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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可怕的「公、檢、法聯手嚴打」

 2002-07-08 15: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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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年7月6日發表陳昌雲的文章說,不久前,西南某省的省級公、檢、法聯合發出《通告》,要求「嚴格依法懲處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幾十年來習慣於不假思考無條件服從各種通告、通知、佈告的老百姓固然對「公檢法」發出的這種「通告」是否有悖憲法和法律精神習焉不察,就是制定發布「通告」的警官、法官、檢察官們也未必會感到這樣做有何不妥。

我國現行的法律告訴我們一個基本常識,警官(公安局)、檢察官(檢察院)、法官(法院)在依照法律和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懲治刑事犯罪的過程中,必須各司其職,誰都不能取代誰。

簡單地說,警察負責案件偵破,在獲取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證據,查清其犯罪事實後,依法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並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經過嚴格依法審查後決定是否同意批准逮捕,若同意批准,則再交公安局執行。檢察院在審查警方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有關犯罪證據及事實後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若決定向法院起訴,則要將《起訴書》送達法院。法院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後,就準備開庭公開審理(法律有規定應當或可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外)。

在這個有必要複雜和冗長的過程中,警察不僅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實,也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可能沒有的犯罪事實。

而檢察官既要依法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犯罪嫌疑人,還要依法監督警察辦案、法官審案;既要在自己的環節設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罪或重罪的證據和事實,也要設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或輕罪的證據及事實,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說,公檢法聯合發布「嚴打通告」則不然,它等於是公開表明要化三家為一家,「執子之手,與子同仇」。法律的莊嚴與理性精神隨之蕩然。

聯手「嚴厲打擊」某種犯罪是法制建設草創期的一種普遍現象。

從1980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刑法》施行以後,尤其是1983年8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以來,它幾乎成了政法機關愁眉緊鎖時的必選和首選舉措。

毋庸諱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並不因此就可以否認這是一個天生就違背法治精神的「怪胎」。

曾幾何時,我國民主與法制進程已然漸趨成熟,公檢法「同仇敵愾」的做法實在有悖憲法和法律精神。

公檢法一旦「聯手」結為一個打擊犯罪的「共同體」,從執法程序上說,等於取消了另外「兩家」而只存在「一家」,由「一家」既行使抓捕權又行使審判權,還有何公正、公平、正義可言?現實生活中不勝枚舉的案例證明,公檢法不能各司其職或喪失固有功能是導致冤案產生的最主要的技術原因。

文章說,比如,近年著名的「杜培武故意殺人案」中,並沒有故意殺人的杜培武之所以被判死刑,從辦案過程來說,就是公檢法三家「聯合」加「同仇敵愾」造成的。

尤其可笑的是,主審該案的法官在一審之前和之後竟以判死緩為條件多次引誘杜培武交出殺人手槍,完全把自己的法官角色變成了一個刑事警察的角色,這種「角色轉變」如果成功可能還會受到大肆褒獎並作為「先進經驗」推而廣之,鮮少法治意識的執法者及其上司根本不會想到這實際上是對法制的毀滅性破壞。

既然有法可依那麼依法辦理,按照法律該嚴則嚴,該寬則應當寬,有關部門又何必在已有既定法律和各負其責的前提下再提什麼「聯合」或者「嚴格依法懲處」之類多此一舉的廢話呢?這裡面暴露出一個由來已久的痼疾,那就是司法行政化、法院地方化,要想揮而去之,難!

當然,也許最可憂慮的還在於,省級的「公檢法」居然也會作出有悖法治精神的決定。(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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