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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維權有關的常見罪名及辯護

作者:許志永  2010-05-30 21: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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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防範。指控一個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者交通秩序,首先需要有具體的危害後果。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危害結果,在群體行為中,要努力避免堵塞交通,避免堵塞機關大門,避免妨礙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無論是集體上訪還是抗議集會,都要和平有序進行。其次需要有證據證明某個人或某些人是「聚眾」組織者。因此,群體性事件中,要儘可能減少組織者的直接責任,主要的組織者應當盡量避免過於激烈的集體行動,組織者的角色應當是理性的溫和的。

辯護。即使組織者避免了損害後果和自己的直接責任,只要有損害後果發生——甚至不需要損害後果某些官員栽贓一些損害後果,地方政府常常會把責任推給維權組織者。一旦維權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家屬就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真相,並儘可能請外地的敢說真話的律師。律師對這類案件的辯護從法律技術上關鍵點有兩個:一是損害後果的認定,可以考慮申請重新鑑定;二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直接法律責任,這個主要靠證人證言,律師要讓當地民眾有信心願意出來作證,要通過輿論壓力迫使公開審判。

二 泄露國家機密罪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該罪只適用於特定保密職責的公務人員,普通公民無論怎樣公布自己知悉的機密也不構成泄露國家機密罪(不同於為了經濟利益把機密傳遞給特定組織的間諜行為)。但是基於我國刑法的現實,我們也需要慎重對待此罪名。

防範。國家機密首先是那些標有機密或秘密字樣的文件,要盡量避免傳播此類信息,如果為了正義非常有必要傳播,要避免法律上的證據。

辯護。對於涉及機密文件的罪名辯護還比較困難。泄露國家機密罪的辯護重點在於機密的性質和行為的性質。如果泄露機密屬於社會事實而非特定文件,那麼機密的性質認定就值得公眾探討,一些社會事實可能已為大眾所知,家屬可以承當一定風險公布該事實。行為的性質要點在於,公布所謂機密是為了言論表達,屬於表達自由範疇。

三 煽動顛覆政權罪

絕大部分國家不存在類似的以言治罪。

防範。從法律技術上講,該罪的認定需要言論和主觀動機。作為公民維權者,首先要從內心消除暴力革命或者顛覆的動機,要建設性推動民主法治進程,把約束權力作為自己的目標,這種目標不是一種策略,而是一種信仰。確立了這種信仰,維權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坦蕩地說自己的動機不是顛覆。有了這樣的信仰,公民維權者的言論也就不應當過於激烈,不要號召大家推翻政府,要對自己說的每一句話負責,不要造謠傳謠,要談論具體問題,少談意識形態。

辯護。該罪的辯護重點是公開和解釋憲法言論自由。要把涉嫌煽動顛覆的字句連同其所在的文章一同公開,讓公眾瞭解文章在說什麼,要讓普通公眾都認為這樣的言論符合常理。要公布該案背後的事實真相,要讓公眾瞭解當事人的過激行為是由於遭遇了極端的不公正,比如拆遷、徵用等具體問題。要通過輿論讓更多的人瞭解當事人的品德和理念。要解釋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並且藉助具體案件儘可能傳播言論自由的觀念。

四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本是一個普通的刑法罪名,但近年來出現了一些群體維權行動觸犯此罪名,一些維權代表被定罪。

防範。群體性事件中的毀壞財物是一種應當避免的行為。群體行為一定要理性,避免過激,尤其是要避免損壞財產。作為公民維權者,不僅自己不能參與暴力,而且有責任教育大家溫和理性非暴力。對於出現的過激行為一定要及時制止,要批評教育。

辯護。當群眾有人做出了過激行為或者有壞人混在其中故意做出過激行為,地方官員可能會栽贓給公民維權代表。這時要及時請敢說真話的律師。律師辯護的重點是行為後果的認定以及公民維權代表的法律責任。要爭取對損害後果做出科學鑑定,要避免栽贓陷害。律師尤其要認真調查取證當事人與損壞後果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情況下,公民維權代表都是較為理性的公民,不會去打砸搶,也不會現場煽動大家去打砸搶,因為這違背公民維權代表非暴力的信仰。但是不能排除某些官吏威逼利誘某些目擊者作證栽贓陷害維權代表,律師應當做詳細的調查,取得證據,證明損壞行為與公民維權代表之間沒有法律關係。家屬或者律師要把整個事件的經過向社會披露,爭取社會的同情和支持。

五 詐騙罪

因為籌集維權資金而被當地政府試圖定詐騙罪值得警惕。一些維權代表為了籌集資金做了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給一些壞人鑽了空子,結果有維權參與者在威逼利誘下作證說當初交錢是因為維權代表有承諾。

防範。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維權代表在籌集資金的時候一定要講誠信,不要做不切實際的承諾,最好要求每位捐助者寫下自願捐助的字句。資金保管一定要同時幾個人參與,資金使用一定要透明,資金越透明越安全,以為自己不公開就可以避免風險的想法是極端錯誤的。

辯護。對於因此行為和罪名而被捕的維權代表,家人應該馬上聯繫律師並公布真相。律師辯護的思路應該是爭取大部分捐款者的支持和作證,孤立個別為控方作證的捐款者,同時公布真相,爭取起訴前釋放,實在不行要爭取公開審理。

六 誹謗罪

誹謗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機關;誹謗罪除非有證據證明損害了國家利益或擾亂了社會秩序都是自訴案件,即受害人自己起訴,與公訴無關。但現實中因公布信息或者批評政府而被以誹謗罪被捕近年來很多,比如楊佳案中蘇州青年郟嘯寅因為在網上發帖稱楊佳因為被警察打傷才報復殺人,上海警方以誹謗罪逮捕了郟嘯寅,說他誹謗了警察機關的名譽,公安和檢察院的做法明顯違法。

防範。對自己說的每一句話負責,不要聽信和傳播謠言。

辯護。公民遇到這樣的案件要立即找到敢說真話的律師,律師儘管大膽做無罪辯護,這已經是法律界的基本常識,只要充分公開真相,此罪名基本上很難成立。辯護思路重點是兩個,一是程序問題,即通常情況下誹謗罪不是公訴案件,警察拘留被告人以及檢察機關指控是濫用權力的行為;二是實體內容要核實,如果確實說了假話,要考慮當事人的動機,如果惡意傳播謠言那確實是違法(不一定犯罪),如果是為了表達對某種社會現象的憤怒,那應該屬於言論表達自由。

七 尋釁滋事罪

因激烈表達意見而被定尋釁滋事罪有過很多。有一個案例是上訪者在天安門廣場對著國旗下跪被地方法院判處三年徒刑,罪名是尋釁滋事,以此罪名判處的上訪者還有拿汽油桶抗拒拆遷者、跳金水河者、集體到公安機關報案者等等。

防範。集體上訪、討說法、集體起訴等集體行動的時候注意不要擾亂社會秩序,要和平理性,最好保持沉默,不喊口號,不跟人吵架。

辯護。維權行動中此種罪名幾乎是純粹的栽贓,但尋釁滋事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純粹從法律技術上辯護不好講清,此類案件辯護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就尋釁滋事的立法目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客觀社會危害後果等方面辯護,另一方面就是公開,訴諸於公共輿論,讓公眾瞭解此種抗爭是絕望中的無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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