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僅有居住的功能,同時有資產的屬性是一種金融的產品或說是金融產品的媒介。資產自然也就有了投資和獲取資產升值的增值收益的條件。
如某地的房價是高是低,這種現象並非是由有多少人買不起住房來決定的,而是由有多少人能買得起決定的。如果有人願意出更高的價格,那麼這個資源的分配就會由價高者得。當有更多的人願意出這個高價而獲得相應的資源與資產時,不可替代性則不可能平均分配,就會依價格分配。
如某些官員高呼部級、局級幹部的收入買不起住房時,是因為他們的收入分配中並不包括給他們實物或變相實物提供的住房,只不過這些住房可能並非私有財富,或有附帶條件的財富(如轉讓交易的限制)。他們缺少的不是居住的權利,而是他們在追求額外的家庭財富,在追求資產的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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