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民拿著兒子林覺雲淹死河中戴的手銬
2003年11月19日凌晨,林先民24歲的兒子林覺雲被萬寧警方以涉嫌偷盜摩托車未遂為由,帶回興隆公安分局審訊。3天後林覺雲的屍體卻浮在太陽河中,被發現時右手上還戴著手銬。
屍體的頭部青黑,後腦血流不止,左眼眉處皮肉破裂,雙眼向外突出,鼻孔和張開的嘴都流過血水,上門牙掉了兩顆,腰部有繩子緊勒留下的痕跡,身體兩肋有幾處瘀血,屁股中間及下端部位都有青紫血塊,肚子周圍有繩子緊勒留下來的深深圈痕。
此案驚動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為2004年的掛牌督查大案之一。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及萬寧市人民檢察院也組成專案組,全力調查此案。
省檢督辦後決定不予立案偵查家屬向公安局索賠35萬
2005年3月30日,萬寧市信訪部門給了死者父親林先民一份"答覆舉報人通知書","通知書"上寫道:"我院瀆檢處對該線索掛牌督辦後,決定不予立案偵查。"落款為"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在省檢不予立案偵查後,林先民夫婦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向萬寧市公安局索賠,並通過審判過程中的取證,調查出事情真相。但這對樸實的農民自己即不懂法律又無錢請律師。海南澤田律師事務所的劉昕主任得知此事後,決定進行法律援助,免費為林先民夫婦討回公道,於是自己親帶四名得力律師,進行調查取證。
2005年6月17日,在海南澤田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林覺雲的父母就林覺雲死亡一事向萬寧市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請求法院在確認警方限制林覺雲人身自由並在關押期間導致死亡的行為為違法行為的同時,判令萬寧市公安局給予353640元的賠償。萬寧市人民法院已於當年8月23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警方不存在違法行為無需為嫌犯死亡擔責
2005年9月28日,萬寧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控辯雙方當庭對受害人留置是否違法、是先死亡後入水還是先入水後死亡、受害人是怎樣掙脫手銬奪門而出等關鍵性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辯。萬寧市公安局辯稱警方沒有賠償責任;而海南澤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則認為警方證據自相矛盾,不能推卸自己責任。不久後,萬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確認萬寧市公安侷限制受害人林覺雲人身自由是依法行政,不存在行為違法。林覺雲是在留置期間脫逃跳河溺水身亡,公安局沒有賠償責任。林先民夫婦不服判決,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
2006年1月18日,此案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不久後,做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林先民家屬認為法院有偏袒警方之嫌,認為林覺雲的真正死因至今仍是一個謎,決定繼續申訴。
省高院組織調解受害人家屬獲10萬餘元救濟金
終審敗訴後,林先民在海南澤田律師事務所的援助下,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被駁回後,又繼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媒體一直關注此案的進展情況。2008年8月26日,省高院舉行該案聽證,同年9月25日,舉行第二次聽證。2009年10月26日,林先民夫婦與萬寧市公安局在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書》,約定"萬寧市公安局一次性給付林先民夫婦救濟金7萬元,省高院給付林先民夫婦司法救助金3.5萬元。林先民夫婦收到上述款項後,不再以任何形式申訴或上訪。"與此同時,萬寧市公安局向省高院出具了一份《補充協議》,表示在省高院裁定准許林先民夫婦撤回再審申請後,按協議付款。
2009年10月28日,省高院下達裁定書,准許林先民夫婦撤回再審申請。隨後,省高院給付林先民夫婦司法救助金3.5萬元。12月4日,萬寧市公安局給付林先民夫婦救濟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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