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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如何在臺灣和平「土改」成功(圖)

作者:康慨  2011-05-09 14: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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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敗退臺灣之初,佔臺灣農村人口11%的地主擁有土地56%,88%的農民只佔耕地22%,近40%的佃農和雇農無地。他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一般都在收穫總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按:地租一般只指秋收的稻穀分成。對半分的情況很少。一般是四六或三七,地主拿大頭。佃農主要靠夏季作物維持生活。)為瞭解決農民問題,蔣成立中囯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由陳誠負責操作,於1949-1953年在臺灣開展土改運動。

臺灣土改是把孫中山先生的主張「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變為事實。蔣研究了太平天囯的《天朝田畝制度》和大陸的土改政策後得出結論:太平天囯以絕對平均主義均田,是農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實現。大陸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沒收地主土地財產,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陳誠決定「不以暴力手段奪富人之田為己有」,「不搶富濟貧」,「不實行激烈農民革命」,「實行溫和的社會主義改良」。


臺灣農村「三七五減租」後之成果,農民豐收景況,農舍一景。(中央社)

臺灣土改分三步推進。第一步是「三七五減租」。從法律條例限定租額,地租不得超過全年主產品收穫量的37·5%,減輕農民的負擔。條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農按時納租,欠繳兩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步是公地放領。從日本殖民者手中沒收的公地,全部用貸款方式賣給無地農民,土地所有權改變了,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

第三步是「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臺灣當局大量徵購地主土地。臺灣政府頒布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法條例》規定,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數額,超過部分一律由政府徵購轉賣給尚未獲得土地的農民。補償地主地價以生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5倍為標準。以實物土地債劵(7成)和公營企業股票(3成)搭配補償。徵購後地主保留的土地,只佔耕地總面積的5%,自耕農成臺灣農戶的主體,封建土地所有制自然消亡。

臺灣土改最值得稱道的是「階級合作」式的辦法。「地主、農民和政府坐下來慢慢商量解決土地問題的法子,叫農民得益,地主也不受損失。」地主的土地雖被徵收,但從中獲得大量的股票,搖身一變,成為新興的工商巨頭。

70年代臺灣經濟騰飛,成為舉世矚目的亞洲四小龍之一。經濟騰飛的基柱,實得益於50年代初之臺灣和平土改的成功。臺灣土改,地主農民各得其利,皆大歡喜;敵對階級握手言歡,實現共贏。反觀大陸土改,貧下中農爭先恐後瓜分地主浮財,無不笑逐顏開,都認為強佔地主財產是一種革命行動。這是遵循毛澤東的教導:「拿土豪劣紳的可以,不義之財,劫之無礙。」這種仇視地主的言行延續到70年代,經歷了大躍進、人民公社、四淸和文革等政治運動,地主及其子女被仇視和凌辱到無以復加的地歩,很多地主子女在歷次運動中不堪受辱臥軌或投河自盡。

臺灣和平土改的成功,證明了從所謂「階級鬥爭」到妥協,從所謂「階級敵對」到合作是完全可能的,階級利益也並非是不可調和的。臺灣和平土改的成功,也意味著階級鬥爭學說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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