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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如何在台湾和平“土改”成功(图)

作者:康慨  2011-05-09 14:5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蒋介石败退台湾之初,占台湾农村人口11%的地主拥有土地56%,88%的农民只占耕地22%,近40%的佃农和雇农无地。他们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一般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上,有的高达70%。(按:地租一般只指秋收的稻谷分成。对半分的情况很少。一般是四六或三七,地主拿大头。佃农主要靠夏季作物维持生活。)为了解决农民问题,蒋成立中囯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由陈诚负责操作,于1949-1953年在台湾开展土改运动。

台湾土改是把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变为事实。蒋研究了太平天囯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囯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陈诚决定“不以暴力手段夺富人之田为己有”,“不抢富济贫”,“不实行激烈农民革命”,“实行温和的社会主义改良”。


台湾农村“三七五减租”后之成果,农民丰收景况,农舍一景。(中央社)

台湾土改分三步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步是公地放领。从日本殖民者手中没收的公地,全部用贷款方式卖给无地农民,土地所有权改变了,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第三步是“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台湾当局大量征购地主土地。台湾政府颁布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规定,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补偿地主地价以生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为标准。以实物土地债劵(7成)和公营企业股票(3成)搭配补偿。征购后地主保留的土地,只占耕地总面积的5%,自耕农成台湾农户的主体,封建土地所有制自然消亡。

台湾土改最值得称道的是“阶级合作”式的办法。“地主、农民和政府坐下来慢慢商量解决土地问题的法子,叫农民得益,地主也不受损失。”地主的土地虽被征收,但从中获得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兴的工商巨头。

70年代台湾经济腾飞,成为举世瞩目的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腾飞的基柱,实得益于50年代初之台湾和平土改的成功。台湾土改,地主农民各得其利,皆大欢喜;敌对阶级握手言欢,实现共赢。反观大陆土改,贫下中农争先恐后瓜分地主浮财,无不笑逐颜开,都认为强占地主财产是一种革命行动。这是遵循毛泽东的教导:“拿土豪劣绅的可以,不义之财,劫之无碍。”这种仇视地主的言行延续到70年代,经历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四淸和文革等政治运动,地主及其子女被仇视和凌辱到无以复加的地歩,很多地主子女在历次运动中不堪受辱卧轨或投河自尽。

台湾和平土改的成功,证明了从所谓“阶级斗争”到妥协,从所谓“阶级敌对”到合作是完全可能的,阶级利益也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台湾和平土改的成功,也意味着阶级斗争学说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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