉曉原: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實在是荒唐。他們之所以說他組織他人偷越邊境,是因為他的船上有幾個漁民沒有辦海員證。首先李祥謀是為他們辦理了海員證的,至於有極少數人沒有海員證,李祥謀說他本人並沒有叫他們出海。雖然這些人在做筆錄時有說過是李祥謀叫他們去的,但是,今天法庭上也有人出來作證說不是李祥謀叫他們去的,他們說是有人打電話叫他們去的。所有我們認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另外,李祥謀自從對海南事件發生之後,一直帶著遇難者家屬在討說法,2009年三月兩會期間,當地政府擔心李祥謀會前往北京上訪,因此就把他給控制了,當時的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治安,後面又說他犯了重大責任事故。最後又變成了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這明顯是一個隨意捏造的罪名。

法廣:李祥謀為什麼要和受害家屬一起維權,他們對當地政府有什麼不滿意?

劉曉原:李祥謀之所以要討說法是因為事件發生之後,有關部門根本就沒有就事件發生的原因展開調查,究竟是正常的海難還是人為的事故。他因此就開始到處上訪,曾經去過福州,去過北京。我們認為是當局是為了維穩才這樣打壓他,將他拘押起來,但是,把他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罪名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這是我們萬萬沒有想到的。

(原標題:福建遠洋漁船628號船難事件維權代表李祥謀被判三年零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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