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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專欄】小人愛國——關於五四運動的沉思(一)

作者:唐子  2010-12-19 10:3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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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過《五四運動的歷史嘲弄》之後,知曉「五四」運動之後與此相關聯的兩件奇事:1、被學生罵為賣國賊的曹汝霖,抗日中拒絕投敵;2、帶頭燒曹汝霖房子的學生梅思平,卻成了家人都不齒的大漢奸。關於五四運動詞條,無論維基百科中華民國國民寫的,還是百度百科共工中國部民寫的,觀點都不是中國視角。

中國視角,就是春秋戰國傳出的《易經》、《尚書》、《春秋》、《道德經》、《論語》等經典中議事論道的方式。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確實都沒有以古籍奠基的話語來談論中華民國早期的事,都拿「洋話」說五四運動,漂若浮萍。91年過去了,我們試試從中國「小人和君子」視角說五四,看能說些什麼?

看歷史資料:五四運動前,曹汝霖擔任北洋政府交通總長、財政總長、交通銀行總理等多種職務,成為學生在五四運動中首位討伐對象,依次還有貨幣局總裁陸宗輿及駐日公使章宗祥。因為1919年的巴黎和會,第一次世界大戰勝利方協約國英、法、美等國,將戰敗國德國在中國山東膠洲灣和青島的99年的租借、筑路、採礦等權利轉讓日本,激起了中國國民的憤怒。因為「一戰」中,中華民國也是協約國一員,膠洲灣和青島卻被日本人從德國人那裡奪了去。巴黎和會竟然允許日本這樣做,無視中國的主權。這激起中國人民對日本的憤怒,要宣泄。

五四是學生泄怒運動。因為曹汝霖是北洋政府跟日本簽定21條的交通總長,章宗祥是1919年駐日公使和簽下膠濟鐵路經管權、濟順和高徐兩鐵路修筑權給日本的經手人,陸宗輿是1915年的駐日公使,向日本進行各種借款的經手人。學生要這三個人為這些權益被讓予日本負責,視之為「賣國賊」。「外爭國權,內懲國賊」的口號直接就針對他們。1919年5月4日當天,學生遊行到趙家樓胡同曹汝霖的私人住宅,沒找到躲開了的曹汝霖,痛打了笨拙地跑來找曹汝霖商量怎麼辦的章宗祥一頓,北大學生梅思平帶頭點火燒了曹汝霖在趙家樓的私宅。

沉思五四運動,我們可從評判五四運動中學生的激憤行為開始。梅思平火燒曹宅的第一把火究竟是愛國,還是犯罪?跟他後面的漢奸行為有無必然聯繫?

五四運動發生在公元1919年,即中華民國成立國人告別臣民朝代的第八年。這時候中華民國的約法和法律都有全體國民參政議政的規定。那麼,當媒體將巴黎和會上中國外交的失敗情況公布之後,學生激憤,走上街頭,這是在履行國民義務,說明中華民國當時有言論、遊行、示威自由,不是獨裁統治。5月4日那天是星期日,學生在不上課的時間在校園外行使公民權利,表達了愛國意願。

問題出在警察抓捕37個學生之後,事件演變成罷課、罷工及罷市,並由北京擴大到全國。在前所未有的愛國激情壓力下,6月10日,曹汝霖三人被免職。從巴黎和會的中國外交失敗的起因,看五四運動的口號和結果,就是要曹汝霖們下臺,是「外爭國權」的具體落實。為此打人、燒房、三罷,最終讓全民都捲入。這場運動耐人尋味之處是:不過罷免三個政府官員,卻從學生到全民都亢奮起來。

關於五四運動的沉思,各人的視角不同,切入點也不盡相同。我的沉思切入點一是遊行口號,二是「痛打章宗祥,火燒趙家樓」的做法。沉思的起點是學生遊行的口號。當時的學生表現民情的方式很不成熟。今日歐美國家中學生也不會用「內懲國賊」來要求罷免官員。「三大賣國賊」顯然是學生的意氣用事之語。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的行為都是職務行為。弱國理智、經濟、軍事力量弱,外交力量必弱。喊「內懲國賊」,是國民理智弱的體現,承傳著中國朋黨搶佔道義制高點的傳統,人為製造學生愛國和官員賣國的對立。我愛國,你就賣國;我有良心,你沒有。這好似小孩子玩政治過家家。五四運動一開始就藏有尋釁因子。

如此運動,愛國權利和違法意識緊密相聯。包圍曹汝霖的私人住宅,翻牆進曹家,並在曹家行凶打人,最後還放火燒了曹汝霖的房子,愛國的大人意識跟小人行為相結合。孔子曰「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說的就是大小相混之後難以教養的情況。小人,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有未成年人、不成熟、邪惡等多種含義,五四學生屬於不成熟,履行國民職能時,還處於性情中人任性縱情的幼稚期。一群20歲的大學生,將幼兒園小孩子遇事衝動、吵鬧推攘同級別的激憤性情,從校園推向社會。這樣的學生國民,愛國熱情可嘉,但一旦結合暴力,後果不堪設想。

「外爭國權」,針對的是北洋政府的外交政策,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是民權的一部分,推促政府在外交上強硬一些,也可視為一種民心後盾:你軟弱,他就欺,告訴北洋政府不能太軟。作為建議,屬於國策之官民必須一體的政治層面。這種官民一體的國策,在歐美當時通過議會辯論與多黨競選輪流組閣的形式,理性動態地呈現;在中華民國卻由於北洋軍閥蔑視議會,弄成一種由總統或總理家長統管的家政會議,行政官員如曹汝霖們在日本面前挺不起腰桿,政治原因是其背後的總統徐世昌、總理段祺瑞的皖系軍政府不敢公開對抗日本政府。五四運動倡導「外爭國權」,弄出京滬三罷,最終不過逼徐世昌撤除曹、陸、章的職務。這除了讓北洋政府權威跌落,加劇國家分裂情勢,於國權增進並無積極作用。

五四大學生在中華民國屬於君主制時代的秀才級別,沿襲了從春秋戰國鄉校、私塾起就有的士大夫議政傳統,卻失去了以《周易》「天水•訟」卦所述「謹慎、沉靜、不過激」的君子品格遏制自己言行的禮教傳統。1919年的大學生已成年了,但對於理智行使公民權利卻很缺乏經驗,抗議水平還不及英國憲章運動1830年代的工人,缺少公民社會的法制觀念和律師制度,所以才會出現斯文人不斯文,像未受教育的鄉里人一樣罵人、打人和毀壞財物,這才弄出刑事案件。

也就是說,五四運動中學生上街遊行、天安門集會和到外交部、各國使館,都是愛國之舉,是公民權利範圍的正常行使。但遊行隊伍轉向趙家胡同,就偏了。此後公民的剛健言行中和愛國名義裡夾帶偏激和私憤的陰險,很難分辨。《五四運動的歷史嘲弄》一文給了我們關於曹汝霖「五四」運動過後的一些情況:這是一個知道自省的君子(關於這點,另文再敘)。五四大學生大都20歲以上了,行事卻猶如一個14、15歲身材和理智發育失衡的小孩子,燒了一個君子的房子。

所以從憲政和法制角度看五四運動,梅思平燒曹宅的第一把火,無論政府在外交上的表現是不是得當,他都是擴大事態,警察抓捕他是執行公務。公民社會和國家,不讓見義勇為。橋、路、行人、警察,各有其作用,也各有其職權。橋和路是讓人行走的,但行人如果要在上面去撒尿屙屎,不去廁所,藉著愛國或革命名義就可以為所欲為了,那可不行,就得有部門有人來管。北京大學生不滿意曹汝霖的行政行為,可以行使選舉權,可以用言論自由權寫文章批評,可以要求自己選區的議員彈劾,這是可以做的事。但辱罵弱國的外交官為賣國賊,可能就屬於誹謗罪,帶有人格侮辱,打人燒房是明目張膽的犯罪行為。警察必須制止。

民權時代,人民可以行使權利,卻也要為行使不當(違法)付出代價。民國處置違法行為,跟禮法時代大人不記小人過地講寬容的做法不同,講專業分工,判定講程序。比如抓人歸警察管, 審理量刑歸法官,定罪歸陪審團, 其他人都沒權利傷害任何一個人,即使他是個罪人。梅思平卻在1919年5月4日這一天,眾目睽睽之下,帶頭燒了曹汝霖的房子,毀了曹的家產。梅思平就是縱火犯。

這個縱火的刑事案犯當年20歲,卻因為五四運動的愛國性質成了學生英雄。20年之後,英雄居然成了大漢奸。1938年梅思平39歲時,代表周佛海與日本首相近衛的代表松本重治在香港談判,成了汪精衛「和平運動」的主要一員,後來出任過抗戰期間汪精衛南京政權的組織部長、內政部長、浙江省長等職。他的行為讓家人蒙羞。1939年12月15日,他13歲的女兒梅愛文在《浙甌日報》發表文章《我不願做漢奸的女兒,我要打倒我的爸爸》。其繼母梅王氏率同他的兩個異母妹妹在報上刊登啟示,與梅脫離一切關係,稱其「附逆作賊,害國辱祖」。

五四運動,小人愛國悠然。羅家倫、段錫朋、張國燾、傅斯年、瞿秋白、張太雷、周恩來、鄭振鐸、聞一多、陳潭秋、何葆仁等,這些五四時期全國各地的學生領袖,後來分道揚鑣,成了中國國民革命、共產革命和憲政運動的頭面人物,當時都是志於革命、思想偏激、尚未成熟的小人。梅思平只是這群小人中的一個。

梅思平,1946年9月14日因漢奸罪被槍決。從宗教文化角度看,這就是他的宿命。換憲政角度看問題,又可以是另外一番解釋。這位北大政治系學生,如果1919年因為縱火被判刑入獄,那麼出獄之後再讀大學或不讀大學而直接從事社會工作,就沒有上海《商務印書館》編輯、中央大學和中央政治學校教授、江寧實驗縣縣長、國民黨中央法制專門委員會委員的履歷,也就當不了漢奸。可以說,梅思平走的是從五四運動學生英雄到汪精衛和平運動漢奸部長的一條通路。

梅思平1919年沒有為五四運動中的縱火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1946年為所謂「曲線救國」的漢奸罪交出生命也就成了必然。以韓信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視角看梅思平成也五四敗也五四。同理曹汝霖敗也五四成也五四,且聽後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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